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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54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0-03-14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林 陵 三 廖 鯉 楊 至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陳 皎 眉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龍 應 台黃才郎代 江 耀 宗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陳 清 秀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陳 慶 安 游 進 忠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第一○五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警察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二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工作     成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經訴願決定撤銷之比例高達百分之五十二,實屬偏高     ,請法規會與訴願會就法律層面之見解,提供工務局建管     處作為正確執法之依據。 五、警察局交通局報告:檢陳八十九年二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故、     掃除路霸、酒後駕車及拖吊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八十九年二月份十二件交通事故傷亡案件中,因駕駛失控     撞上路邊固定物者即占六件,死亡率高達百分之五十四,     請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及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針對失控     自撞個案,深入檢討交通系統工程設計上有無問題,以降     低肇事率;另交通警察大隊登錄交通事故發生原因時,除     照相存證外,亦應確實掌握肇事地點,以利交通局調整交     通工程設計,請交通局、警察局審慎研議標準作業程序,     具體落實執行。 (三)為防杜交通意外造成傷亡,過去曾於高架橋護欄末端置放     塑膠桶,今日已不復見,雖不甚美觀,但卻可挽救民眾寶     貴生命,請交通局參辦。 (四)為瞭解大眾運輸工具之旅運人次,請主計處統計捷運新店 線、南板線通車後之交通運量情況。 六、教育局報告:有關「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中文書寫排印方式統     一規定」乙案之緣由及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七、衛生局報告:為因應本年腸病毒流行,本局防治策略及因應措     施,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一、建設局法規會提:為廢止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以下簡     稱本規程)乙案,業經審查完竣,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衛生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檳榔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保留。 (二)為提升本案立法品質,有關檳榔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之定位及    政策面意涵等問題,請勞工局、財政局、文化局、警察局、    社會局、教育局、法規會、訴願會等機關研擬意見,於一週    內送請衛生局彙整,審慎研議後,併本自治條例草案提會討    論。    丙、臨時討論事項 發展局提:配合本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則第五條使用組之使用項目修正案,增訂及修訂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於下週再提會討論。

    決議事項


    一、本府於本(三)月八日至十三日受邀至市議會進行行政中立等四   項專案報告,詢答中反對黨議員對本府嚴守行政中立之立場表   示肯定;總統大選在即,秘書處視察室應積極主動查察,特別   是選前舉辦之大型活動更應派員實地察看,以確實發揮視察室   應有的功能;至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自   治條例之訂定,請秘書處、法規會除應審慎研酌外,為求公正   性,亦可考量成立一個公正超然的申訴委員會,以客觀審議查   察行政中立所引發之爭議;本案並請訴願會共同參與,俾求周   延。 二、距離總統大選投票日愈來愈接近,時有賄選買票之傳聞,除請   警察局要求所轄分局及派出所防範金錢暴力介入選舉外,並請   警察局主動與地檢署及臺北市調查處配合查察賄選,以維持民   主政治品質。

    散會

    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