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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 類別:綜合資訊,一般公告,綜合

    內政部訂定發布「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 一 條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繳納審議費。
    申訴人未繳納審議費者,應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訴。
    第 三 條每一申訴事件審議費為新臺幣十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第 四 條申訴事件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予受理者,不適用前條規定。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審議費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五 條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決議就申訴事件辦理鑑定者,應通知申訴人限期繳納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第 六 條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
    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
    第 七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