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一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臨時報告事項一主席裁示(二)「…,請考慮蒐集四四
南村、剝皮寮等已完成之拆遷案例,…」修正為「…,請考
慮蒐集四四南村、剝皮寮等之拆遷案例,…」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之一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道路挖掘回填不實乙節,除政風處應澈底查辦外,工務
局養工處並應建立道路挖掘回填相關工程督導機制及提出檢
討改進措施提會報告,並請歐副市長督導,以減低道路挖掘
回填不實情形,提升道路品質。
(三)關於有線電視收費問題,請歐副市長繼續協助新聞處站在保
護消費者立場,協調業者與消費者儘速達成協議,以消除不
必要的抗爭,減低社會成本。
(四)有關遺失之身分證遭偽造冒用情事,請民政局研議在核發身
分證時,運用現代化科技將證件與照片合一的可行性,必要
時,得去函行政院內政部提出改進建議。
三之二新聞處報告:本府「正氣橋拆除」宣導成效委託中央通訊社
調查分析乙案,報請 公鋻。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爾後各機關在推動任何一項攸關市民權益的重大措施前,應
將新聞宣導項目列入計畫,運用最有效的宣導管道傳達市政
資訊,使可能受新措施影響的民眾都能事先得知相關訊息。
四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八十八年三、四月
檢查結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五消防局報告:有關辦理本府緊急通報系統密集測試結果乙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六勞工局報告:臺北工殤春祭一九九九職災顯密超渡大法會辦理情
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七人事處報告: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請交通局、衛生局、教育局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不足額之機
關應訂定進用時程,加速辦理。
(三)請勞工局於二個月內擇期公布全市機構、團體、企業進用身
心障礙人員情形,並請人事處配合一併公布本府各機關進用
情形。
八研考會報告:為本府「八十七年公文處理成效評估」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九工務局、法規會報告: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之公布施行,本府所屬
各機關學校就所主管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有無配合檢討,
並予以修正或停止適用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就所主管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應配合
政府採購法修正者,均應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前完成。
(三)工務局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責任重大,業務驟增,請
工務局配合該法之施行,針對組織結構、編制酌予調整,以
符實際需要。
乙、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為訂定「臺北市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執行勤務傷亡
慰問金給與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要點(草案)欄別中「修正後條文」修正為「訂定
條文」;三─(二)「全身殘廢者,…」修正為「全殘廢者
,…」、三─(三)「半身殘廢者,…」修正為「半殘廢者
,…」三─(四)「部份殘廢者,…」修正為「部分殘廢者
,…」。
二民政局提:有關臺北市議會八十七年度地方預算但書:「松山區
長職務四個月內遴派其他人選,否則該區八十七年下半年度
預算不得動支。」,為避免松山區公所八十七年下半年度支
出案久懸不決造成帳務處理困難,擬提臺北市議會同意該所
准予動支八十七年度下半年支出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財政局提:為建立本府主動便民之新形象,本府各施工單位應將
各項公共工程之開工、完工日期及影響範圍通報稅捐機關據
以辦理稅捐之減免及回復,以積極維護市民權益,謹擬具「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舉辦公共工程期間主動減免回復房屋稅連
繫作業要點草案」暨相關通報表,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四建設局提:為訂定「臺北市中小企業輔導服務中心設置要點」乙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要點(草案)二─(五)「運用資訊設施並設置『臺
北市中小企業輔導服務中心網站』,…」中的引號刪除;三
「…,並置業務人員八─十一人由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調
用五─七人、聘(僱)三─四人,內一人兼任副執行長,…
」修正為「…,並置業務人員八人至十一人,由本府相關業
務主管機關調用五人至七人、聘(僱)三人至四人,其中一
人兼任副執行長,…」;五「…出(列)席會議或提供指導
與諮詢服務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修正為「…出(列
)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附帶指示:臺北市中小企業輔導服務中心成立後,其任務應包括
對中小企業業主推動勞工相關問題之教育事項。
五工務局提:本局養工處主辦「士林橋改建工程」,原以八十七年
十月十二日函臺北市議會備查案因執行計畫變更,擬提會討
論決議後正式函請議會撤回,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六發展局提:擬定「『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
』內回饋代金分期繳納要點(草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七兵役處、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
辦法」為「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自治條例」,並修
正部分條文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八兵役處、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
別補助辦法」為「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及遺族特別補助自治
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九研考會提:有關「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暨規劃作業要點」部分條
文修正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請研考會會同相關機關審慎研議後,再提會討
論 。
丙、臨時討論事項
警察局提:為訂定「執行正俗專案停止或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方案(草案)四─(一)「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第
五十八條各款規定之一者…」修正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後段規定,且有第五十八條各款規定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