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四主席裁示(二)﹁…另有
關台北銀行股票上市究採公開抽籤或公開標售案,
希向專案小組提報,聽取專家學者意見,以為決策
參考。﹂修正為:﹁…另有關台北銀行股票上市究
採公開抽籤或公開標售案,希再徵詢專案小組、專
家學者意見,以為決策參考。﹂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有關﹁彩繪鯨魚﹂事件,縱使法令規定有所欠缺,
仍應有相當程度之規範,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請
單副秘書長召集工務局、發展局、交通局、環保局
、警察局、法規會等相關單位集思廣益,針對馬路
、廟宇、公共空間之廣場、公共建築物之牆壁、圍
牆等可能發生類似彩繪的地方,審慎研究相關細節
,訂定內部處理要點,以作為各單位遵循之依據。
(二)報載關於中山北路人行步道改善計畫工程延宕乙案
,請相關單位勿再對外放話互相指責,應本市政一
體之精神全力配合發展局更新計畫,倘有窒礙難行
之處,得提報市長室進行協調。
四、教育局報告:市立成淵國中學生集體性騷擾事件,教育
局事後處置情形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籌辦﹁少年法律劇場﹂乙節,請警察局與少輔
會積極連繫配合教育局辦理,經費不足部份,可由
第二預備金勻支。
(三)為強化學生法律教育知識,請法規會主導,教育局
全力配合,廣邀律師、法律學者專家,定期舉辦﹁
法律知識巡迴講座﹂,以普遍推廣法律教育。
乙、討論事項
一、工務局提:為本局研擬之﹁台北市營建廢棄土管理要點
﹂,提請 討論。
決議:本案暫擱;請廖秘書長召集相關單位進行內部協
調,審慎研討整合後,再提會討論。
二、民政局提:檢陳﹁本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點﹂部
份條文修正對照表乙份(如附件一),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點第三
點第二項﹁前項調解委員中具有大學法律學系……
或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具原住民身
分者免受學歷限制。﹂修正為:﹁前項調解委員中
具有大學法律學系……或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另增列第三項﹁具原住民身分者免受
學歷限制。﹂
三、教育局提:台北市立動物園二期工程昆蟲館變更興建計
畫,所需經費預算由一億元調整為二億元乙案,提
請 討論。
決議:本案暫擱,有關昆蟲館變更興建計畫乙案,對政
策的改變仍尊重專家學者及規劃設計單位多數結論
,惟所需經費增加一億元,乃原列預算之一倍,為
提升對議會之說服力,請主辦單位詳列增加預算之
細部計畫,再提會討論。
四、財政局提:本市萬華區華江段二小段二二八地號等四筆
市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
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謹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丙、臨時討論事項
研考會提:有關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投票﹂乙案之相關事
項,提請 討論。
決 議:
(一)修正通過,惟請先送法規會酌作文字整理後,再函
送市議會併案審議。
修正之點:
1台北市市民投票辦法草案總說明:一、﹁本辦法
之擬定……係為貫徹市民主義,彌補代議政治不
足,以落實市民直接參與政治之權利。﹂中﹁彌
補代議政治不足,﹂等字刪除; 三︱(二)﹁市民
投票案應由本市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三以上連署提
出。﹂修正為﹁市民投票案得由本市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三以上連署提出。﹂
2台北市市民投票辦法(草案):第五條﹁市民投票
依左列方式提出:﹂修正為﹁市民投票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辦理:﹂;第六條﹁市民投票案成立後
……並於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但公告日至投
票日不得少於三個月。﹂修正為﹁市民投票案成
立後……並於六個月內舉行市民投票。但公告日
至投票日不得少於一個月。﹂;第九條刪除;第
十條﹁市民投票案經投票後,無論通過或不通過
,二年內均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提公民投票案。﹂
遞改為第九條並修正為﹁市民投票案經投票後,
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提市民投票案。﹂;第
十一條﹁本辦法施行細則由市政府定之。﹂條次
不變並修正為﹁本辦法實施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第十二條遞改為第十條;第十三條遞改為第
十二條。
3台北市政府試辦市民投票作業實施要點︵草案︶
修正通過後立即公告實施,修正部分如下:四、
﹁凡台北市市民皆得參與市民投票,有關投票人
之資格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
﹂中﹁凡台北市市民皆得參與市民投票,﹂等字
刪除;七、﹁市民投票議題辯論會及說明會以行
政區為單位,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若干場次,
本府民政局協辦,……﹂修正為﹁市民投票議題
辯論會及說明會,得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辦理,本
府民政局協辦,……﹂;八、﹁市民投票議題確
定後,……公告日至投票日不得少於二個月。﹂
修正為﹁市民投票議題確定後,……公告日至投
票不得少於二個月。十、﹁本府辦理市民投票所
需經費由本府第二預備金支應。﹂修正為﹁本府
辦理市民投票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
(二)為減少爭議,本次市民投票擇定﹁核四廠興建問題
﹂為唯一議題,至於﹁命題﹂應力求公正、客觀、
可行,請研考會審慎規劃辦理。
(三)本府市民投票與總統、副總統、國大代表選舉合併
辦理,其投票方式先將市民投票之投票單與總統、
副總統、國大代表之選舉通知單一併送達選民家中
;並於投票日當天,請選民在投票所入口處市民投
票匭投入市民投票之投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