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告事項 一、本府100年3月22日第1621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研考會報告: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花博相關會議辦理情形追蹤,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併指示事項辦理。 三、發言人室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併指示事項辦理。 四、社會局報告:為辦理「兒童托育嘉年華 親親寶貝100%」活動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五、人事處報告:為提升工作效能及管理之合理性,自100年起本府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於請事假5日內一律發給工資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貳、臨時報告事項 翡管局報告:翡翠水庫水情展望,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參、討論事項 一、原民會、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原住民婦女補助及優先扶助辦法」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財政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三條及其附表「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教育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四、文化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五、社會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巿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六、社會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處理辦法」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七、捷運局提:為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肆、臨時討論事項 一、都發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草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人事處提:擬具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草案)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附帶指示:請消防局與人事處儘速提送災害防救中心與消防局整合後之組織修編案,函請市議會列為優先法案審議,裨益事權統一及業務順利運作。 三、人事處提:本府秘書處函報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修正「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修正之點:案內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組織規程條文對照表第五條「本中心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修正為「本中心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以符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