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停車場法第17條、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公告事項: 一、小型車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每日8時至22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為丙種計時費率,為每小時40元。 (二)每日22時至翌日8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為己種計時費率,為每小時10元。 (三)月票維持現況之費率。 二、實施日期:104年3月1日0時起。 三、小型車計費單位:全程以半小時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