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0五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乙、討論事項三、捷運局提:「…刊登本府公報發
布實施,提請 審議。」修正為「…刊登本府公報並函頒
實施,提請 審議。」,其決議「…協助酌作文字整理後
再發布實施。」修正為「…協助酌作文字整理後再函頒實
施。」;丙、指示事項一、「…對群眾進行柔性的疏導與
安撫,…,實勿再以影響社會秩序、違反道德張力的作法
表達訴求,應儘速和平理性收場,以營造選後民主祥和氣
氛。…」修正為「…對群眾進行柔性的疏導與驅離,…,
實勿再以影響社會秩序、違反法律規範的作法表達訴求,
應儘速和平理性收場。…」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三月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九年二月份改善市容查報、追
蹤列管案件及三月份重點查報主題執行情形,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施政計畫
選項列管計畫八十九年一至二月份執行進度,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進度落後機關針對落後原因研擬有
效措施儘快趕上進度。
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研訂「臺北市市有建築改良物發生火災事件之財產
處理作業程序 」暨流程圖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原則通過;惟請法規會酌作文字修正,俾符法制作業。
二、財政局提:為修正「臺北市政府稅款及收入解繳作業要點」乙
案,提請 討論。
決議:通過。
三、文化局提:為配合去(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古蹟及紀念性
建築物業務自民政局移撥文化局辦理,擬將「臺北市市定
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指定作業要點」中,有關「民政局」
字樣,均修正「文化局」,提請 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案附件「臺北市市定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指定作
業要點修正現行條文對照表」中修正條文及現行條文一、
「…,持訂定本要點。」中的「持」均修正為「特」。
四、研考會提:為擬具本府九十年度施政綱要(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丙、臨時討論事項
民政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原則通過,請民政局、法規會針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條
文內容斟酌潤飾,並請秘書長檢視後,再函請臺北市議會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