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市政府第1064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0-05-30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王 志 達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列席

    蔡 茂 岳 陳 慶 安 游 進 忠

    甲、 報告事項 一、 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一○六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 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 研考會報告:提報﹁市長信箱﹂電子信件辦理情形(八十九 年一月至三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研考會與秘書處於二星期內邀請各局處首長召開專 案會議,針對市長信箱信件處理流程及考核事項,進 行檢討。 四、 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施政計 畫選項列管計畫八十九年三月至四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 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反映首長之行政執行能力,請落後 機關首長特別注意,加強執行。 五、 勞工局報告:本局執行﹁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 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本案尚未達成進用目標之機關加強執行,而已足額或 超額之機關亦請繼續進用,俾落實本府保障原住民就業 之本意。 六、 交通局報告:提報本府推動﹁網路新都│市民交通旅遊網﹂ 執行計畫及推動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交通局延請專家再行協助相關建置事宜,以強 化本網頁之功能。   七、 建設局報告:為臺北市加強山坡地安全管理方案第一、二季 推動執行情形(含 取締山坡地濫墾績效)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 本市有百分之五十五是屬山坡地地形,去年雖然未發生 重大災情,但仍希同仁勿掉以輕心,除二十四處危險聚 落及工務局所列管之十八處有安全疑慮之住宅社區外, 相信仍有潛在危險地區存在,請建設局、工務局保持高 度警戒,一旦發現有特殊異常現象,請即行處理,以防 止可能之山坡地災害發生。 八、 文化局報告:﹁二○○○亞太文化高峰會議﹂及貴賓續參加 ﹁公元二○○○年世界資訊科技大會﹂專案,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九、 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八十九年三 、四月檢查結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 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八十九年三月及四月 份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暨本局監辦各一級機關查核金額以 上各項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決標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一、 發展局報告:為﹁推動臺北市都市更新方案﹂推動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二、 政風處報告:重申加強宣導拒受商民餽贈、邀宴,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政風處加強宣導,以樹立本府 廉能形象。 乙、 臨時報告事項 一、 主計處報告:關於審計部編印之﹁八十八年度臺灣省暨北高 兩市地方決算審核結果綜合報告﹂,其中有關本府應行 注意改善部分,謹擬具處理建議,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二、 衛生局報告;有關本市腸病毒流行情形及防制措施,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盛夏將至,腸病毒流行又將攀向高峰,請衛生局、教育 局、社會局加強防範及宣導,俾免學童健康受到威脅, 如有必要,請安排本人親自出席宣導,與小朋友共同學 習正確的健康知能。 丙、 討論事項 一、 法規會、秘書處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 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 修正之點:本草案第三條﹁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 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市長代理主席; 市長、副市長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主席 。一級機關首長因故不能出席市政會議時,應指定副 首長或主任秘書代理出席。﹂修正為﹁市政會議由市 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市長代理;市長、副市長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 長代理。一級機關首長因故不能出席市政會議時,應 指定副首長或主任秘書代理。﹂。第八條﹁市政會議 議程排定後,各機關有臨時重大或急迫性之議案,不 及編入當次議程者,應報請秘書長同意後,補列臨時 議案,議案資料於開會時分送。﹂修正為﹁市政會議 議程排定後,各機關有臨時重大或急迫性之議案,不 及編入當次議程者,應報請秘書長同意後,補列臨時 提案,議案資料可於開會時分送。﹂。 第十二條﹁…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 出列席人員及相關機關,如有錯誤遺漏,…。﹂修正 為﹁…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 人員及相關機關,如有錯誤疏漏,…。﹂。第十五條 ﹁市政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過程及發言內 容,對外不得洩漏。﹂修正為﹁市政會議出列席及紀 錄人員對會議之過程及發言內容,應負保密之責。﹂ 。 二、 人事處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等二十八個一級 機關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並同時廢止﹁臺北市政府民政 局﹂等二十五個一級機關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一案,提 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決議事項


    一、 濱江市場興建工地塌陷事件,經由昨日於臺北市議會專案報 告後,雖然對本府是否圖利廠商、隨意變更工法等外界誤謬 認知,已予以澄清,但本人仍認為;本案已發生數次意外, 惟建設局、市場管理處仍未警覺事態之嚴重,未嚴格督促承 商加強工地安全之維護,致再度發生塌陷意外,實難再取信 於市民,請建設局、市場管理處務必痛定思痛、虛心檢討, 以免類似意外再度發生。另為預防本府重大公共工程意外事 件的發生,請林副秘書長召集本府工程專業人才,組成工程 顧問團,對無工程單位之機關、重大或特殊性質之公共工程 ,隨時予以提供專業技術諮詢及工地安全監測之協助,本人 在此要特別強調,如執行者不用心執行,任何再完善的預防 機制均僅徒具形式,請各位首長特別注意。另有關工地承商 如有構成必須依刑法移送之違失,亦請林副秘書長會同法規 會研商辦理。 二、 有關公車上是否禁食問題,因事涉法律層面、社會觀念及執 行成效,請交通局審慎研議後再實施。

    散會

    十時三十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