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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三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布日期

    112-06-27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26074443號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主旨: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三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

    (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 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一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

    (二)本市立案之工會組織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

     二、本次公告預計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

     三、補助對象計以下4類,各類分配場次(額度)說明如下(以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計):

    (一)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共補助30萬元,計5場次。

    (二)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共補助24萬元,計4場次。

    (三)本市立案之產業工會組織及非屬本局112年度第1次公告(111年12月27日北市勞教字第1116142850號)及第2次公告(112年1月9日北市教字第1126050339號)受理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48萬元,計8場次。

    (四)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共補助24萬元,計4場次。

     四、申請方式:符合本公告事項之申請資格者,採單一受理申請方式,請以「臨櫃親送」方式(不含快遞送達等) 遞送申請文件,本局將採「先到先受理」,以申請案遞送日期時間排序,並至各類之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五、申請文件遞送日期時間認定標準及收文程序(請務必詳閱附件1之收文程序範例):備妥申請文件(如附件2之表件範例)後,親送(不含快遞送達等)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先至【取號機】進行取號後,再至【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送件申請(收文時間: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2536),並以收件當下所登記之「日期」及「時間」為遞送日期時間。如有必要申請文件缺件或申請函文未蓋現任理事長章之情形者,將不予受理。遞送申請文件服務時間為:

    (一)取號機早上8點開啓,以現場實際情形為準。

    (二)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收文時間為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

     六、申請期限:自112年7月12日起至7月27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2年8月21日後。

     七、申請資格:

    (一)第三類之非屬本局112年度第1次及第2次公告受理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之申請資格如下:

     1、至112年5月31止,應成立滿1年以上,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

     2、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

    (二)第三類之產業工會於109年10月1日後成立者,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

    (三)第四類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八、其他: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五)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

    (六)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七)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

    (八)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

    (九)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2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3)。

    (十)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十一)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

    (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依據

    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

    刊登日期

    112-06-27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