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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120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1-07-03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英九

    紀錄

    王志達

    出席


    歐晉德 白秀雄(公假) 陳裕璋

    列席

    蔡茂岳 陳慶安 游進忠

    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一一九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 修正確定。 (二) 修正之點:貳、臨時口頭報告事項一、主席裁示:「請 各區因地制宜自行處理,…。」修正為「請各區因地制 宜自行改進,…。」;參、討論事項二、 決議:(一) 「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修正為「修正通 過; 請發展局報府函頒發布。」;討論事項三、決議: 「…深入檢討後再提會報告。」修正為「…深入檢討後 再提會審議。」。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教育局報告:謹將辦理九十年度各級學校學生暑期系列活動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提供青少年學生暑期活動機會是非常正確的作法,希望 能朝生動、活潑、有趣的方向辦理,以吸引更多的學生 參加有益身心的暑期休閒活動。另請教育局、警察局、 社會局等相關機關,特別注意學生暑期的安全。 五、人事處報告: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 礙人員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貳、臨時報告事項 一、教育局報告:為本市辦理「中華民國九十年臺北國際龍舟錦標 賽」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今年的龍舟賽辦得比去年還好,更具有特色,在此感謝教 育局同仁及所有協助機關與各民間團體代表的熱心參與, 至有關邀請演出的節目項目及內容,請教育局可再檢討, 以求精進。 二、環保局報告:本府「公廁年」各局處及區公所第二階段(督導 維護期)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各機關繼續用心執行。 (二)有關各級學校的廁所除了清潔維護之外,請教育局針對安 全性與隱私性等問題再深入研究改善,俾建立良好的如廁 文化及習慣。 參、討論事項 一、建設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 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為「臺北市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場 舞廳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自治條例」乙案,提 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請針對條文內容妥予明確定義後再提下次會 議討論。 二、財政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行政罰鍰執行確保自治條 例」乙案,謹提 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修正之點:本自治條例第四條「…,並得依地政機關提 供連結方式進入地政資訊系統,查明不動產資料。」修 正為「…,並得由地政機關配合查明不動產資料。」; 第十條第三項「前項一定比例及獎金分配辦法由市政府 定之。…。」修正為「前項一定比例及獎金分配辦法由 市政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備後實施。…。」 三、人事處提:臺北市立仁愛醫院修正其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 )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本案保留,請提下次會議討論。 四、人事處提:為修正「臺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部分條 文內容(草案)暨訂定「臺北市政府性騷擾評議委員會設 置要點」(草案)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請人事處發布實施。

