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告事項一、報告本府九十二年四月八日第一二一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萬華區政中心新建工程變更設計乙案,行政責任追究應包括決策層級,而非僅懲處基層承辦人員。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併指示事項辦理。 四、警察局報告:本府九十二年三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工作成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目前外縣市報紙刊登的色情交易廣告,大多只留手機號碼,請警察局進一步查證有無在本市交易的情事;另對掃黃工作仍應加強取締,以防範死灰復燃。 五、文化局報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圓山別莊再利用「台北故事館」開幕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位首長撥冗參加。 六、教育局報告:「2003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籌備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活動可視為本府員工休閒活動,請號召更多同仁組隊報名參加,並請劉副秘書長協調相關局處商請民間藝團或學校支援表演節目,期使活動更加生動活潑;另廁所及場地的清潔維護、交通動線等也請環保局、交通局配合辦理。 七、環保局報告:檢陳本市九十二年三月份垃圾處理統計資料暨垃圾費隨袋徵收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廚餘回收工作,請環保局掌握期程,俾於年底前全面推動。 貳、臨時報告事項 一、捷運局報告:為協助聯合開發投資人建築融資振興經濟景氣事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案係捷運局及相關局處匯聚專家學者的意見設計而成,在此對相關同仁的努力,表示高度肯定之意。 二、法規會報告:行政院審議法務部擬具之「財團法人法」草案規定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案立法程序有嚴重瑕疵,易造成制度混亂及行政資源浪費,本府應基於職權,建請中央再行通盤檢討。 參、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擬修正「臺北市政府頒發榮譽市民紀念章實施要點」,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保留。 (二)有關法規會建議本案說明所述「因節稅而捐道路」及第二點說明理由六中之「因節稅行為捐贈土地」,其中「節稅」二字均修正為「租稅」,修正條文第二點中之「且從無前科紀錄」修正為「且品德操守良好」意見,請民政局卓參;另第七點條文內容,亦請再予斟酌。 附帶指示:國外城市有關榮譽市民的頒發係為促進城市友誼而設,並作為國際城市交流的鼓勵,而非頒給本市市民,本案「榮譽市民」請研酌更正為「傑出市民」,並請就二者各別研訂實施要點;至於以往頒發之榮譽市民證,必要時可以換證方式辦理。 二、發展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促進民間參與街道家具設置營運管理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三、建設局、法規會提:為廢止「臺北市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乙案,謹提請審議。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四、研考會、法規會提:為廢止「臺北市政府納莉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乙案,謹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附帶指示:今年防汛期即將到來,請研考會將各機關辦理納莉颱風災後重建工程的進度及達成情形簽報,以了解推動情形。 五、研考會提:為擬具本府九十三年度施政綱要(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附帶指示:請研考會及各局處會隨時掌握相關規定及情事變化,俾即時檢討修正與更新。 六、文化局提:為提列登錄「第一外科診所」為本市歷史建築,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