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五月九日第一○六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乙、討論事項六之決議後段增列「,並函請臺北
市議會審議 」等字。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訴願會報告:為因應新行政救濟法制施行,本府各機關應行
配合辦理事項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五、研考會報告:「市長與民有約」列管案件辦理情形(八十九
年第一季),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研考會簽報逾期答復情形,以追
究相關疏失責任。
六、民政局報告:有關本府高階人員參加各里重要基層會議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陳秘書長協助民政局規劃各局處
認養行政區之相關事宜。
七、捷運公司報告:有關本公司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四
月三十日期間,捷運系統運轉事故及處理改善情形,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希捷運公司對於運轉事故繼續加強改善。
(二)目前捷運系統運轉以延誤五分鐘以上為事故認定標準,
請捷運公司研究以更高的標準來自我期許。
八、警察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四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工
作成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併臨時報告事項裁示辦理。
九、警察局、交通局報告:檢陳八十九年四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
故、掃除路霸、取締酒後駕車、及拖吊違規車輛工作報
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八十九)年一至四月交通事故死亡數與去年同期比
較未見下降,請交通局,警察局積極研究有效防制措施
,以降低肇事率。
(三)本府自去(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執行掃除路霸至今,
即將屆滿一年, 請警察局安排本人於六月十四日前再次
前往視察;屆時並請檢討在不增加員警執勤壓力的前提
下,持續貫徹本項工作,必要時,可考量動員志工執行
複查工作之可行性。
(四)酒後駕車違規行為雖有明顯下降,仍請警察局維持取締
強度,以確保市民生命安全。
(五)至違規拖吊部分,請於下次提報時,增列與以前年度同
期之比較數據,以了解執法強度。
十、教育局報告:報告「網路新都」推動方案中「市民終身學習
網」執行計畫及推動進度。
主席裁示:請教育局積極辦理。
乙、討論事項
一、國宅處、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規定函報內政部核定。
二、主計處、法規會提:謹擬具「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
市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作業要點」(草案)乙案,
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分行各機關據以辦理。
修正之點:本要點(草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
預算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修正為「…及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第(二)款「…及預
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及預算法
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點
「 本府主計處於接獲市議會議決…」修正為「本府主計
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於接獲市議會議決…」;第十點
「…並送研考會查核執行情形後, …」修正為「…並送
研考會列管執行情形後,…」
三、教育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前項托兒所幼
童之團體保險,由市政府社會局執行之。」修正為「前
項托兒所幼童之團體保險,由市政府社會局執行之。必
要時,得委託教育局辦理。」。
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報告:本局執行清查取締色情廣告單工作成效檢討及策進
作為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警察局製作取締色情小廣告說帖,讓
外界能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