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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13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06-01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鄧 雅 璠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廖 正 井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謝 維 采 廖 鯉 楊 至 雄 王 月 鏡 蔡 信 義 潘 宗 正 夏 漢 容請假 劉 盈 柯請假 張 雅 麗請假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謝 秀 芬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李龍騰代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林 陵 三范良銹代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郭 瑤 琪 吳 慧 美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邱 聰 智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沈 永 華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一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臨時報告事項一主席裁示(二)「…,請考慮蒐集四四    南村、剝皮寮等已完成之拆遷案例,…」修正為「…,請考    慮蒐集四四南村、剝皮寮等之拆遷案例,…」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之一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道路挖掘回填不實乙節,除政風處應澈底查辦外,工務    局養工處並應建立道路挖掘回填相關工程督導機制及提出檢    討改進措施提會報告,並請歐副市長督導,以減低道路挖掘    回填不實情形,提升道路品質。  (三)關於有線電視收費問題,請歐副市長繼續協助新聞處站在保    護消費者立場,協調業者與消費者儘速達成協議,以消除不    必要的抗爭,減低社會成本。  (四)有關遺失之身分證遭偽造冒用情事,請民政局研議在核發身    分證時,運用現代化科技將證件與照片合一的可行性,必要    時,得去函行政院內政部提出改進建議。 三之二新聞處報告:本府「正氣橋拆除」宣導成效委託中央通訊社    調查分析乙案,報請 公鋻。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爾後各機關在推動任何一項攸關市民權益的重大措施前,應    將新聞宣導項目列入計畫,運用最有效的宣導管道傳達市政    資訊,使可能受新措施影響的民眾都能事先得知相關訊息。 四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八十八年三、四月    檢查結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五消防局報告:有關辦理本府緊急通報系統密集測試結果乙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六勞工局報告:臺北工殤春祭一九九九職災顯密超渡大法會辦理情    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七人事處報告: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請交通局、衛生局、教育局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不足額之機    關應訂定進用時程,加速辦理。  (三)請勞工局於二個月內擇期公布全市機構、團體、企業進用身    心障礙人員情形,並請人事處配合一併公布本府各機關進用    情形。 八研考會報告:為本府「八十七年公文處理成效評估」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九工務局、法規會報告: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之公布施行,本府所屬    各機關學校就所主管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有無配合檢討,    並予以修正或停止適用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就所主管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應配合    政府採購法修正者,均應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前完成。  (三)工務局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責任重大,業務驟增,請    工務局配合該法之施行,針對組織結構、編制酌予調整,以    符實際需要。   乙、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為訂定「臺北市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執行勤務傷亡    慰問金給與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要點(草案)欄別中「修正後條文」修正為「訂定    條文」;三─(二)「全身殘廢者,…」修正為「全殘廢者    ,…」、三─(三)「半身殘廢者,…」修正為「半殘廢者    ,…」三─(四)「部份殘廢者,…」修正為「部分殘廢者    ,…」。 二民政局提:有關臺北市議會八十七年度地方預算但書:「松山區    長職務四個月內遴派其他人選,否則該區八十七年下半年度    預算不得動支。」,為避免松山區公所八十七年下半年度支    出案久懸不決造成帳務處理困難,擬提臺北市議會同意該所    准予動支八十七年度下半年支出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財政局提:為建立本府主動便民之新形象,本府各施工單位應將    各項公共工程之開工、完工日期及影響範圍通報稅捐機關據    以辦理稅捐之減免及回復,以積極維護市民權益,謹擬具「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舉辦公共工程期間主動減免回復房屋稅連    繫作業要點草案」暨相關通報表,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四建設局提:為訂定「臺北市中小企業輔導服務中心設置要點」乙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要點(草案)二─(五)「運用資訊設施並設置『臺    北市中小企業輔導服務中心網站』,…」中的引號刪除;三    「…,並置業務人員八─十一人由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調    用五─七人、聘(僱)三─四人,內一人兼任副執行長,…    」修正為「…,並置業務人員八人至十一人,由本府相關業    務主管機關調用五人至七人、聘(僱)三人至四人,其中一    人兼任副執行長,…」;五「…出(列)席會議或提供指導    與諮詢服務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修正為「…出(列    )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附帶指示:臺北市中小企業輔導服務中心成立後,其任務應包括    對中小企業業主推動勞工相關問題之教育事項。 五工務局提:本局養工處主辦「士林橋改建工程」,原以八十七年    十月十二日函臺北市議會備查案因執行計畫變更,擬提會討    論決議後正式函請議會撤回,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六發展局提:擬定「『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    』內回饋代金分期繳納要點(草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七兵役處、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    辦法」為「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自治條例」,並修    正部分條文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八兵役處、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    別補助辦法」為「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及遺族特別補助自治    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九研考會提:有關「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暨規劃作業要點」部分條    文修正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請研考會會同相關機關審慎研議後,再提會討    論 。   丙、臨時討論事項 警察局提:為訂定「執行正俗專案停止或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方案(草案)四─(一)「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第   五十八條各款規定之一者…」修正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後段規定,且有第五十八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決議事項


    一本府各局處會常因彼此間橫向聯繫不足,遭致外界批評,希各位  首長爾後在遇到跨局處會業務須協調之問題時,能面對面或電話  直接溝通,遇有權責不易劃清時,應以市府團隊為重,先溝通協  調,並妥為分工達成共識,在公開場合應表達一致立場。 二目前已進入防汛期,請歐副市長針對本府過去處理山坡地違建相  關問題、建設局、工務局等相關機關之分工狀況以及短期治標與  長期治本的方案全盤瞭解後,提會報告。 三從今天開始,家禽批發市場的廢污水不再直接排入淡水河污染河  川了,市府團隊在三個月內解決了沈積二十一年來的老問題,彰  顯出本府環保局嚴正執法的態度及建設局積極協調不護短的立場  ;並在家禽批發市場的勇於認錯改錯以及市議會議員強力監督下  ,只要有決心,堅持執法,善用壓力即可化為改革的動力,創造  府會雙贏,使市民受惠。 四本次議會預算審查期間,據反映有部分局處在審查預算時,或因  單位主管對業務瞭解不夠深入;或未全力為預算辯護,致使議員  覺得市府的預算似乎可有可無,實非所宜,請各局處會務必針對  預算審查過程中遭議員暫擱或刪除之預算項目深入檢討,積極爭  取議員的支持。 五近日媒體對本府施政有所評論,面對外界的批評,各位首長應抱  持虛心檢討、誠懇接受的態度;對於獲肯定的部分應再予加強擴  大成效,遭批評的部分則應確實檢討改進,才能為市民所接受。

    散會

    十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