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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798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2-21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魏助聯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黃南淵請假   唐雪舫 蔡信義     陳哲男     洪德生 陳師孟代    林逢慶     李鴻基 濮大威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七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丁、指示事項七|(二)﹁…,由各相關
        局處研考人員或府會聯絡人叮公事、…﹂中﹁叮﹂
        字改為﹁盯﹂字。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建設局、教育局、
        交通局、主計處、新聞處、都發局︶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件一
        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月份列管案件進度落後三十四案占四十一
        .九八%較上月份更為增加。除請主辦機關速謀對
        策,並由研考會安排參事、顧問督考協助外,為遏
        阻列管案件進度落後持續增加之趨勢,請各機關首
        長務必加予重視,列管單位亦應查明責任,對不可
        抗拒之因素應從嚴認定,其餘原因之產生均應加以
        議處,該機關首長亦應負執行不力之責,以加重首
        長及承二辦官員之權責,減少落後,發揮效率。
    五、社會局報告:為﹁推動市府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原則
        ﹂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六、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四年度上半年︵八十
        三年七月至十二月︶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
        應收未收款催收專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關辦理清
        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罰鍰金額收繳率僅四十.四五%明顯偏
        低,而罰鍰件數執行率卻達九十.二四%,顯示未
        收繳之案件皆為金額較高之大戶。為增進執行績效
        ,以展現政府應有的公權力,催收罰鍰應克服執行
        技巧之困難,全力催收。請財政局列出具體進度表
        督促各機關依表進行,並訂定獎懲辦法,催收機關
        之人員如有重大突破及特殊貢獻可記大功,以為鼓
        勵,執行不力者亦應科以懲處,且財政局應將執行
        狀況再提報市政會議。
        乙、臨時報告事項
    工務局報告:為提報依殘障福利法第二十三條及內政部訂定
        清查進度分三階段﹁全面清查本市公共建築物供殘
        障者使用設施﹂第一階段︵自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
        至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之清查結果,報請 鑒核。
      主席裁示:
      (一)完成改善者六件,本人表示肯定之意,至部份改善
        與完全未改善者,請立即依元月廿四日市政會議裁
        示確實辦理並限期完成改善。
      (二)無障礙環境是本府未來施政的重點,請各機關確實
        加強辦理。
        丙、討論事項
    一、研考會提:為擬具本府八十五年度施政綱要草案乙案,
        提請 審議。
      決議:為使新市府之施政綱要、施政報告、總預算報告
        能展現市民時代之新意,進而擺脫官僚八股的報告
        模式,同時對市議會最高民意機關表示尊重,本府
        應成立專責小組負責審核修訂;該小組由白副市長
        召集秘書長、研考會林主委、都發局張局長、新聞
        處羅處長、市長室馬參事組成,另總預算部份加入
        主計處李處長、財政局洪局長。
    二、研考會提:有關健全本府研考體系方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依擬辦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方案貳|二|(二)﹁,建議各機關
        首長能在不修訂組織規程的前提下,﹂中﹁前提
        ﹂修正為﹁原則﹂。
      (二)請各局處會指派具專業性且位階較高之人員專任研
        考人員,並與研考會密切聯繫以加強管考功能,確
        實發揮效率以達行政革新之目的。
    三、財政局提:為遵奉行政院指示,本局研擬﹁台北市市有
        被占用土地清理及處理方案﹂及﹁台北市市有閒置
        土地清理及處理方案﹂各乙種,敬請 審議。
     決議:依本次會議指示事項四辦理。
    四、財政局提:修定﹁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
        績效考核獎勵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依所擬意見與報告事項六裁示事項合併辦理。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一、謝副秘書長提:為切實嚴予取締關渡平原、社子島地區
        亂倒廢土,建請本府指定專責單位成立取締小組駐
        留現場查察處理乙案,提請 核議。
      決議:
      (一)為使取締功能有效具體落實,責由警察局為主導的
        專責單位,聯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即成立
        取締小組駐留關渡平原實施廿四小時查察作業,全
        面遏阻與杜絕不肖業者之違法行為;至社子島部份
        由工務局依二月十八日會議結論會同有關單位立即
        完成檢查站之恢復。
      (二)請謝副秘長召集相關權責單位與中央部會、鄰近縣
        市共同會商,以求根本解決廢土傾倒問題。
      (三)為落實﹁新市民主義﹂政策,歡迎市民同胞、環保
        團體共同參與亂倒廢土之查察工作,協助拍照、檢
        舉與取締。
    二、研考會提:檢陳本府交通改善行動小組、本市道安會報
        、本府交通整理督導小組調整分析報告︵如附件︶
        ,請  討論。
      決議:
      (一)﹁交通改善行動小組﹂與﹁道安會報﹂組織功能職
        掌重疊、目的相同,且皆由本人擔任召集人,兩者
        應予合併。故道安會報不再召開,惟行動小組各項
        計畫,交通局應將院頒道安方案融入其中,以展現
        績效。交通部參加本府道安會報人員,可邀請參加
        本府交通改善行動小組成員,並將上述情形函報交
        通部。
      (二)﹁交通整理督導小組﹂自七十八年設立至今,已完
        成階段性任務,現行功能已極有限應予裁撤。另為
        加強督導考核行動小組各單位執行成效,請研考會
        詳擬督考計劃,每季考核,凡成效卓著者予以獎勵
        ,成效不彰則予嚴懲。
      (三)行動小組之幕僚作業,因交通局係本市交通主管機
        關,且﹁行動小組﹂與﹁道安會報﹂已合併,故幕
        僚作業由交通局擔任,執行秘書仍請警察局黃局長
        出任。  
    三、警察局提:為促業主防範火災保障消費大眾生命安全,
        擬辦理營業場所安全評鑑,謹擬訂﹁高危險群營業
        場所安全評鑑實施計畫﹂一種,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許多單位均有不同意見反映,請警察局︵消防
        大隊︶參酌各單位意見酌作修正後再提會討論。
      (二)目前當務之急,請各單位通力合作全力向公共危險
        進軍。

