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九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有關暫緩廢娼乙節,實際上臺北市議會已議決廢娼緩衝兩年
,並訂定了「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交由本府執行,惟原市
府認為該案窒礙難行而覆議,復遭該會以三分之二加一的多
數維持原議決,要求市府執行,原市府又向行政院陳報請求
公告該法規無效或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但經答復該法規並
未牴觸中央法律,故依直轄市自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自去
(八十七)年七月開始,市府應即執行該法規,以尊重市議
會之議決。
三環保局報告:有關本市棄犬問題之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建設局黃局長補充說明本市棄犬問題:略。
主席裁示:有關本市棄犬問題,首先請白副市長恢復召集跨局處
會之「台北市動物福利推動專案小組」,邀集環保局、建設
局、民政局、衛生局、警察局等相關機關進一步研討,希在
本(一)月底前提出明確的棄犬處理方案,列出具體工作計
畫、工作目標、工作項目、主辦機關、協辦機關及完成期限
等相關事宜,再提會討論。另為避免引起不必要誤會,在專
案小組成立後,請白副市長或指定人員統一發布新聞,並與
媒體保持良好互動關係,至於尋覓收容場所土地取得若有困
難,不排除與其他縣市展開合作。本府不希望棄犬問題成為
遭市民詬病、遭國際人士訕笑的話題,此問題若處理不善,
將影響國際形象,請相關機關以積極的態度來處理。
四研考會報告:為編印本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施政綱
要及施政計畫」草案及召開「重大行政計畫及資本計畫」審
查會議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若有尚需協調或釐清部分,請陳秘書長召集相關
機關之副首長或主任秘書研議,同時並請研考會參酌納入市
長選舉時另外二位市長候選人之政見。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民政局報告:檢陳「市長施政說明會暨與民有約」相關事項。
主席裁示:
(一)「市長與民有約」繼續維持每週舉辦一次,一次於白天上班
時間、一次於晚上下班時間,受理件數維持每次二十件。
(二)「市長施政說明會」修正為「市長區政座談會」,每二週舉
辦一次,每次座談會時間至少二小時,以達成結合區政構想
與區民需求的目標。
二主計處報告:為提報本府辦理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情形
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府各項業務運作與市民權益息息相關,不容任何差
錯,各機關務必於今年六月底前完成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
機處理測試,並請各位首長親自督導瞭解。
三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單週成果暨累計成果統計:略。
(二)執行掃蕩「色情」暨掃蕩「賭博性電玩」成果統計:略。
主席裁示:洽悉。
丙、討論事項
秘書處提:為訂定「台北市政府危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草
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原則修正通過,名稱暫訂為「台北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設置要點」,請劉副秘書長彙整與會首長所提意見,酌做內
容與文字修正後,另行簽報;並請各局處提供案例,必要時
得予以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