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九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紀錄確定。
(二)上次紀錄內容修正較多,爾後請主政機關提案前與相關機關
妥適協調,取得共識,避免議案討論有失周延。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公共場所防火防災工作,單靠消防局的努力,難免有死角存
在,請該局研擬具體辦法,藉由民眾的投入擴大公共安全參
與層面,如設置專線電話,動員消費者共同監督公共安全設
施,並提供適度獎勵,又受監督之賣場、百貨公司等公共場
所,公共安全設施良好者,亦應給予獎勵,以提升企業形象
;而經民眾舉發之公共場所,消防局應即要求業者限期改善
;類似之作法,警察局於查察色情及取締賭博性電玩時,亦
可比照辦理;須知市民的參與,對於執行公權力絕對是有幫
助的,勿輕忽民眾可能發揮的巨大影響力。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由於員警同仁積極投入,交通整頓已見成效,惟警察同仁尚
有維護治安之責,將警察幹部送上街頭維持交通秩序,僅是
治標作法,而改善交通治本之道,乃在結構上改變交通動線
、道路規劃等,請交通局通盤研究;至捷運轉乘公車免費措
施,即將於七月起實施,可能因補貼而產生預算排擠之效應
,亦請交通局一併研酌。
四人事處報告:為維持本府辦公效率與為民服務品質,擬定春節假
期前後各機關差勤管理一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春節假期之差勤管理,除應顧及人性化管理外,另為避免造
成外界對新市府團隊有鬆懈之印象,仍請各首長確實審核所
屬人員之差假,重點在於二月十九日收假上班時,市政工作
應即全面恢復正常,以積極提供市民應有服務。
(三)春節假期中警察、醫療、交通、消防、環保等單位,犧牲假
日為民服務的精神,誠屬感佩,請秘書處、研考會、新聞處
規劃安排於春節前後,由本人親自前往訪視,以嘉勉基層同
仁之辛勞。
五衛生局報告:台北市立醫療院所恢復收取掛號費溝通協調經過,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因衛生局事前即與市議會、各界代表充分溝通,爭取支
持,協調過程極為順利,在作法上相當周延,足以作為各機
關施政之範例。
乙、討論事項
一勞工局提:為本市「按摩業輔導管理與稽查業務」移回本府社會
局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附帶指示: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八十九年度擬動支六億元輔導殘
障者就業乙節,請於本人聽取該局簡報時詳加說明。
二研考會提:為擬具本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施政綱要草
案乙案,提請 審議。
財政局李局長口頭報告:施政綱要表達方式,希整合為簡單之系
統圖,內容概括施政理念、目標、策略、措施、作法等,另
文字之陳述,亦希以正面方向來表達。
歐副市長口頭補充說明:為增加施政綱要之易讀性,建議各局處
會撰寫時宜掌握下列三項重點:
(一)彙整歸類提綱挈領,勿超過十大項。
(二)工作要項應彰顯業務重點特色,簡明扼要,並與市政白皮書
相呼應。
(三)依業務性質之重要性排列優先順序,並充分反應預算分配重
點。
決議:本案緩議;請各機關參採歐副市長及財政局長意見,重新
檢討後於二月九日前送研考會彙整。
附帶指示:
(一)基本上預算籌編以施政計畫為原則,而施政計畫則以施政綱
要為來源,故綱要、計畫及預算實為一體三面。本施政綱要
草案,請各首長就主管業務逐字詳閱,並注意:1.確定為本
機關之政策;2.檢視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配合上有無疏漏之
處;3.兼顧計畫之周延性,未來擬推動的政策應涵蓋在內;
4.施政綱要與預算內容相呼應,每項計畫、每筆預算均可在
綱要內找到依據,以利在市議會備詢時充分辯護,進而推動
預算順利通過。
(二)本施政綱要期程為一年半,為新市府團隊就任後擬訂的第一
份施政綱要,各界當會以較高的標準來觀察,倘列舉的僅是
例行性工作,勢必無法展現本府跨世紀施政新風格,請各機
關掌握左列方向:
1.對於未來一年半將推動或創新的工作,必須充分明確表達政
策目標、進度時程及各項量化指標,並與本人市政白皮書提
出的目標相呼應。
2.本府對市議會提出之施政報告應涵蓋綱要之內容,撰寫上並
力求生動活潑,以提高可讀性;報告時除準備書面資料外,
亦請設計多媒體簡報,以呈現新市府團隊耳目一新的形象,
請歐副市長召集專案小組研擬,小組成員包括研考會、秘書
處等;另施政報告方式有別以往,亦請事先與市議會溝通,
以取得共識。
3.本府施政非僅維持政府運作而已,應精確掌握民意脈動,並
融入創新作法,特別是人事處、訴願會、法規會、政風處等
機關,業務上亦請審慎思考創新作為,使市府團隊更具高效
率,更符合親民作風。
4.跨越公元二千年有何跨局處的合作計畫或大型活動待辦,請
各機關再行檢討,於三日內提列計畫內容,送研考會彙整。
三警察局提:為訂定「臺北市公娼接客費標準」乙案,謹提請 審
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說明二「檢附『臺北市公娼接客費標準表』乙份…」
中的「表」字刪除;附表標題「臺北市公娼接客費標準表」
修正為「臺北市公娼接客費標準」,並書明「依臺北市公娼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市公娼接客費標準,如下表
:」乙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