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三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酒醉駕車,本市考慮提高懲處、追究連帶責任乙節,
請交通局向交通部反映,取締酒後駕車應考量城鄉差距因
地制宜,希本市能將罰鍰提高為新台幣三萬元至九萬元才
有嚇阻的作用,並請法規會針對未來相關法規之修訂及對
提供酒類場所課以社會責任之可行性加以研究,提出修法
建議。
三、臺北銀行報告:臺北銀行八十八年十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
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十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研考會將為民服務部分列入相關報
告中。
五、民政局報告:
(一)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八年九月份改善市容查報、追蹤列管案件
及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報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二)本市各區八十八年九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案件統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工務局報告:八十八年九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處理情
形,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於下次提報時,增列建築執照核發
數量與去年同期之比較。
七之一、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部分截至八十八年
九月底止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的十三
個機關及以前年度保留數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的十一個
機關積極檢討 改進。
七之二、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案
」賡續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進度未達百分之百的機關儘速趕上
進度。另為避免因資訊年序或重大災難流失文書檔案,請
研考會、資訊中心於一個月內提出因應計畫,尋求資料備
份方式及場所。
八、研考會報告:有關「臺北市豪雨積水改善工程(工作)執行情
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改善積水乃本府重要施政目標,希各相關機關能全力以赴
,依既定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修訂「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要點」
(如附 件一)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衛生局提:為新修訂之「臺北市醫療機構受理家庭暴力暨性侵
害事件就醫保護作業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請法規會酌做文字修正後發布實施。
修正之點:本要點第三點「…第二百三十三條之姦淫或猥褻行
為。」修正為「…第二百三十三條之強制性交或猥褻行為
。」;第四點第三款「被害人已報案者,應由警察或女子
警察陪同至醫療機構…」修正為「被害人已報案者,其屬
性侵害案件,應由警察或女子警察陪同至醫療機構…」。
三、民政局提:為指定本市「蔡瑞月舞蹈研究社」、「潘宮籌墓」
為本市市定古蹟(詳如附件一古蹟一覽表)暨「陽明山中
山樓」為本市紀念性建築物(詳如附件二紀念性建築物一
覽表),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
(二)有關本案之後續處理方案,請民政局、文化局籌備處、財
政局、發展局等機關儘快會商,將尚需解決問題逐項列出
,再邀請相關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以落實案內三址認定
為古蹟或紀念性建築物之理念。
四、主計處提:檢具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決算主要表,提請 審
議。
決議:通過。
五、主計處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
預算執行節約措施」一案,提請 核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措施一、「各種令節慶典活動應力求撙節。」修
正為「各種節令慶典活動應力求撙節。」
丙、臨時討論事項
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意外傷
亡慰問金作業要點」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請於執行滿一年後提出檢討報告。
修正之點: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檢具相關文件提
出申請。」修正為「…檢具相關文件在意外發生後三個月
內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法規會發展局提:為增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
五條之二條文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