壹、報告事項
一、 本府100年8月2日第1640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 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併指示事項辦理。 三、 發言人室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准予備查;併指示事項辦理。 四、研考會報告:有關「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00年7月份話務服務及派工案件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針對民眾高度關注之市政議題,請權管機關即時更新補正FAQ資訊,俾利話務人員回應處理;另對媒體關切之特定議題,亦請適時與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聯繫,以利後續因應妥處。
(三)為提升本府為民服務派工案件執行績效,請研考會持續查證,以避免登錄不符情事發生,如查有未核實回報者,應追究行政責任。
(四)請民政局針對案內查證缺失,積極督導所屬改進,以提增民意滿意度。
五、訴願會報告:本會99年度訴願業務執行成果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二)為期各機關確實落實「訴願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請訴願會函請表現優異機關獎勵承辦同仁,以激勵士氣。
六、主計處報告:檢具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定99年度本市地方總決算等審核報告主要表及對本府施政計畫預算執行所提重要建議,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
七、社會局報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單位99年度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成果報告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請衛生局主動查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與庇護工場生產銷售之產品,並針對缺失部分輔導業者積極改進,俾爭取大眾之支持與肯定;另重申辦理相關大型活動,請主辦機關與衛生局聯繫,確保餐飲品質,以維食品衛生安全。
(三)有關公管中心未達一定優先採購比率一節,請查明妥處。
八、法規會報告:為修正「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部分條文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貳、 討論事項
一、人事處提:本府交通局函報擬修正「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廢止「臺北市監理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工務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草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附帶指示:各機關職司業務事涉回饋金發放部分,勿輕言更動,如有變動必要時,應審慎妥處,以杜爭議。
三、勞工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附帶指示: (一)為提增本案功效,請勞工局會同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教育局及觀傳局加強宣導。 (二)請教育局及觀傳局彙整本市青年留學生免息貸款方案等受惠學生的個案故事,提報至行銷會議妥為規劃市政行銷,以彰顯本府鼓勵弱勢學子向學的美意。
四、社會局提:為本局於中正區城中段及南海段籌建之社會福利大樓部分機構設施對調設置及預算編列修正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請陳副市長雄文督導社會局積極辦理後續預算編列與設施調整等事宜;至現址未來空間配置規劃與場館營運等事項,並請兩位副市長協助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