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七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丁、指示事項七|(二)﹁…,由各相關
局處研考人員或府會聯絡人叮公事、…﹂中﹁叮﹂
字改為﹁盯﹂字。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建設局、教育局、
交通局、主計處、新聞處、都發局︶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件一
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月份列管案件進度落後三十四案占四十一
.九八%較上月份更為增加。除請主辦機關速謀對
策,並由研考會安排參事、顧問督考協助外,為遏
阻列管案件進度落後持續增加之趨勢,請各機關首
長務必加予重視,列管單位亦應查明責任,對不可
抗拒之因素應從嚴認定,其餘原因之產生均應加以
議處,該機關首長亦應負執行不力之責,以加重首
長及承二辦官員之權責,減少落後,發揮效率。
五、社會局報告:為﹁推動市府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原則
﹂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六、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四年度上半年︵八十
三年七月至十二月︶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
應收未收款催收專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關辦理清
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罰鍰金額收繳率僅四十.四五%明顯偏
低,而罰鍰件數執行率卻達九十.二四%,顯示未
收繳之案件皆為金額較高之大戶。為增進執行績效
,以展現政府應有的公權力,催收罰鍰應克服執行
技巧之困難,全力催收。請財政局列出具體進度表
督促各機關依表進行,並訂定獎懲辦法,催收機關
之人員如有重大突破及特殊貢獻可記大功,以為鼓
勵,執行不力者亦應科以懲處,且財政局應將執行
狀況再提報市政會議。
乙、臨時報告事項
工務局報告:為提報依殘障福利法第二十三條及內政部訂定
清查進度分三階段﹁全面清查本市公共建築物供殘
障者使用設施﹂第一階段︵自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
至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之清查結果,報請 鑒核。
主席裁示:
(一)完成改善者六件,本人表示肯定之意,至部份改善
與完全未改善者,請立即依元月廿四日市政會議裁
示確實辦理並限期完成改善。
(二)無障礙環境是本府未來施政的重點,請各機關確實
加強辦理。
丙、討論事項
一、研考會提:為擬具本府八十五年度施政綱要草案乙案,
提請 審議。
決議:為使新市府之施政綱要、施政報告、總預算報告
能展現市民時代之新意,進而擺脫官僚八股的報告
模式,同時對市議會最高民意機關表示尊重,本府
應成立專責小組負責審核修訂;該小組由白副市長
召集秘書長、研考會林主委、都發局張局長、新聞
處羅處長、市長室馬參事組成,另總預算部份加入
主計處李處長、財政局洪局長。
二、研考會提:有關健全本府研考體系方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依擬辦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方案貳|二|(二)﹁,建議各機關
首長能在不修訂組織規程的前提下,﹂中﹁前提
﹂修正為﹁原則﹂。
(二)請各局處會指派具專業性且位階較高之人員專任研
考人員,並與研考會密切聯繫以加強管考功能,確
實發揮效率以達行政革新之目的。
三、財政局提:為遵奉行政院指示,本局研擬﹁台北市市有
被占用土地清理及處理方案﹂及﹁台北市市有閒置
土地清理及處理方案﹂各乙種,敬請 審議。
決議:依本次會議指示事項四辦理。
四、財政局提:修定﹁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
績效考核獎勵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依所擬意見與報告事項六裁示事項合併辦理。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一、謝副秘書長提:為切實嚴予取締關渡平原、社子島地區
亂倒廢土,建請本府指定專責單位成立取締小組駐
留現場查察處理乙案,提請 核議。
決議:
(一)為使取締功能有效具體落實,責由警察局為主導的
專責單位,聯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即成立
取締小組駐留關渡平原實施廿四小時查察作業,全
面遏阻與杜絕不肖業者之違法行為;至社子島部份
由工務局依二月十八日會議結論會同有關單位立即
完成檢查站之恢復。
(二)請謝副秘長召集相關權責單位與中央部會、鄰近縣
市共同會商,以求根本解決廢土傾倒問題。
(三)為落實﹁新市民主義﹂政策,歡迎市民同胞、環保
團體共同參與亂倒廢土之查察工作,協助拍照、檢
舉與取締。
二、研考會提:檢陳本府交通改善行動小組、本市道安會報
、本府交通整理督導小組調整分析報告︵如附件︶
,請 討論。
決議:
(一)﹁交通改善行動小組﹂與﹁道安會報﹂組織功能職
掌重疊、目的相同,且皆由本人擔任召集人,兩者
應予合併。故道安會報不再召開,惟行動小組各項
計畫,交通局應將院頒道安方案融入其中,以展現
績效。交通部參加本府道安會報人員,可邀請參加
本府交通改善行動小組成員,並將上述情形函報交
通部。
(二)﹁交通整理督導小組﹂自七十八年設立至今,已完
成階段性任務,現行功能已極有限應予裁撤。另為
加強督導考核行動小組各單位執行成效,請研考會
詳擬督考計劃,每季考核,凡成效卓著者予以獎勵
,成效不彰則予嚴懲。
(三)行動小組之幕僚作業,因交通局係本市交通主管機
關,且﹁行動小組﹂與﹁道安會報﹂已合併,故幕
僚作業由交通局擔任,執行秘書仍請警察局黃局長
出任。
三、警察局提:為促業主防範火災保障消費大眾生命安全,
擬辦理營業場所安全評鑑,謹擬訂﹁高危險群營業
場所安全評鑑實施計畫﹂一種,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許多單位均有不同意見反映,請警察局︵消防
大隊︶參酌各單位意見酌作修正後再提會討論。
(二)目前當務之急,請各單位通力合作全力向公共危險
進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