    決議事項


    一、由此次台中市﹁衛爾康﹂大火之慘劇,更足以證明本人   自就任以來一再強調之﹁安全不能打折,安全必須從嚴   ﹂以及﹁安全工作沒有平時及重點期間之分﹂的原則,   必須全力貫徹,以維市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近日維護公   共安全工作,請依下列原則進行:  (一)對公安檢查不合格之業者,初查之後給予一個月內期    限改善,屆時若未改善者,即執行斷水斷電或強制拆    除。各級督導單位並應加強抽查,若有任何包庇勾結    情事,一律從重議處,決不縱容寬貸。各單位務必以    ﹁覺醒、決心、行動﹂六字訣向公共危險進軍。  (二)有關影響公共安全之八百零四件違規廣告物,建管處    務必自上週六起算二週內排除萬難執行完畢,並且每    三日回報一次執行成果,執行成果良好依規定獎勵,    執行落後依規定懲處。建管處並應隨時更新查報資料    ,交通大隊應配合維持交通秩序,環保局亦需全力配    合清除拆除後之廣告物,以免影響行人及交通安全。  (三)影響公共安全之防火巷違建分期分類拆除,並以打通    ﹁整段﹂防火巷為目標。至於消防大隊所提﹁高危險    群營業場所安全評鑑計畫﹂,我們認為目前當務之急    ,必須全心全力向公共危險進軍;雖評鑑計畫立意良    善,惟各方面仍有不同意見反映,暫予緩議,由警察    局︵消防大隊︶修正後再提會討論。 二、對捷運系統問題,為有效整合本府相關單位之力量,發   揮團隊精神,並使捷運相關作業更形周延,自即日起成   立跨局處會之﹁捷運工作小組﹂,由陳副市長召集祕書   長、謝副秘書長、捷運局、捷運公司、研考會、法規會   、主計處組成,專案會商研擬﹁捷運體檢作業前、中、   後期﹂之權責及因應策略,以確保我方合法之權益。 三、爾後本府所有重大訴訟、契約、仲裁均應先提會由法規   會周主委召集訴願會張主委、公訓中心劉主任等成員組   成之評估小組審查,以完整周延之法律見解,確保本府   權益。 四、為遵奉行政院指示,並維護全體市民同胞之財產及權益   ,本府立即成立﹁市產清理及追討小組﹂,由本人擔任   召集人,並由陳副市長、秘書長、財政局、主計處、研   考會、法規會、國宅處、地政處、都發局、訴願會、教   育局擔任小組成員,全面清查市有財產,追討被占用之   公產,並研擬審議﹁市有被占用或閒置土地之處理方案   ﹂。 五、舊市府原址原為建成國中預定校地,惟為保存共同歷史   記憶,建成國中將另覓校地解決或研究大同地區國小改   為國中之可能性。原市府舊址則考慮作為文化會館或第   二美術館或博物館之用,以加強古蹟建築之文化性用途   ,相關方向之評估、規劃,交由文化局籌備小組研究辦   理;至於建成國中校地則由教育局會同都發局研擬解決。 六、請各局處會積極調查本單位之重大積案,並列冊清查於   二週內將清冊送市長室、秘書處及研考會,以謀解決之   道。

    散會

    十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