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原住民老人獲得良好的照顧服務,並減輕家庭照顧者之經濟負擔,得以安心工作,特訂定本要點(詳附件1)。
申請資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之原住民,進住本市已立案之老人安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未領有軍人退休俸、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近一年台灣地區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本補助內容分安養及養護兩種,其補助金額核發標準如下:
(一)安養者:依安養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另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二)養護者:依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二萬五千元,另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申請應備文件:
一、就養者
(一)申請書表(如附件2)。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國稅局稅捐稽徵所出具之最近一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歸戶清單正本乙份(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卡)。
(四)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五)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精神障礙、植物人及失智者應檢附本府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機構
(一)請領清冊(如附件3)。
(二)請領收據(如附件4)。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