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依據: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行政程序法。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 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者(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 申請人須為112年10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 申請人及其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合計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 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未繳回學校、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予補助)。
- 申請人子女就讀「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1.75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本局補助,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二)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三)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 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或方案者,不得申請本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申請方式: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內含切結書)。
(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
(三)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四)在學子女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費繳款單及完成繳款證明單之影本。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戶口名簿影本1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離婚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五、補助額度
(如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5,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12,000元。
(三)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13,600元。
(四)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26,000元。
六、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係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不得重複領取本補助及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同性質之補助(例如: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私立大專學雜費減免1.75萬元、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法務部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助學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學產基金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重複申請,應擇一請領,並應繳回重複領取之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三)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之失業勞工,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本補助受理申請截止後,本局將初審合格名單上傳「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進行有無重複補助之查核比對後,函復核定結果並依程序辦理撥款,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人帳戶。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