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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61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6-06-11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黃淑娟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夏漢容     蔡信義 唐雪舫     楊至雄     涂醒哲 陳哲男     林 全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     賀陳旦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林俊義     張景森李繁彥代 林陵三     卓 藤     陳發身 許仁舉     郭瑤琪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高正尚     林文淵 劉初枝     陳朝威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六0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戊、指示事項二|(二)中﹁營利事業所
        得稅﹂修正為﹁營業稅﹂。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統一發包中心報告:提報本中心八十五年五月份辦理本
        府各機關營繕工程暨物料採購招標案,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有關五月份營繕工程開標之流標及廢標所佔比率偏
        高,是否有其他人為因素,應特別加以注意。
      (二)至於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差距較大者,希主辦機關
        應檢討預算編列是否確實合理,供做日後改進依據
        ;同時若發現有搶標情事,主辦機關應嚴加監工,
        防範偷工減料影響工程品質。
      (三)爾後提報時請依陳副市長建議於表報備註欄中加註
        ﹁第0次招標﹂等字。
    五、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嗣後遇市民辦理兩願
        ︵協議︶離婚登記案件,擬實施﹁事緩則圓﹂專案
        ,處理期限延長為十四日始予登記,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請民政局先洽請婦女權益促進會之專家
        溝通研商後再議。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黃局長口頭報告:(一)有關取締賭博性電玩案執行情形:
      1至六月九日止仍繼續營業電玩業有三十家,其中一般
       娛樂性廿家,有照柏青哥業六月一日同時復業者十一
       家,六月二日一家已停業,另十家中有二家提供免費
       打玩,另八家生意亦十分清淡;據聞柏青哥業者向該
       聯誼會繳交一百萬元保證金,對業者產生規範,故礙
       於保證金可能被沒收及租金無法退還,雖無利可圖,
       仍不得不繼續營業,本局除持續監控外,並採行站崗
       、巡邏、臨檢、守望等勤務方式,交叉實施,嚴防從
       事賭博行為。
      2另查獲四家有照營業電玩店容許未成年青少年進入,
       已分別函請教育局依權責撤銷許可在案,請主管機關
       儘速處理,以彰顯取締績效。
      3報載電玩業者以﹁取巧﹂手法改至台北縣兌換獎品乙
       節,已派員查證,但未有所獲,仍將深入調查中。
    (二)本局下一階段將針對住宅區內特種行業進行掃蕩,目前
        轄區內涉經營妨害風化(俗)行為場所初步清查業已
        完成造冊,其中以無照者居多,請邀集相關單位研
        擬具體辦法,並請發展局就冊列地點分別註明土地
        分區使用別,俾易以住宅區為第一優先取締對象,
        然色情行為寄存於八大行業居多,應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權責共同採取強而有力之手段,期望因
        各局處之配合,使住宅區之色情行業無所遁形,進
        而提昇市民居住環境與品質。
    財政局林局長口頭補充報告:
    (一)請稅捐處特別針對現場查勘營業情況及查定營業稅課稅
        與房租收入等情形,均已進行詳細調查分析,調查
        結果有廿七家仍營業中,營業中家數與消防局、警
        察局之資料略有出入,並將營業人名稱、地址、稅
        籍編號、現場勘查日期等整理成一覽表,以供相關
        單位重新查對。
    (二)課稅情況高者達上百萬元,少者亦有幾萬元,仍須進一
        步了解;目前使用統一發票商家有一家,其餘均為
        查定課稅,仍應就營業額部分重新詳細查定。
    (三)租金查察部分,大部分屋主本身為非營業人,均已核定
