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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二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布日期

    112-01-09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26050339號

    臺北市勞動局 公告


    主旨: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二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
    (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
    (二)受補助單位每場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
    二、補助經費:本案預算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2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另本年度「膳食費-早餐」補助項目費用調高至60元/人次。
    三、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轄下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之工會聯合組織(不含112年12月27日本局公告匡列補助之7家工會聯合組織),每一工會聯合組織最高受理申請補助3場次。
    四、申請期限及方式:符合本公告事項之申請資格,自公告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提出申請。
    五、應符合下列申請資格:
    (一)111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須附相關證明)。
    (二)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設立於本市,設立於本市。
    (三)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
    (四)前二款資格認定,原則上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惟本局得視審核需要,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六、其他:
    (一)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應於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
    (四)補助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六)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
    (七)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八)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
    (九)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
    (十)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2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4);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http:// bola.gov.taipei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
    (十一)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相關表單填報請參前項之本局官網路徑。
    (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5、3346,傳真:2720-5317。

    依據

    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

    刊登日期

    112-01-09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