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告本府第九八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主計處報告:行政院訂頒「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暨
地方總預算籌編原則」到府囑依照辦理乙案,謹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四研考會報告:「市長與民有約」列管案件辦理情形(八十七年第
三季),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至謝副秘書長建議各區辦理「市長與民有約」宜有固定地點
乙節,請民政局參酌;另常有同一案情以更換陳情人連續陳
情的情形發生,希各區公所預先掌握並妥予過濾疏導。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掃蕩電玩專案」及「取締四輪驅動軌道
車」單週成果暨累計成果統計:略。
(二)執行「擴大掃黃工作」斷水斷電及關門歇業累計成果統計表:
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警察同仁的努力。
丙、臨時討論事項
主計處提:為八十八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提請
核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規定程序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案說明二中「…,及財政局編列國宅處價購本市南港
區新光段土地等收入供作各區公所租用…」修正為「…,及
財政局編列國宅處價購本市南港區新光段土地等收入供作下
列用途:各區公所租用…」及「…;爰依預算法第七十九條
規定…」修正為「…;爰依預算法第七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