        租金,另少部分為自有者,均無租金收入,已加註
        記號,密切注意。
    主席裁示:
    (一)針對商家租金有﹁以多報少﹂逃漏稅之嫌,請稅捐處進
      一步稽查,並追根究底全力貫徹執行。
    (二)另四家容留未滿十八歲青少年進入之有照電玩店請教育
      局、建設局通力合作,近日內以最快速度吊銷執照,避
      免業者有機可乘。
    (三)報載﹁改至台北縣兌換獎品﹂乙節,仍應深入調查,防
      範業者死灰復燃。
    (四)至於台北市柏青哥聯誼會收取一百萬元保證金拘束業者
      乙案,公然向公權力挑戰,請警察局刑警大隊查詢幕後
      操控者,針對聯誼會有無強制、脅迫及賭博等違法行為
      嚴加查辦。
    (五)請相關單位通力配合,於一週內使十家復業柏青哥業者
      關門大吉,不容放水及拖延。
        丙、討論事項
    一、人事處提:本府勞工局擬訂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
        檢查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草案︶,並同時廢止
        原﹁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組織規程﹂暨編
        制表,及配合修正﹁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
        八條條文﹂暨編制表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 勞動檢查處新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
        工檢查所現行編制對照表中科長之官等﹁五﹂修
        正為﹁薦任﹂、員額部分加註﹁五﹂;另會計室
        會計主任員額部分加註﹁一﹂。
        附帶指示:爾後有關市政會議市長指示事項,請
        各機關應於會後轉達相關科室主管外,並應於局
        、處、會務會議中正式轉達,亦請科室主管轉達
        同仁,期使具體落實基層。
    二、人事處提:本府衛生局陳報擬訂定﹁台北市政府緊急
        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三、民政局提:謹陳﹁台北市各區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
        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各區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十二
        |(二)﹁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工作員辦公及社區發
        展協會舉辦生產福利…﹂修正為﹁社會工作員及社
        區發展協會舉辦生產福利…﹂;(四)﹁民眾辦理喜
        慶宴會活動﹂修正為﹁民眾辦理婚喪喜慶宴會活動
        ﹂;十三﹁社區發展協會、﹂等字刪除。十七|(
        五)|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及2﹁違反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合併修正為1﹁有違反
        法律行為者。﹂;5﹁辦理喪葬事宜者 。﹂刪除
        ;6﹁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
        人使用者。﹂修正為4﹁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
        使用未經同意者。﹂;餘目次遞改。
    四、教育局提:台北市政府各單位如何共同推展少年工作案
        ,提請 討論。
      決議:本案緩議;請相關單位先行溝通協調,並研擬具
        體負責推動之主辦單位。
    五、教育局提:為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市產清理及追討被占
        用市有地,經研商後擬列入專案處理者,計兒童育
        樂中心經管市有地被占用案等九件,提請 討論。
      決議:本案緩議;請教育局補列附件資料,並邀集相關
        單位另行開會審慎檢討。
      附帶指示:有關學校之拆遷案,若依計畫時程順序執行
        ,造成之結果有兩種可能,其一為仍無法執行,則
        本計畫無任何實質意義;其二為強制拆除,則應考
        慮將近選舉期間,可能引起不必要抗爭;另部分學
        校擴建,其理由是否充足,亦有賴進一步評估、檢
        討。
    六、教育局提:為修正台北市立動物園、美術館、兒童育樂
        中心購票收費標準乙案,提請 公決。
      決議:本案同意撤回。
    七、自來水事業處提:為修正台北市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部
