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八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討論事項決議中「…修正『修』文…」修正為「
…修正『條』文 …」。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週輿情關注事項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爾後如遇重大輿情發生,新聞處應掌握輿情背景,並做適度
澄清,相關機關並應立即將資料彙整送交本人、白副市長、
秘書長、市府發言人及新聞處,以利事實之陳述與說明。
(三)有關信義計畫區遭濫倒廢土情形,請政風處主政,會同研考
會、建管處、警察局、環保局與工務局等相關機關於三日內
查明原因,並於一星期內對於信義計畫區廢土問題做一個總
清理。
四統一發包中心報告:提報本中心八十七年十月份辦理本府所屬機
關學校各項營繕工程及物料採購招標執行情形案,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特別感謝謝副秘書長、統一發包中心全體
同仁與相關機關的共同努力,於本(十)月份完成洲美快速
道路第一期新建工程、濱江批發市場改建工程、迪化污水處
理廠提升二級處理工程等重大工程的發包作業。
五消防局報告:檢陳八十七年十月份執行災害防救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八十七)年一月至十月市民火災死亡數與去年同
期比較減少十二人,績效非常良好,在此感謝消防局同仁的
努力。惟對於縱火案件,仍應繼續加強防範,並請相關機關
遇有疑似縱火或零星火災應儘量保持現場完整,交由消防局
專業鑑識人員鑑定火災發生原因。
六警察局、交通局報告:檢陳八十七年十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故工
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八十七)年十月份交通事故特別多,請交通局、
警察局交通大隊共同努力防制交通事故的發生,以達成今年
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在九十九人以下的施政目標,尤其應加強
防制公車肇事的發生。
七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八年度截至八十七年九月底止
行政罰鍰執行情形及「本府應收未收款(行政罰鍰)催收專
案小組」督促本府各機關辦理清欠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八十八)年度截至八十七年九月底止罰鍰收繳總金額與
前兩年度同期比較達到最高,希各單位盡最大的力量來催收
行政罰鍰,以達到社會正義原則,惟應注意執行之技巧及態
度,以免衍生民怨。
八教育局報告:謹陳本局規劃辦理「臺北市八十七學年度特殊教育
宣導活動∣園遊會」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相關機關能充分配合支援,使本活動
能順利圓滿完成。另請教育局加強宣導本府對特殊教育的重
視,並請衛生局於活動當天能提供身心障礙朋友必要的協助
工作。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及「掃蕩電玩專案」單週成果暨累計成果統
計:略。
(二)執行「擴大掃黃工作」配合斷水斷電及關門歇業累積成果統計
:略。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全體員警同仁的努力。
丙、討論事項
一衛生局提:有關「台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草案,提請 審
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請法規會酌做文字整理後,函請臺北市議會
審議。
修正之點:本辦法(草案)第六條第一項「現場總指揮官由市長
、…、消防局局長、區長擔任…」修正為「現場總指揮官由
市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區長擔任…」。
二社會局提:為訂定「臺北市社會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乙案,提
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要點三-(一)「政府代表八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
局處首長兼之…」修正為「政府代表八人,由主任委員就下
列局處會首長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