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市政府第958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8-05-12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林 嘉 誠      白 秀 雄     陳 哲 男   廖 正 井請假    游 錫     馬 永 成 謝 維 采     王 啟 煌     王 月 鏡 楊 至 雄      李 逸 洋     林 全 郭 生 玉     林 逢 慶     許 瑞 峰 賀 陳 旦    陳 菊    郭 吉 仁 王 進 旺     涂 醒 哲    劉 世 芳   張 景 森     林 陵 三     卓  藤 陳 發 身     許 仁 舉     郭 瑤 琪 林 錦 昌     李 作 復     姚 秋 旺 沈 昆 興     葉 盛 茂     林 嘉 誠翁瑞廷代 周 弘 憲     張 富 美     高 正 尚 林 文 淵     劉 初 枝李銘彬代  陳 椿 亮

    列席

    陳 欽 銘     莊 武 雄     蔡 振 聰 陳 光 雄     胡 兆 康    郭 聰 欽 郭 志 雄     蘇 宗 昆     鄭 淳 元 林 麗 玉     黃 世 興     林 得 銓 許 國 郎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五七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二主席裁示(三)「對於北投七號公園土    石流的問題,…」中的「土石流」修正為「泥砂流失」。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消防局報告:檢陳八十七年四月份執行災害防救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陳局長口頭補充報告環亞大飯店火警事件及搶救經過。(略)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感謝消防局在四月份執行災害防救所做的努力,不論在火警    發生數、成災數、市民傷亡人數均大幅下降,除表示肯定及    嘉許之外,距年底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希確保戰果,創造歷年    來最好災害防救紀錄。 (三)本府向來極度重視公安問題,以環亞大飯店發生火警為例,    仍有盲點及死角,請各相關機關多所注意;對災害之防救,    特別是火災防救,相信沒有特殊秘訣,唯有多舉辦消防救災    演習,包括如何報警、人員疏散、安置等問題,且要求真正    落實執行,才是重點所在;對於過去做得不夠多、不夠好的    地方,請權責機關確實檢討改善。至其他公安問題,如水、    電、瓦斯等之安全,亦請主管機關格外謹慎,在未來的歲月    絕不允許發生任何差池,特別是防汛期、颱風季節即將來臨    ,各方面之準備及因應措施應多加用心,本人再次提醒「對    公安問題絕不能開玩笑」。 五警察局、交通局報告:檢陳八十七年四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故工    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爾後報告內容之統計數據,應明確註明統計之基準點,以減    免資料前後不一致的情形。 (三)依本市近三年「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統計分析,酒後駕車占    肇事原因排行,八十四年為第三名,八十五年升高為第一名    ,但八十六年已降為第六名,由此可知,酒後駕車確有減緩    趨勢,絕非議員所言有惡化現象;至對酒後駕車者施予保護    管束乙節,實施與否仍有待商榷,對相關法令不宜擴大解釋    ,以避免徒增困擾;現階段酒後駕車防制措施,除當場扣車    、扣照六個月、裁罰提高至一萬二千元外,並要求講習一天    ,實施以來成效良好,請交通局、警察局交通大隊澈底執法    取締,相信持之以恆繼續努力,必能達到遏阻效果。 六統一發包中心報告:提報本中心八十七年四月份辦理本府所屬機    關學校各項營繕工程及物料採購招標執行情形案,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統一發包中心全體同仁及各相關單    位的努力及表現。 七建設局報告:檢陳八十七年一至三月執行「本府十二大前進指標    」之「加強地下管線之管理」暨「各煤氣事業儲、輸、配線    管理計畫」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八十七年一至三月各相關單位挖損瓦斯管線之件數較去年同    期降低百分之六十四,在此表示感謝之意,惟工務局衛工處    瓦斯管線挖損件數仍偏高,請確實加強督導改進,俾達到「    零挖斷」的目標。 八研考會報告:「市長與民有約」列管案件辦理情形(八十七年第    一季),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 九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七年度截至八十七年三月底止    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應收未收款(行政罰鍰)催收專    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關辦理清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八十七年度截至八十七年三月底止,累積金額收繳率、件數    執行率分別達百分之五十九‧九及百分之八十七‧三,整體    執行績效較前兩年度同期有大幅進步,在此表示肯定及感謝    之意,另其他執行上之缺失,請相關機關參酌綜合檢討意見    辦理。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及「掃蕩電玩專案」單週成果暨累積成果    統計:略。   (二)執行「擴大掃黃工作」斷水斷電及關門歇業累計表: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員警同仁的辛勞及努力。   丙、討論事項 一人事處提:本府新聞處函報擬修正「臺北市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    」第三條條文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工務局提:為頒布「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以定期預約方式招    商辦理經常性修繕工程及機電管線設施保養維護作業要點」    ,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同意撤回。

