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一八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五主席裁示「…請教育局確實掌握未立
案之幼兒托育機構並積極輔導,…」修正為「…請教育局確
實掌握未立案之幼兒教育機構並積極輔導,…」。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行政院環保署訂有自來水水質的國家檢驗標準,任何公、私
檢驗單位均應以國家檢驗標準來檢驗自來水水質,其結果才
具公信力。有民間團體願意主動關心自來水水質,我們的基
本態度是歡迎監督,且無懼監督,請自來水事業處本於權責
及對自來水品質的信心,繼續與相關團體進行溝通,包括環
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及其所委託的檢驗單位,並應繼續依「自
來水生飲計畫」提供合格的自來水供民眾生飲。
四警察局、交通局報告:檢陳八十八年六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故工
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附表中「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車輛不暫停禮讓行
人先行通過違規件數」計入「行人違規件數」似有不妥,請
警察局、交通局檢討修正。
(三)六月份交通事故件數與去年同期相較有明顯增加,應有所警
惕;而本(八十八)年一至六月份發生公車肇事致死案例計
九次,其中又以市公車肇事三次,所占比例最高,確實有必
要對本市公車整體營運及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之管理制度
進行總檢討。須知公車族中以老人居多,而老人行動上原本
較為遲緩,應變能力較差,為提供老人更多的保障,亦請交
通局於本(七)月底前針對老人行路安全提出具體改進措施
。
(四)自警察局強力取締行人任意穿越道路之違規行為以來,違規
件數未見減少,顯示執行取締所依據的法規嚇阻力不夠,請
交通局向中央提出修法之建議,並請警察局繼續強力執行行
人及機車違規行為之取締。
五衛生局報告:為臺北市政府醫務室,開辦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以
提供更方便醫療之服務作業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研考會報告:為本會查證本府各機關八十八年一月至四月份人民
陳情案件處理情形結果(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任何陳情案件都代表市民權益的可能受損,無論陳情內容是
否合理,均應審慎妥處。針對市民陳情案件,已要求研考會
與人事處配合,由研考會進行查證工作,若發現確實因行政
疏失而導致民怨或民眾權益受損,人事處即應會同主管單位
查明行政責任議處;若有同仁為民服務工作表現良好,亦應
酌予獎勵,並應於一星期內發布獎懲結果,期以明快處理、
賞罰分明,來提高本府同仁的工作紀律與士氣。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主計處報告:為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八十五
、八十六、八十七年度準備金動支數額表、臺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三期工程特別預算第四、三次追加(減
)預算案、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三期工程特別
預算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上半年工務行政各項費用明
細表與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後續路網─新莊線及
蘆洲支線第三期工程特別預算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工
務行政暨準備金各項費用明細表,業經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丙、討論事項
建設局提:為中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購)大湖市場用地
市有土地投資興建市場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