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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24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08-17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王 志 達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廖 正 井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林 陵 三 廖 鯉 楊 至 雄 黃 靖 南 朱 錫 五 梁 政 文 黃 哲 夫 黃 永 信 翟 三 貴 楊 勝 雄 郭 忠 賢 李 武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陳 皎 眉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李龍騰代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江 耀 宗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邱 聰 智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沈 永 華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二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指示事項三之(一)「…公車限速一小時四十公里    ,並非刻意的降低行駛速度,…。」修正為「…公車限速一    小時四十公里,是目前法令的規定,並非本府刻意的降低行    駛速度,…。」;三∣(四)「市民對於取締路霸之支持率,    不僅沒有預期的高,且造成反彈,…。」修正為「市民對於    取締路霸之支持率,沒有預期的高,且造成少數民眾的反彈    ,…。」。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各界對機車彎之設計有諸多意見,請工務局再行檢討改善,    並確實做好模擬測試;爾後各機關於任何新措施實施前,務    必審慎評估,先完成前置作業後再推動,以免造成事後補救    之困擾。  (三)本人絕對支持交通局之公車限速措施,因此一作法除可減少    公車肇事之機率外,亦可冷靜思考是否有其它肇因,並可據    以修正改進。 四之一研考會報告:有關「台北市豪雨積水改善工程(工作)執行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請工務局、環保局全力配合研考會所提改善豪    雨積水建議,以減少積水發生機率。   (二)最近因天候因素,午後常見暴雨,少數地區因雨水渲洩不易    而發生積水現象,情況或不嚴重,但仍易累積民怨,請養工    處及相關單位能掌握機先,於積水發生時儘速趕赴現場處理    ,以減低市民生活之不便;而養工處對任何可能積水地點的    相關資訊,亦應全盤且詳細掌握,俾遇有積水發生時,能迅    速主動對外發布新聞說明積水原因及處置方式,且應建立制    度化之處理及說明流程,以爭取時效,避免各界誤解。 四之二研考會報告:提報「市長信箱」電子信件辦理情形(八十八    年四月至六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另有關新聞處金處長建議,陳情市民對回覆情形    不滿意部分之「其他」項,或可進一步細分其原因,俾利追    蹤處理乙節,請研考會參酌。   (二)請研考會研擬改進市民滿意度問卷調查統計成果呈現方式及    說明用語,以反映實際情況。  (三)請秘書處研究改進對陳情市民之回函格式及用語;另各局處    會函覆市民陳情案件,語氣應委婉,且以白話文行之,以彰    顯本府親和形象,提升市民對本府施政之滿意度,並請各位    首長加強檢閱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情形,以進一    步瞭解民瘼並強化行政效能。 四之三研考會報告:市政會議 市長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環保局報告:有關本局訂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執行「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協查志願服務工作人員試辦計畫」(如附    件)乙案,提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為修訂「台北市政府補助里長建設經費實施要點」(    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   (一)本要點草案三∣(二)「守望相助各項設施、裝備之購置。」     修正為「守望相助各項設施、裝備之購置及維修。」。   (二)三∣(四)「活動中心各項設施之維修及購置。」修正為「活     動中心各項設施之購置及維修。」。   (三)三∣(五)「里內巷弄簡易照明設施之設置。」修正為「里內     巷弄簡易照明設施之設置及維修。」。   (四)三∣(七)「里鄰資訊電腦化相關設備之設置。」修正為「里     鄰資訊電腦化相關設備之設置及維修。」。 二新聞處提:為訂定「台北市有線電視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費    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   (一)本要點草案第一點條文中之「收費標準」;第四點條文中之    「收視費率」及第九點條文中「費率標準」均修正為「收視    費用」。   (二)第四點「本會議決之收視費率,得送請業務主管機關…,應    於每年十一月底公告。」修正為「本會議決之收視費用,由    業務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一月底公告。」;另同點說明欄    中「…簽報市長核定後,負責公告台北市有線電視及有線播    送系統收視費率。」修正為「…簽報市長後公告。」。   (三)第五點「…得邀請轄內或轄外有線電視產業經營者或相關公    會、協會、學會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退席。」修正    為「…得邀請轄內或轄外有線電視產業經營者或相關公會、    協會、工會、學者及消費者代表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    前退席。」。   (四)增列第十三點「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 三財政局提:為訂定「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實施電腦連線存帳作業    要點」(草案)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通過。  附帶指示:對財政局為增加本府資源而陸續提出之開源節流措施    所付出之努力表達感謝及肯定之意。 四財政局提:本市松山區寶清段二小段二七一地號等九筆市有土地    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    ,謹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     丙、臨時討論事項 社會局提:「臺北市社會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案,報請 公   鑒。 決議:通過。 附帶指示:照顧弱勢族群乃現代化政府之基本作為,請各局處會全   力支援及配合社會局的相關工作,以落實本府社會福利之施政   理念。

    決議事項


    一本府目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已達法定標準之機關學校計四0三個  ,其中有二三五個機關已超額進用,就人數分析;截至八十八年  七月份,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數為一三六九人,已進用二二四二  人,進用比例達百分之一百六十四,成效極為良好,其中尤以大  安區公所及文山區公所從八十七年七月起連續十二個月,進用身  心障礙人員比例分別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及百分之四以上,特  別值得嘉許,但仍有八個機關學校進用不足額,希進用不足額之  機關學校,能檢討改進,加速進用,俾落實照顧身心障礙同胞及  維護其就業機會;另對位於本市內的各級政府機構是否足額進用  問題,請勞工局去函要求其應依法辦理,儘快符合進用標準。 二隨著第十屆總統大選日的漸趨接近,有心為國謀福的各參選人目  前均已積極展開各項造勢拜票活動,對於公務人員應恪守的行政  中立規範,本府已訂定有「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注  意事項」、「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於各項公職  人員選舉期間嚴守行政中立執行計畫」等相關規定可依循,其中  包括參選人商借各級學校場地、至本府各機關拜票等均有相當的  限制及規範,請各位首長轉達同仁務必遵循上述相關規定,以維  行政機關應有之中立立場。本府行政中立巡察小組除應於大選前  發揮應有功能外,亦請秘書處視察室會同政風處就相關法規有否  修正必要,再進行檢討。另對各參選人各項造勢活動,本府亦將  依相關規定嚴格執行,且一視同仁,不宜有雙重標準,以營造行  政機關之中立形象。 三各機關應隨時留意新聞媒體之報導,如有與事實不符或評析角度  不客觀之情事者,請相關機關依媒體報導特性、出刊方式,儘速  提出詳細說明及澄清,以即時導正。各局處新聞發布同仁並可參  照媒體新聞稿「倒寶塔式」之重點寫作方式,提綱挈領,讓媒體  及讀者能立即知悉事實真相及本府立場和作法。另亦請新聞處安  排邀請資深新聞人員,到府講授新聞寫作專業重點課程,以提升  各機關撰擬及發布新聞之能力。 四本府預定於九月間開放一二五座學校夜間球場供各社區使用,在  開放前,請教育局務必澈底檢視相關照明、安全設施是否完備及  管理規範是否周延,確定沒有問題時,才予以開放供民眾使用。  勿因前置作業不夠細緻,導致本府之良善美意無法達到預期成效  。 五近日本市公車肇事頻傳,對於任何一件車禍傷亡事故的發生,本  人絕對表示惋惜與痛心,本府也不會規避應負之責,但是期待市  民、媒體及本府各位同仁,能以冷靜、客觀、理性的角度來分析  事件發生之原委,力求呈現事實之真相,進而共謀改進之道。

    散會

    十時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