        分條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八、建設局提:為訂定台北市地下水管制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九、消防局提:為訂定台北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機
        構暫行管理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十、消防局提:為訂定﹁台北市供營業使用場所管理權人及
        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編組訓練講習辦法﹂乙案,謹提
        請 審議。
    十一、消防局提:為訂定台北市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
        服勤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上述三案因限於會議時間,俟下次會議優先列入
        議程討論。

    決議事項


    一、新市府成立一年半以來,力行推動﹁觀念革命、行政革   新、效率改革﹂的﹁三革運動﹂,已經有若干績效,除   請各首長及府內全體同仁繼續堅持﹁三革運動﹂的目標   之外,為使市府主管同仁有更宏觀、整體的市政思維,   在﹁大步前進年﹂能全力衝刺,領航市政進入更高次元   的新境界,本府應秉持行銷學的﹁四P﹂要素,亦即﹁   產品服務︵product︶﹂、﹁最低價位︵ price︶﹂、﹁服   務通路︵place︶﹂、﹁宣傳促銷(promotion )﹂做為採取   行政改革措施中心思想:   (一)產品服務︰政府是最大的服務業,要善加經營、管     理,施政不僅只以讓市民滿意為足夠,而要更進一     步使市民感動為目標,讓﹁市政府用心關心每一顆     心﹂的理想,化為具體的行動,建立市政府服務品     牌的信譽。     (二)最低價位︰所謂價位應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金錢、     一是時間。在金錢方面,絕對要做到使市民不必走     後門、不用送紅包、不必看臉色、不必公文旅行。     市民除了依規定應繳交的規費外,不用支付任何額     外的費用就能辦妥文件或證件;在時間方面,則要     精益求精,縮短各項文件辦理流程,使市民在時間     的成本上降至最低。   (三)服務通路︰本市有四百三十五個里,是最基層也是     與市民接觸最頻繁的地方,各局處會應充分利用﹁     里辦公室﹂這個通路,儘量讓公文均能透過網路系     統傳遞到各里,人民申請案件及市政資訊都可透過     里辦公室受理,這也就是所謂﹁TII﹂的一部分,且     日益方便的服務據點,絕對是未來的發展趨勢,應     及早規劃帶動潮流。   (四)宣傳促銷︰市政建設要能得到市民的肯定與支持,     加強溝通、協調與宣導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如同交     通改善的措施一樣,車輛多、道路面積小、停車空     間不足是目前不能改變的事實,要享有便捷的交通     ,就勢必對少數人的便利有所限制,凡此需強化溝     通、宣傳,以爭取多數人的認同;此外,明確掌握     民意動向,也是有效宣傳促銷的不二法門。總之,     有新意、有創意才是新時代新政府的新作風。請各     局處會務必將前述﹁四P﹂的理念,貫徹在施政措     施中,亦請研考會在研考發展時,以此﹁四P﹂作     為考核要點。 二、今年是本府的﹁大步前進年﹂,各種施政計畫蓄勢待發   ,而在今年開始前,本府在各局處會的評估及規劃之下   ,列出十大類建設計畫,並儘可能以量化的數據作為進   度的依據。該份計畫係由各局處會經縝密規劃後提出,   彙整而成,本人已多次強調不容跳票,因為跳票就代表   該局處會的﹁執行能力不足﹂或﹁規劃能力不足﹂,不   論那項能力不足,均不適任新市府的品質要求。現歲序   已近年中,極適合做一檢視,如有進度落後者,更要利   用下半年時間全力追趕,請研考會將上述建設計畫,分   兩次在本(六)月底前之市政會議中報告實施進度,報告   中應儘量配合量化數據來呈現,進度落後首長應提出原   因說明與追趕對策,以保證該計畫的完整兌現。 三、每年一度,為期三個月的戲劇季已於日前結束,戲劇季   舉辦多年以來,雖能提供市民休閒的正面功能,但隨著   票房不振,市民參與的減少,各種邊際效益正在逐年遞   減。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重視文化休閒功能為施政重   點的新市府,應正視此一警訊,在戲劇季剛結束的此時   ,應積極檢討,檢討重點包括社教功能、節目品質、市   民需求、票房高低、宣傳推廣、硬體設備等等。文化局   雖尚未成立,本府在文化方面建設仍應積極進行,不容   拖延,不許偏廢,請教育局將此一檢討列為重點工作,   並請陳副市長召集的文化局籌設小組及新聞處應從旁協   助,於三個月內將初步檢討成果及改進計畫提報市政會   議。

    散會

    十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