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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957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8-05-05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 市 長

    紀錄

    鄧 雅 璠

    出席


    林 嘉 誠     白 秀 雄       陳 哲 男   廖 正 井     游 錫 涇     馬 永 成 謝 維 采請假   王 啟 煌     楊 至 雄   林 豐 賓    李 逸 洋     林 全 郭 生 玉     林 逢 慶     許 瑞 峰 賀 陳 旦陳茂銑代 陳  菊      郭 吉 仁 王 進 旺     涂 醒 哲    劉 世 芳 張 景 森     林 陵 三    卓  藤 陳 發 身蕭英文代 許 仁 舉     郭 瑤 琪 林 錦 昌     李 作 復     姚 秋 旺 沈 昆 興     葉 盛 茂     林 嘉 誠翁瑞廷代 周 弘 憲     張 富 美     高 正 尚 林 文 淵     劉 初 枝     陳 椿 亮

    列席

    林 得 銓     許 國 郎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五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丁、臨時討論事項一決議(四)「本小組置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擔任,委員十五人,由召集    人就下列人士報府聘(派)兼任之」修正為「本小組置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事務副市長擔任,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    列人士聘(派)兼任之」;臨時討論事項二決議(四)中的    「正」均修正為「整」。  (二)目前街頭違規懸掛廣告物仍時而可見,尤以各種變相競選廣    告為甚,請環保局、建管處依權責於三天之內全部拆除,並    防止再現,以維市容觀瞻。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林處長口頭補充報告:上週四因聯合晚報一則有關南隆土地變更    案的錯誤報導,引發了後續的討論與爭議,媒體雖於事後澄    清,但對整個案子及發展局張局長已造成傷害。  發展局張局長口頭說明南隆案之源起與處理經過。(略)  林副市長口頭補充說明:  (一)有關都委會對南隆案退件之理由,是因變更發展方案內容中    交通、環境影響評估等經審議不合規定,非媒體所言一百八    十度轉變。  (二)建議爾後都委會、發展局等幕僚單位對於有關住變商或工變    商的開發個案,應對廠商所提出的投資報酬率重新評估,並    做出合理的回饋方式。暴利特定廠商絕對不是都委會的基本    立場,都委會應以市府、市民、業者共贏及以加速台北市都    市更新、都市發展為目的,對於個別廠商一定要針對個案做    一個總評估。  秘書長口頭報告:有關臺北市文化基金會事件,對教育局郭局長    在議會中維護行政權的努力及教育局、新聞處、法規會在媒    體上堅持依法行政的立場,表達肯定之意。  主席裁示:  (一)本週輿論關注事項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近期本府相關同仁因南隆案及臺北市文化基金會事件所受的    委屈與不公平的待遇,本人在此表示關切及支持之意,希相    關機關堅定立場,一切依法行政,不受外界任何雜音的影響    。  (三)對於北投七號公園泥砂流失的問題,請相關機關儘速完成復    舊工程,並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及「掃蕩電玩專案」單週成果暨累計成果    統計:略。  (二)執行「擴大掃黃工作」斷水斷電及關門歇業累積成果統計:    略。  (三)「八五九專案」工作復水復電場所目前使用情形查證一覽表    :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警察局全體同仁的辛勞。   丙、討論事項 一教育局提:修訂「臺北市參加台灣區運動會優秀選手暨績優教練    獎勵金實施要點」暨「臺北市政府獎勵體育績優團體實施要    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人事處提:本府社會局函報擬訂定所屬「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組    織規程」暨編制表(草案),並同時廢止原「臺北市立浩然    敬老院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員額編制對照表」中會計室佐    理員比照營養員加列備考。  附帶指示:請人事處及相關機關參酌財政局林局長之建議,於提    案時應附帶提出完整的支出計畫、支出財源與預算評估及成    本效益分析說明。

