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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巨蛋第2次變更設計圖說僅核准結構柱位調整 其餘仍需依照第1次變更設計核准圖說施作

    對於遠雄於新聞版面指稱本府拿舊圖混淆視聽並表示本府刻意提供監察院101年3月19日第1次變更的圖說,而非目前施工依據的102年5月2日變更圖說,都發局明確表達這是錯誤的說法。
    都發局表示,本市建造執照之核發均須符合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之審查項目「都市計畫之指導或特別規定」,以符合並落實都市計畫管制;遠雄巨蛋公司於102年申請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依照本府102年4月17日府都設字第10231918200號都市設計審議第2次變更設計核定函說明二所載「變更設計內容僅開放空間景觀變更及整體結構柱位,未涉及平面隔間調整」且該公司102年提出之建照申請書亦僅就「全區各層柱位調整,其餘同原核准」向本局申請變更,所以都發局審查及核准亦僅能就「全區各層柱位調整」之結構變更部分核准許可,建築圖其餘平面配置並未同意變更,仍須依據101年3月19日第一次變更設計核准建築圖為準。上開事實及建築執照相關書圖文件均已於監察院約詢本府時向監察委員清楚呈現說明。
    都發局進一步說明,在101年1月13日核定的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第1次變更設計遠雄僅申請巨蛋幢排除建築技術規則之適用,對於「消失的樓梯」是目前遠雄於103年10月及104年5月才向臺灣建築中心提出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第2次變更設計,全區3幢1棟則是申請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對於公共安全自應整個體育園區進行考量,而非僅限巨蛋幢本體。監察院調查報告調查意見第1點亦表示遠雄巨蛋公司身為起造人,建照核發時,僅巨蛋棟採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其餘各棟則按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然建照核發後大幅度變更設計,將全部各棟均採性能式設計,本案建築師則任由遠雄巨蛋公司要求修改原核准圖說後,交由承造人違法施工,建築師亦未依據原核准圖說勘驗監造,致使整體大巨蛋設施邊做邊改,除置建築法之正當法律程序於不顧外,其為考量商業利益大幅更動原始設計,導致大巨蛋所衍生公共安全之疑慮,自亦有無可迴避之責任。
    大巨蛋性能審查自103年10月送件至臺灣建築中心,歷經4次預審、4次正式審查,至今仍未通過,現場平面配置即應依101年3月19日第一次變更設計核准建築圖說施作。本市建管處於104年5月14日進行現場勘驗,發現該工程有79處主要構造未按原核准圖說施工,其違規事實明確,都發局為建築物之主管機關,爰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於104年5月20日發函勒令停工,於法有據。
    本局為釐清相關問題,分別於105年7月6日及105年7月20日2次召開大巨蛋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內容差異查證會議,第1次會中本案結構外審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明確說明,結構外審審定,僅代表送審案件經委員審查程序通過後,其建築「結構設計」滿足送審當時的建築技術規則的規範要求;羅興華及徐少游兩位建築師亦於第2次會中表示,第2次變更設計結構圖內套繪之樓板開口及樓梯,為建築設計上所作之假設及結構外審時結構分析上所需,並不在該次變更設計核准範圍內。該樓板開口及樓梯之變更,仍須經性能設計審查評定並經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核准為準。爰此,大巨蛋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結構核准圖說戳章,其核發效力僅限於所申請之「全區各層柱位調整」,其餘未經申請及都審、性能審查通過之樓板開口、逃生梯變更等,仍須依規定辦理變更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建照變更設計,本府秉持公開透明,相關資訊均公開至本局大巨蛋專區,自無矇騙監察院之必要。
    呼籲遠雄,基於社會福祉與公共安全應儘速完成性能審查、環評及都審等相關審查,並完成相關變更程序進而共同解決紛爭。

    發布日期

    10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