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六0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戊、指示事項二|(二)中﹁營利事業所
得稅﹂修正為﹁營業稅﹂。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統一發包中心報告:提報本中心八十五年五月份辦理本
府各機關營繕工程暨物料採購招標案,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有關五月份營繕工程開標之流標及廢標所佔比率偏
高,是否有其他人為因素,應特別加以注意。
(二)至於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差距較大者,希主辦機關
應檢討預算編列是否確實合理,供做日後改進依據
;同時若發現有搶標情事,主辦機關應嚴加監工,
防範偷工減料影響工程品質。
(三)爾後提報時請依陳副市長建議於表報備註欄中加註
﹁第0次招標﹂等字。
五、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嗣後遇市民辦理兩願
︵協議︶離婚登記案件,擬實施﹁事緩則圓﹂專案
,處理期限延長為十四日始予登記,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請民政局先洽請婦女權益促進會之專家
溝通研商後再議。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黃局長口頭報告:(一)有關取締賭博性電玩案執行情形:
1至六月九日止仍繼續營業電玩業有三十家,其中一般
娛樂性廿家,有照柏青哥業六月一日同時復業者十一
家,六月二日一家已停業,另十家中有二家提供免費
打玩,另八家生意亦十分清淡;據聞柏青哥業者向該
聯誼會繳交一百萬元保證金,對業者產生規範,故礙
於保證金可能被沒收及租金無法退還,雖無利可圖,
仍不得不繼續營業,本局除持續監控外,並採行站崗
、巡邏、臨檢、守望等勤務方式,交叉實施,嚴防從
事賭博行為。
2另查獲四家有照營業電玩店容許未成年青少年進入,
已分別函請教育局依權責撤銷許可在案,請主管機關
儘速處理,以彰顯取締績效。
3報載電玩業者以﹁取巧﹂手法改至台北縣兌換獎品乙
節,已派員查證,但未有所獲,仍將深入調查中。
(二)本局下一階段將針對住宅區內特種行業進行掃蕩,目前
轄區內涉經營妨害風化(俗)行為場所初步清查業已
完成造冊,其中以無照者居多,請邀集相關單位研
擬具體辦法,並請發展局就冊列地點分別註明土地
分區使用別,俾易以住宅區為第一優先取締對象,
然色情行為寄存於八大行業居多,應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權責共同採取強而有力之手段,期望因
各局處之配合,使住宅區之色情行業無所遁形,進
而提昇市民居住環境與品質。
財政局林局長口頭補充報告:
(一)請稅捐處特別針對現場查勘營業情況及查定營業稅課稅
與房租收入等情形,均已進行詳細調查分析,調查
結果有廿七家仍營業中,營業中家數與消防局、警
察局之資料略有出入,並將營業人名稱、地址、稅
籍編號、現場勘查日期等整理成一覽表,以供相關
單位重新查對。
(二)課稅情況高者達上百萬元,少者亦有幾萬元,仍須進一
步了解;目前使用統一發票商家有一家,其餘均為
查定課稅,仍應就營業額部分重新詳細查定。
(三)租金查察部分,大部分屋主本身為非營業人,均已核定
租金,另少部分為自有者,均無租金收入,已加註
記號,密切注意。
主席裁示:
(一)針對商家租金有﹁以多報少﹂逃漏稅之嫌,請稅捐處進
一步稽查,並追根究底全力貫徹執行。
(二)另四家容留未滿十八歲青少年進入之有照電玩店請教育
局、建設局通力合作,近日內以最快速度吊銷執照,避
免業者有機可乘。
(三)報載﹁改至台北縣兌換獎品﹂乙節,仍應深入調查,防
範業者死灰復燃。
(四)至於台北市柏青哥聯誼會收取一百萬元保證金拘束業者
乙案,公然向公權力挑戰,請警察局刑警大隊查詢幕後
操控者,針對聯誼會有無強制、脅迫及賭博等違法行為
嚴加查辦。
(五)請相關單位通力配合,於一週內使十家復業柏青哥業者
關門大吉,不容放水及拖延。
丙、討論事項
一、人事處提:本府勞工局擬訂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
檢查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草案︶,並同時廢止
原﹁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組織規程﹂暨編
制表,及配合修正﹁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
八條條文﹂暨編制表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 勞動檢查處新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
工檢查所現行編制對照表中科長之官等﹁五﹂修
正為﹁薦任﹂、員額部分加註﹁五﹂;另會計室
會計主任員額部分加註﹁一﹂。
附帶指示:爾後有關市政會議市長指示事項,請
各機關應於會後轉達相關科室主管外,並應於局
、處、會務會議中正式轉達,亦請科室主管轉達
同仁,期使具體落實基層。
二、人事處提:本府衛生局陳報擬訂定﹁台北市政府緊急
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三、民政局提:謹陳﹁台北市各區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
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各區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十二
|(二)﹁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工作員辦公及社區發
展協會舉辦生產福利…﹂修正為﹁社會工作員及社
區發展協會舉辦生產福利…﹂;(四)﹁民眾辦理喜
慶宴會活動﹂修正為﹁民眾辦理婚喪喜慶宴會活動
﹂;十三﹁社區發展協會、﹂等字刪除。十七|(
五)|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及2﹁違反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合併修正為1﹁有違反
法律行為者。﹂;5﹁辦理喪葬事宜者 。﹂刪除
;6﹁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
人使用者。﹂修正為4﹁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
使用未經同意者。﹂;餘目次遞改。
四、教育局提:台北市政府各單位如何共同推展少年工作案
,提請 討論。
決議:本案緩議;請相關單位先行溝通協調,並研擬具
體負責推動之主辦單位。
五、教育局提:為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市產清理及追討被占
用市有地,經研商後擬列入專案處理者,計兒童育
樂中心經管市有地被占用案等九件,提請 討論。
決議:本案緩議;請教育局補列附件資料,並邀集相關
單位另行開會審慎檢討。
附帶指示:有關學校之拆遷案,若依計畫時程順序執行
,造成之結果有兩種可能,其一為仍無法執行,則
本計畫無任何實質意義;其二為強制拆除,則應考
慮將近選舉期間,可能引起不必要抗爭;另部分學
校擴建,其理由是否充足,亦有賴進一步評估、檢
討。
六、教育局提:為修正台北市立動物園、美術館、兒童育樂
中心購票收費標準乙案,提請 公決。
決議:本案同意撤回。
七、自來水事業處提:為修正台北市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部
分條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八、建設局提:為訂定台北市地下水管制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九、消防局提:為訂定台北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機
構暫行管理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十、消防局提:為訂定﹁台北市供營業使用場所管理權人及
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編組訓練講習辦法﹂乙案,謹提
請 審議。
十一、消防局提:為訂定台北市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
服勤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上述三案因限於會議時間,俟下次會議優先列入
議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