    決議事項


    一教育為百年大計,對國家、社會的發展及民眾的福祉有決定性的  影響,惟因資源有限,大學教育的名額向來嚴重不足,一方面形  成了嚴苛的升學壓力,一方面則使得所謂現代社會所亟需的「終  身學」,始終難以具體落實;新市府相當重視大學之興辦,極力  推動市立臺北大學的設立,現在雖仍有若干困難,但本府絕對有  決心及信心能設置成功,請教育局繼續努力。惟一所市立大學之  設立,仍不足以逐步實踐終身學習及打破文憑主義的理想,如何  創造具有地方特色並結合社區力量的「社區大學」,就成了非常  值得嘗試的方向,特別是隔週休假二日以後,除倡導更多的休閒  活動之外,也可以嘗試提供更多的學習資源,供市民選擇。一批  長期關心教育改革的民間學者及專業人士,一直在宣揚社區大學  的理念,並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設置的相關工作,新市府也應將  前述「社區大學」的構想,定位在教育改革、社會改造雙重發展  的意涵之上,與前述的民間學者進一步合作,請教育局、社會局  共同來推動本市率先成立「社區大學」的目標,並應研擬評估在  校地難覓的限制下,將社區大學設置在國中、小學或社區中心的  可能性;社區大學若成功地將社區特色、社區力量及大學精神適  當的結合,即可透過社區大學進行臺北社區的內在反省,好好重  建本市的新價值、新文化及新社會,讓本市未來的發展,擁有新  動力及基礎,市民在精神與物質文明間的發展,也可以有均衡的  品質,這是一項前瞻性的基礎建設,請權責機關在最短期間內積  極推動成功,也請其他有興趣的首長能積極共同參與。 二「社區發展」一直是新市府在「市民主義」、「社區主義」原則  下非常重視的市政建設,二十一個社區改造計畫,目前也由市府  編列相關預算,並結合市府及民間社區的力量,按照新定進度在  同時推動中,社區改造雖然困難重重,但卻是市政建設、社區發  展的必然方向,在推動民間社區改造的同時,為了都市整體發展  及市民共同權益,本府也應主動關懷、協助本市眷村的基礎建設  ,眷村在本市的數量雖然逐漸在減少當中,眷村改建的權責也在  中央而不在本府,但面對現有部分眷村的老舊,公共設施如排水  溝、區域內公園、路面的缺失,本府仍應主動協助進行必要的改  善,雖然囿於權責,無法大規模推動市內眷村改造計畫,但仍可  在提昇生活品質的公共設施上,由市府提供經費加以強化,請民  政局、各區公所針對區內眷村數量、名稱、地點、需優先改善的  公共設施項目及所需經費、自治會所提或其他會議中有關眷村公  共環境的建議案等等,加以進一步調查,以利整體瞭解,並納入  統籌規劃,再考量以「項目別」或「社區別」的方式來編列預算  ,供眷村改善之用。這是市府推動社區改造計畫的同時,特別針  對眷村,提昇部分眷村生活品質的計畫,請民政局於一個月內完  成調查,提報後再由相關機關會商落實。

    散會

    九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