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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巨蛋工程確未按圖施工,遠雄公司應負停工完全責任

    大巨蛋工程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於104年5月14日現場勘驗,發現共計有79處主要構造未按核准圖說施作,並於104年5月20日依據建築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勒令停工,並非遠雄公司一直誤導外界指稱屬次要構造,與事實不符,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除駁回遠雄公司聲請全面停止執行停工處分外,且監察院亦肯定停工處分合法性,遠雄公司確實未按圖施工,自應負停工及衍生相關費用之完全責任。
    依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大巨蛋停止施工期間,承、監造人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發生任何公共安全事項,本府當依法追究起、承、監造人責任。
    都發局非常重視大巨蛋停工期間安全維護工作,先後邀集承、監造人就工地安全維護情形召開會議自去年7月至9月計有11次;並自停工日起由建管處每天(含例假日)早、中、晚派員勘查,後因先行報備地下室施作項目陸續完成,目前改為每周平日派員勘查1次。
    都發局依據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裁定允許遠雄公司可以針對載重、水浮力、鏽蝕與坍塌等四項問題,在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發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得以停止執行停工處分,已於105年9月6日核准第1項至第7項安全維護工項,但遠雄公司並未積極進場施作相關安全維護工項與除鏽工作,卻仍一再誤導民眾是市府停工造成大巨蛋鏽蝕問題。
    都發局再於本年4月10日審查核定遠雄公司所提第8項至第14項安全維護工項,共計已核定14項安全維護工項(分別為:1.損傷維護工程、2.防洪排水系統、3.屋頂鈦版相關工程、4.全區地下室完整結構體工程、5.防火披覆&防火漆(巨蛋棟+商場棟+影城棟)、6.PC看台版結構工程、7.巨蛋帷幕牆相關工程、8.商場帷幕牆相關工程、9.商場棟屋頂結構相關工程、10.辦公棟2F雨庇及外牆相關界面工程、11.影城棟3F雨庇及外牆相關界面工程、12.辦公棟屋頂造型柵欄、13.影城棟帷幕牆相關工程、14.影城棟屋頂結構相關工程;但不含巨蛋棟、商場棟、影城棟、旅館棟、辦公棟等各棟一、二樓之帷幕外牆工程)。為因應防汛颱風期間避免大巨蛋遭成公共安全問題公安,都發局呼籲遠雄公司應立即依據審查核定安全維護工項由監造建築師會同承造人與專任工程人員拍照記錄後儘速進場施作。
    都發局再次聲明大巨蛋都市防災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物防火避難之性能審查,由地方及中央各司其職審查於法有據,台灣建築中心於104年6月2日函知本府有關臺北市轄區內都市防災基本計劃之擬定係屬本府權責,都市建築基地倘有涉及防災疏散計畫,則應屬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設計審議之範疇。市政府曾函請內政部營建署針對大型集客設施建築物與建築群開發案涉及都市防災事項,創設審查機制,營建署於104年8月6日及10月15日二度函請市政府本諸都市設計主管機關權責自行核處。再則,性能審查為申請評定認可制,本次性能審查變更在柯市長就任前即已提出,遠雄巨蛋公司103年10月6日自行向台灣建築中心提出性能審查第二次變更設計掛件,因遠雄公司報告書檢附不全,陸續補送資料至台灣建築中心,致遲至104年7月才進行第一次預審,本府基於本市公共安全及本案基地規模之特殊性,於該次會議提供建議本府七項基準予性能審查專案評定小組,經決議有關七項基準之1、4、7項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由台灣建築中心審查,2、3、5、6項屬都市防災屬本府權責,故性能審查並非本府權責,其審查次數及審查內容並非本府所能干預,市府團隊一切依法行政,請遠雄巨蛋公司切莫再混淆視聽藉故拖延時間,並儘速依規定完成法定變更程序,本府將盡力協助行政作業。
     

    發布日期

    10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