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113-02-20
府工新字第1133016330號
一、更正原公告事項五、時間:113年3月4日(星期四)下午2時0分,為113年3月4日(星期一)下午2時0分。二、更正原公告事項七、公告期間:13日(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至民國113年3月3日)為12日(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至民國113年3月3日)。
一、更正原公告事項五、時間:113年3月4日(星期四)下午2時0分,為113年3月4日(星期一)下午2時0分。
二、更正原公告事項七、公告期間:13日(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至民國113年3月3日)為12日(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至民國113年3月3日)。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及本府113年2月19日府工新字第11330157761號公告續辦。
113-02-22
113-12-31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