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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992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01-05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鄧 雅 璠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廖 正 井   李 建 中請假 劉 寶 貴 謝 維 采 廖 鯉 楊 至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陳 茂 銑代  謝 秀 芬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林 陵 三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郭 瑤 琪 吳 慧 美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翁 瑞 廷代 邱 聰 智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李銘彬代 陳 椿 亮

    列席

    陳 欽 銘 莊 武 雄   蔡 振 聰 陳 光 雄 胡 兆 康   方 進 貴 郭 志 雄 蘇 崇 昆   楊 立 奇 林 麗 玉 黃 淑 清   黃 玉 川 涂 其 梅 徐 漢 雄   劉 錦 興 張 源 池 方 泰 霖   陳 其 墉 黃 振 昌 余 星 華   陳 光 陳 壽 寶 黃 榮 顯   許 虞 哲 陳 泰 吉 林 得 銓   許 國 郎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九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有關暫緩廢娼乙節,實際上臺北市議會已議決廢娼緩衝兩年    ,並訂定了「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交由本府執行,惟原市    府認為該案窒礙難行而覆議,復遭該會以三分之二加一的多    數維持原議決,要求市府執行,原市府又向行政院陳報請求    公告該法規無效或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但經答復該法規並    未牴觸中央法律,故依直轄市自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自去    (八十七)年七月開始,市府應即執行該法規,以尊重市議    會之議決。 三環保局報告:有關本市棄犬問題之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建設局黃局長補充說明本市棄犬問題:略。  主席裁示:有關本市棄犬問題,首先請白副市長恢復召集跨局處    會之「台北市動物福利推動專案小組」,邀集環保局、建設    局、民政局、衛生局、警察局等相關機關進一步研討,希在    本(一)月底前提出明確的棄犬處理方案,列出具體工作計    畫、工作目標、工作項目、主辦機關、協辦機關及完成期限    等相關事宜,再提會討論。另為避免引起不必要誤會,在專    案小組成立後,請白副市長或指定人員統一發布新聞,並與    媒體保持良好互動關係,至於尋覓收容場所土地取得若有困    難,不排除與其他縣市展開合作。本府不希望棄犬問題成為    遭市民詬病、遭國際人士訕笑的話題,此問題若處理不善,    將影響國際形象,請相關機關以積極的態度來處理。 四研考會報告:為編印本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施政綱    要及施政計畫」草案及召開「重大行政計畫及資本計畫」審    查會議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若有尚需協調或釐清部分,請陳秘書長召集相關    機關之副首長或主任秘書研議,同時並請研考會參酌納入市    長選舉時另外二位市長候選人之政見。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民政局報告:檢陳「市長施政說明會暨與民有約」相關事項。  主席裁示:  (一)「市長與民有約」繼續維持每週舉辦一次,一次於白天上班    時間、一次於晚上下班時間,受理件數維持每次二十件。  (二)「市長施政說明會」修正為「市長區政座談會」,每二週舉    辦一次,每次座談會時間至少二小時,以達成結合區政構想    與區民需求的目標。 二主計處報告:為提報本府辦理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情形    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府各項業務運作與市民權益息息相關,不容任何差    錯,各機關務必於今年六月底前完成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    機處理測試,並請各位首長親自督導瞭解。 三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單週成果暨累計成果統計:略。 (二)執行掃蕩「色情」暨掃蕩「賭博性電玩」成果統計:略。  主席裁示:洽悉。   丙、討論事項 秘書處提:為訂定「台北市政府危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草    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原則修正通過,名稱暫訂為「台北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設置要點」,請劉副秘書長彙整與會首長所提意見,酌做內    容與文字修正後,另行簽報;並請各局處提供案例,必要時    得予以測試。

    決議事項


    散會

    十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