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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56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開會日期

    2000-03-28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鄧 雅 璠

    出席


    歐 晉 德請假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林 陵 三 廖 鯉   楊 至 雄請假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楊敏昌代 曹 壽 民陳茂銑代 陳 皎 眉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李繁彥代 龍 應 台 江 耀 宗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陳 清 秀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莊 武 雄 陳 嘉 欽 楊 綱 劉 哲 雄 胡 兆 康 方 進 貴 林 萬 發 郭 志 雄 蘇 崇 昆 黃 中 南 林 麗 玉 許 松 芳 陳 其 墉 黃 媺 雲 陳 光 ? 王 鴻 裕 師 豫 玲 張 金 鎮 徐 漢 雄 余 星 華 方 泰 霖 黃 振 昌 葉 傑 生 劉 錦 興 陳 泰 吉 黃 世 興 蔡 茂 岳 陳 慶 安   游 進 忠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0五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乙、討論事項三、捷運局提:「…刊登本府公報發     布實施,提請 審議。」修正為「…刊登本府公報並函頒     實施,提請 審議。」,其決議「…協助酌作文字整理後     再發布實施。」修正為「…協助酌作文字整理後再函頒實     施。」;丙、指示事項一、「…對群眾進行柔性的疏導與     安撫,…,實勿再以影響社會秩序、違反道德張力的作法     表達訴求,應儘速和平理性收場,以營造選後民主祥和氣     氛。…」修正為「…對群眾進行柔性的疏導與驅離,…,     實勿再以影響社會秩序、違反法律規範的作法表達訴求,     應儘速和平理性收場。…」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三月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九年二月份改善市容查報、追     蹤列管案件及三月份重點查報主題執行情形,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施政計畫     選項列管計畫八十九年一至二月份執行進度,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進度落後機關針對落後原因研擬有     效措施儘快趕上進度。    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研訂「臺北市市有建築改良物發生火災事件之財產     處理作業程序 」暨流程圖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原則通過;惟請法規會酌作文字修正,俾符法制作業。 二、財政局提:為修正「臺北市政府稅款及收入解繳作業要點」乙     案,提請 討論。   決議:通過。 三、文化局提:為配合去(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古蹟及紀念性     建築物業務自民政局移撥文化局辦理,擬將「臺北市市定     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指定作業要點」中,有關「民政局」     字樣,均修正「文化局」,提請 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案附件「臺北市市定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指定作     業要點修正現行條文對照表」中修正條文及現行條文一、     「…,持訂定本要點。」中的「持」均修正為「特」。 四、研考會提:為擬具本府九十年度施政綱要(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丙、臨時討論事項 民政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原則通過,請民政局、法規會針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條   文內容斟酌潤飾,並請秘書長檢視後,再函請臺北市議會查照。

    決議事項


    一、今(八十九)年截至目前為止,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因車禍死   亡的人數已較去年超出將近十人,本市在其他公共安全方面(   如火災、勞工安全)都有進步,唯獨此項數據顯示惡化跡象,   請警察局、交通局深入檢討原因,積極研提改善措施。 二、國民黨中央黨部前的群眾抗爭事件已經落幕,因此處理此事件   的基本策略正確,本府的處理方式已達到避免事態擴大、減少   群眾受傷兩個基本目標,但在相關措施上仍有改善的空間,諸   如周邊學校停課的決定、封鎖區的大小及時間長短等問題,均   應列為檢討的重點。嗣後警察局在處理類似群眾事件時,應有   堅定而明確的處理原則,在維護公眾安全、社會秩序及交通便   利方面,尋找出一個合適的平衡點,迅速做出決定並貫徹執行。 三、區政說明會與市容會報是本府與基層溝通的管道,唯近來區里   長反映,相關局處派赴與會的同仁層級太低,頂多將問題帶回   局處,根本沒辦法當場解決問題,拖延處理時效,給予地方人   士非常負面的印象,影響本府整體行政效率及形象。嗣後各機   關應遴派適當層級之人員參加此類會議,並充分授權,若再發   生與會人員在權責範圍內不能有效處理議程排定的議案時,各   區應向民政局陳報並副知研考會,並彙整後向本人報告,相關   失職人員並應議處。 四、近來迭有民眾反映路燈損壞修復速度過於緩慢,雖然本市現有   十一萬盞路燈,維修非常不容易,但「水溝通、路燈亮、道路   平」的工作如果做得好,市政工作可以說做好了一半,因為這   是市民日常生活當中每天都會接觸到的事情,請工務局公園路   燈工程管理處針對路燈修復工作建立「馬上辦」的服務,訂定   明快清楚的路燈損壞查報處理流程及獎懲規範立即推動。如處   理上確有困難,應及早告知轄區里、鄰長,並將原因及預定處   理時程張貼於佈告欄公告周知。其中涉及臺灣電力公司配合部   分,請工務局李局長與臺電高層人員協調相關的處理標準作業   程序。路燈損壞是很容易被市民指責的項目,雖然公園路燈工   程管理處人力、物力不足,仍請積極辦理,將此環節做好,以   展現本府為「負責任、有反應」的政府。 五、請法規會會同訴願會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整理研修本   市法規準則,修正完成後並應調訓各機關法制作業人員,以強   化法制作業能力。

    散會

    九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