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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3號(原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汐止木柵段(木柵1號隧道23k+50-23k+250)工程(地上權)

    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國道3號(原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汐止木柵段(木柵1號隧道23k+50-23k+250)工程」穿越使用其所有土地,聲請大法官釋憲,案經司法院於106年3月17日作成釋字第747號解釋,其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之土地,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該解釋請求需地機關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爰土地所有權人函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內政部申請徵收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