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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33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10-26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鄧 雅 璠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廖 正 井請假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林 陵 三     廖 鯉     龍 應 台請假 楊 至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陳 皎 眉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江 耀 宗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陳 清 秀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丁 予 康陳麗華代 莊 武 雄     陳 嘉 欽 楊 綱 劉 哲 雄     胡 兆 康 方 進 貴 林 萬 發     郭 志 雄 蘇 崇 昆 黃 中 南     林 麗 玉 謝 松 芳 陳 其 墉     陳 壽 寶 陳 光 王 鴻 裕     師 豫 玲 張 金 鎮 徐 漢 雄     余 星 華 方 泰 霖 黃 振 昌     葉 傑 生 劉 錦 興 陳 泰 吉     黃 世 興 蔡 茂 岳 沈 永 華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三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酒醉駕車,本市考慮提高懲處、追究連帶責任乙節,     請交通局向交通部反映,取締酒後駕車應考量城鄉差距因     地制宜,希本市能將罰鍰提高為新台幣三萬元至九萬元才     有嚇阻的作用,並請法規會針對未來相關法規之修訂及對     提供酒類場所課以社會責任之可行性加以研究,提出修法     建議。 三、臺北銀行報告:臺北銀行八十八年十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     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十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研考會將為民服務部分列入相關報     告中。 五、民政局報告: (一)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八年九月份改善市容查報、追蹤列管案件     及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報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二)本市各區八十八年九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案件統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工務局報告:八十八年九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處理情     形,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於下次提報時,增列建築執照核發     數量與去年同期之比較。 七之一、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部分截至八十八年     九月底止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的十三     個機關及以前年度保留數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的十一個     機關積極檢討 改進。 七之二、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案     」賡續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進度未達百分之百的機關儘速趕上     進度。另為避免因資訊年序或重大災難流失文書檔案,請     研考會、資訊中心於一個月內提出因應計畫,尋求資料備     份方式及場所。 八、研考會報告:有關「臺北市豪雨積水改善工程(工作)執行情     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改善積水乃本府重要施政目標,希各相關機關能全力以赴     ,依既定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修訂「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要點」     (如附 件一)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衛生局提:為新修訂之「臺北市醫療機構受理家庭暴力暨性侵     害事件就醫保護作業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請法規會酌做文字修正後發布實施。 修正之點:本要點第三點「…第二百三十三條之姦淫或猥褻行     為。」修正為「…第二百三十三條之強制性交或猥褻行為     。」;第四點第三款「被害人已報案者,應由警察或女子     警察陪同至醫療機構…」修正為「被害人已報案者,其屬     性侵害案件,應由警察或女子警察陪同至醫療機構…」。 三、民政局提:為指定本市「蔡瑞月舞蹈研究社」、「潘宮籌墓」     為本市市定古蹟(詳如附件一古蹟一覽表)暨「陽明山中     山樓」為本市紀念性建築物(詳如附件二紀念性建築物一     覽表),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  (二)有關本案之後續處理方案,請民政局、文化局籌備處、財     政局、發展局等機關儘快會商,將尚需解決問題逐項列出     ,再邀請相關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以落實案內三址認定     為古蹟或紀念性建築物之理念。 四、主計處提:檢具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決算主要表,提請 審     議。  決議:通過。 五、主計處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     預算執行節約措施」一案,提請 核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措施一、「各種令節慶典活動應力求撙節。」修     正為「各種節令慶典活動應力求撙節。」    丙、臨時討論事項 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意外傷     亡慰問金作業要點」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請於執行滿一年後提出檢討報告。 修正之點: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檢具相關文件提     出申請。」修正為「…檢具相關文件在意外發生後三個月     內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法規會發展局提:為增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     五條之二條文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決議事項


    本人日前於臺北市議會提出九二一震災相關事宜專案報告時, 聆聽到議員許多相當具有價值的建議,站在市府尊重議會、集思廣 益的立場,其可執行者應儘速推動,其中有關公共安全部分,特別 再次提示各相關機關應積極做好下列各項措施: 一、請工務局檢查所有的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樑、堤防結構安全   的狀況,包括私營的公共場所,如觀光飯店、電影院、百貨公   司、遊藝場所等建築安全檢查,均應分期分階段執行,同時對   於位在斷層帶上的公共建築物,亦應安排時間進行檢查,並訂   出完成期限。另由工務局與技師公會舉辦的建物檢查說明會,   普遍獲得市民肯定,請工務局斟酌再次舉辦的可行性。 二、請交通局檢查所有的交通號誌及相關的交通設施,並積極研究   增設不斷電設備,俾未來倘再發生停電或重大災害時,交通號   誌仍能維持正常運作,不致影響交通秩序及救災速度。 三、重大災難發生時,自來水的供應在飲用或救災上都有絕對的必   要,請自來水事業處積極研究建立不斷電設施。 四、學校建築係屬整個公共建築重要之一環,工務局應進行全面檢   查,同時應確實標示紅單或黃單,才可清楚明瞭各個校舍的現   況。希望未來校舍不但是安全的教育設施,在重大災難來臨時   更能做為避難場所。 五、請捷運局全面查核捷運設施,包括施工中的工程,並積極研究   建立不斷電系統。 六、九二一地震雖未造成翡翠水庫的損壞,仍請翡翠水庫管理局能   居安思危,隨時嚴密注意,確保水庫的安全。 七、請工務局提供技師人力,再次檢查全市醫院的建築安全,並請   衛生局檢討各醫院自動發電機供電範圍。 八、請建設局針對瓦斯管線及山坡地再做一次檢查,尤其是在瓦斯   管線相 關計畫完成之前,應先提出具體應變措施。 以上各項請相關機關於一星期內執行完畢,未能於一星期內完成者 ,亦應於一星期內提出現況檢討報告及實施計畫,並請研考會予以 列管。

    散會

    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