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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 類別:一般公告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

    1.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2.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3.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5.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6.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敬請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犯相關法律。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