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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62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0-05-16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英 九

    紀錄

    鄧 雅 璠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列席

    蔡 茂 岳 陳 慶 安 游 進 忠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五月九日第一○六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乙、討論事項六之決議後段增列「,並函請臺北 市議會審議 」等字。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訴願會報告:為因應新行政救濟法制施行,本府各機關應行 配合辦理事項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五、研考會報告:「市長與民有約」列管案件辦理情形(八十九 年第一季),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研考會簽報逾期答復情形,以追 究相關疏失責任。 六、民政局報告:有關本府高階人員參加各里重要基層會議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陳秘書長協助民政局規劃各局處 認養行政區之相關事宜。 七、捷運公司報告:有關本公司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四 月三十日期間,捷運系統運轉事故及處理改善情形,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希捷運公司對於運轉事故繼續加強改善。 (二)目前捷運系統運轉以延誤五分鐘以上為事故認定標準, 請捷運公司研究以更高的標準來自我期許。 八、警察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四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工 作成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併臨時報告事項裁示辦理。 九、警察局、交通局報告:檢陳八十九年四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 故、掃除路霸、取締酒後駕車、及拖吊違規車輛工作報 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八十九)年一至四月交通事故死亡數與去年同期比 較未見下降,請交通局,警察局積極研究有效防制措施 ,以降低肇事率。 (三)本府自去(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執行掃除路霸至今, 即將屆滿一年, 請警察局安排本人於六月十四日前再次 前往視察;屆時並請檢討在不增加員警執勤壓力的前提 下,持續貫徹本項工作,必要時,可考量動員志工執行 複查工作之可行性。 (四)酒後駕車違規行為雖有明顯下降,仍請警察局維持取締 強度,以確保市民生命安全。 (五)至違規拖吊部分,請於下次提報時,增列與以前年度同 期之比較數據,以了解執法強度。 十、教育局報告:報告「網路新都」推動方案中「市民終身學習 網」執行計畫及推動進度。 主席裁示:請教育局積極辦理。 乙、討論事項 一、國宅處、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規定函報內政部核定。 二、主計處、法規會提:謹擬具「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 市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作業要點」(草案)乙案, 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分行各機關據以辦理。 修正之點:本要點(草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 預算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修正為「…及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第(二)款「…及預 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及預算法 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點 「 本府主計處於接獲市議會議決…」修正為「本府主計 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於接獲市議會議決…」;第十點 「…並送研考會查核執行情形後, …」修正為「…並送 研考會列管執行情形後,…」 三、教育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前項托兒所幼 童之團體保險,由市政府社會局執行之。」修正為「前 項托兒所幼童之團體保險,由市政府社會局執行之。必 要時,得委託教育局辦理。」。 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報告:本局執行清查取締色情廣告單工作成效檢討及策進 作為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警察局製作取締色情小廣告說帖,讓 外界能有所了解。

    決議事項


    一、近來有不少民眾反映塞車情形嚴重,請警察局要求交通警察 大隊加強交通疏導,在假日亦應確實執行違規停放車輛之拖 吊業務。 二、請捷運局就捷運內湖線採中運量高架方式興建乙案備妥說帖 ,以爭取市議會議員的支持。 三、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即將於本(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實施, 請環保局於宣導作業上加強節奏、強度及多樣性,以加深民 眾印象;另為達示範效果,請環保局規劃本府及所屬機關率 先於六月一日實施垃圾分類,相關規劃方案,請提下次會議 報告。

    散會

    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