    決議事項


    一、本府向臺北市議會所提的施政報告,並非一般性的例行報告, 應有更豐富的創意及文采,而以第八屆第五次定期大會為例; 本府以謙虛、踏實的態度,先將本府十大施政缺失,明確的向 議會提出說明,並剴切闡述本府改進策略及時程,此一作法除 展現本府是負責任的政府外,也贏得議會的信任與肯定,因此 未來我們撰寫相關報告之際,應以此為鑑,除將過去所提出缺 失的改進情形明白向議會說明外,也將這半年來本府施政出現 的問題及修正作為一併說明清楚。我們不必自我吹噓,施政如 有成果,我們絕不吝予同仁掌聲、鼓勵,但有缺失的話,我們 也必須坦然承認,認真檢討,如此才能贏得各界的肯定,也才 能彰顯本府是一個願意檢討、有反省能力的政府。另請局處會 首長對所提施政報告內容務必確實掌握、充分了解,而研考會 彙整各機關所送報告,定稿之前亦請先送各局處會首長先行過 目,以減少誤謬。 二、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十九次臨時大會未能通過本府環保局與基 隆市環保局有關合作處理垃圾案,本人表示遺憾,這對本市與 基隆市均是損失。在審議本案過程中所發生有關環保局沈局長 餽贈議員禮品一事,本人相信此舉與賄賂無關,但是本人願意 在此重申:有關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就公務員贈受財務之 規定,原則是有職務利害關係者,如(一)契約或承攬關係;(二) 補助關係;(三)指揮監督關係;或(四)執行業務所生之利害關係 等,均不得為贈、受財務,但符合公務禮儀或婚喪喜慶等正常 社會禮儀或習俗,且金額不超過市價三千元者(一年不超過五千 元) ,則不在此限。另除親朋好友外,無職務利害關係者間之贈 受財務,原則亦不得超過三千元,如超過則須向政風單位為登錄 ,並簽報機關首長。其次,公務員針對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邀宴 或其他應酬活動,原則應予拒絕,但符合公務禮儀、公務目的或 民俗節慶等正常禮俗等,且於正當場所舉辦者,經簽奉機關首長 核准後,則可與會。按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業就上述情形明 確規範,執行上亦應無任何疑義,希望所有同仁均應特別注意 ,以免產生不必要之困擾甚至違反規定。 三、有關行天宮涉挪用廟產案,本府的態度是充分與檢方合作,並 已主動向法院提出解除董事長職務的聲請,請民政局充分向檢 方提出說明本府已盡監督之責。 四、日前本市東帝士大樓發生火警及昨夜陽明山小油坑火燒山之意 外,本府消防局同仁奮不顧身積極搶救,發揮高度的機智及專 業技能,表現極為傑出,本人在此表達肯定之意,並對於陽明 山大火發生的原因,應繼續追查。而本人在此仍要再次重申大 樓消防管理的重要,以東帝士大樓火警為例,雖然本府消安單 位事前已針對本市二十二層以上大樓進行安檢,但是火災仍舊 發生,這曝露出消防管理出現了問題,亦即消防安全除了硬體 之外,人為的管理更為重要,本人在此要求未來消防演習時, 務必將相關軟體的管理與消防設備同樣列為演習的重點目標。 另有關消防安全代檢制度也應進行檢討,合格率是否過於浮濫 ?請建管處加強抽檢,亦可要求受檢單位進行實地消防演習, 諸如救火程序是否合乎規定、逃生路線是否通暢等予以嚴格檢 驗,如不配合之業者,可強制要求停止使用,至其改善為止。 本府如此嚴格的要求,無非是追求一個零災害的目標,本人以 為,所有市政工作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就是保障人命的安全,減 少生命傷亡,是本府施政的最大目標。今年以來本府所轄地區 的消安事故只有一人因自焚致死,在公安的紀錄上不是一件容 易的事,這是所有消防安全同仁共同努力所獲致的成果,希同 仁繼續保持,以維全體市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五、由於經濟不景氣的影響,民間企業已紛紛以各種方式減少支出 ,因應困境;而公務機關因預算編列之故,可能不會直接感受 到不景氣的壓力,但是我們卻無法不去面對本府有史以來所遭 遇到最嚴重的財政困境,因此請各局處會首長確實檢視各機關 支出情形,務必要求節省、減少浪費及不必要之支出,如出差 機位艙等、活動服裝製作、水、電、瓦斯、空調等方面,皆可 經由妥適規劃,減少支出,有些可能節省不多,但是以精打細 算的思維進行活動規劃,自可積少成多,相對增加財源運用的 靈活。另中央有人員裁簡之議,基本上的精神是正確的,請人 事處針對人事精簡進行研究,以「當省不用、當用不省」的原 則,節省花費、增加效能進行人力精簡的規劃,亦請各機關摒 除本位主義,並應以大局為重,全力配合調整,以完成本府組 織架構的再造。 六、本府對於任何民眾的陳情或抗爭事件,一貫的態度是不迴避、 坦然面對,因為我們是講道理的政府,但是在談判之前,我們 一定要將談判的目標、底線先予訂定,而談判的立場及說法前 後要一致,不可因談判對象的多寡而驟下承諾,輕易作下重大 的政策決定,造成外界產生「有抗爭、就有結果」的誤解。日 前有關北政國中自主實驗班一案,有不同見解的兩派陳情民眾 於不同的時間前來本府陳情,但是教育局與雙方對談的過程仍 有值得檢討之處,請教育局儘速對外澄清,以免造成外界的誤 會。

    散會

    十時十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