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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第3次公告之補助重點課程、補助經費、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布日期

    111-09-12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16103790號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第3次公告之補助重點課程、補助經費、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重點補助課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每場次應規劃前述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有1節為前述課程。

    二、補助經費:本案預算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

    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5類,並依各類序位依序受理申請,每一工會以申請2場次為限,說明如下:
    (一)本局110年12月30日北市勞教字第1106142577號公告(下稱本年度第1次公告)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

    (二)本市立案非屬上述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

    (三)本年度第1次公告第2類補助對象。

    (四)本年度第1次公告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及職業工會組織。

    (五)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以其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為限,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

    四、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至111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以各類序位及送達本局時間(郵戳為憑)先後順序為排序依據,並應於計畫書核定後,始得執行。

    五、補助對象資格及佐證文件:
    (一)本市立案之工會組織,需檢附現任理事長當選證書。

    (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除立案證書影本外,需另行檢附組織章程。

    (三)非屬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
    1、至111年8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
    2、會員工會達9家以上。
    3、前述資格之認定,以工會送本局備查之110年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準。
    (四)本公告第1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
    1、至111年8月31日前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
    3、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
    4、前二款之認定,以工會送本局備查之110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準。

    六、其他
    (一) 本次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適用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相關表單載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路徑: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   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

    (二)其他核銷相關規定,需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三)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5、3346,傳真:2720 -5317。

    依據

    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

    刊登日期

    111-09-12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