    決議事項


    一市政建設是一體的,市政的成敗不是哪一個局處會或個人的成敗  ,而是市府全體同仁的榮辱。因此本人在各種場合多次強調建立  市府團隊精神的重要性,經本府相關局處會的協力合作,業已提  升不少市府總體行政效率,並增進市民福祉;然而本府業務不斷  新增,以致業務尚有模糊地帶,或因分工過細所產生溝通上的障  礙,以及少數機關仍抱持本位主義的心態,未能主動聯繫、相互  協助,對市政的推動確實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以下本人要舉出  若干實例,並針對這些實例所代表的本府施政缺失,重申強調四  項「強化」的工作原則,希所有的主管同仁共勉及檢討,以謀求  改進。提出這些缺失的目的,不是在指責局處機關或單位主管,  而是希望在「我們相信有方法可以做得更好」的精神之下,市政  建設可以更進步更成功:  (一)強化事前統籌作業:以地區環境改造計畫為例,主管機關發    展局在計畫初期委由顧問公司負責規劃設計,卻未邀集施工    單位養工處等共同參與,以致造成執行延宕;再如社會局在    規劃各區老人、婦女、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功能整合案時,未    邀集民政局、各區公所乃至國宅處共同研議,易形成基層執    行單位在未來執行上的困擾。請各主辦機關在規劃的每一階    段,務必要先行與相關機關溝通、研商,強化統籌作業,達    成共識,嚴禁事後發生相互牴觸或推諉之情事。  (二)強化主管監督責任:委外業務,絕不是「委外」後,主辦機    關就可以撒手不管,任令受委託機關自生自滅。例如闢建福    州山休閒林園案中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委託建築師設計部分,    送審後遭本府建設局二次退件要求修正,致工程發包時間延    後,主管機關殯葬處應負起橫向聯繫責任,協助受託單位縮    短辦理時程。主辦機關一定要主動負起監督與協助責任,「    委外」絕不是主辦機關執行績效不佳的藉口。   (三)強化橫向聯繫功能:橫向聯繫不足一直是市府的老問題。例    如需由都設會、消防局、建管處、交通局、環保局等各單位    共同審查的案件,各單位應先謀求一致的意見,切勿因橫向    聯繫不足,導致多次退件,如本市學校營養午餐工程及士林    十三號公園都曾被都設會或建管處多次退件,而嚴重影響進    度。各種聯合審查的申請案,均應比照辦理。  (四)強化縱向領導效率:各局處會首長都是政務官,務必展現政    務官風範,在行政裁量權範圍內,發揮強勢縱向領導精神,    以別於過去事務官的被動心態,尤其在各項會報中,常有局    處代表因代表性不足,所發表的意見,事後被局處推翻之情    事,不但浪費其他局處時間,也未發揮代表開會的功能。請    各局處會首長務必視會議層級指派適當人員出席,並充分授    權,使其具有代表性,同時在會後讓首長充分掌握政策的進    展。「好還要更好」,是市府進步的座右銘,我們堅信有方    法可以做得比過去更好,請各位首長及同仁能夠互相勉勵。 二有關公共安全的各項問題,不分中央、地方,都有義務、有責任  攜手合作,解決積弊,共創安全環境。特別是飛安問題,雖然不  是本府主管業務範圍,惟一旦發生,傷亡及損失都極為慘重,難  以彌補,本府應就能力所及,主動積極防範任何可能影響飛安的  因素。例如松山機場周圍,有許多拖吊車輛保管場,受市府委託  的民間拖吊業者大量使用非法無線電執行拖吊勤務,多次占用機  場航站管制頻道,迫使航站得使用備用頻道,對飛安有一定的負  面影響,電信警察抓不勝抓、罰不勝罰,業者卻大玩捉迷藏的遊  戲,類似情事,本府應主動負起責任,不能因不屬主管範圍就事  不關己,應要求民間拖吊業者絕對不能使用非法無線電頻道,一  經查獲,必要時不惜中止委託契約,以盡維護飛安的一分責任。  市府的積極作法,不是只為了幫中央、幫交通部、或幫電信警察  ,而是看重生命、看重安全的表現。在維護生命安全的前提之下  ,任何本位都應放棄,請交通局立即協調處理。

    散會

    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