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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128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1-08-28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英九

    紀錄

    蔡娟娟

    出席


    歐晉德 白秀雄(公假) 陳裕璋

    列席

    莊武雄 羅俊昇 楊 綱

    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一二七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 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 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民政局報告:提報「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競選旗幟設置 原則(草案)」 及「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競選旗幟設置 地點一覽表」,請各相關局處配合相關作業,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對於執行拆除廣告物如確有困難時,二層樓以下之違規 廣告物請洽環保局拆除,二層樓以上之招牌式廣告物則 洽建管處拆除。 (三) 未來邀請各政黨參與會議討論時,應包含無黨籍人士或 社會公正人士等。 五、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九十年七月份改善市容查報案件統 計資料暨各權責機關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針對北投區中央北路之廢土乙案,請李副秘書長協調相 關局處會儘速處理。 (三) 對於逾期三個月以上未執行的市容查報案件,請相關單位 (環保局、交工處,以及中正、松山及北投區公所等)儘快 結案。 六、財政局報告:本市九十年四至六月經濟情勢分析,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各局處會落實開源節流措施,例如:本府辦理相關活 動時應能省則省,可減少製發不必要的運動服及禮品。 七、財政局報告:為激勵投資意願,促進經濟繁榮,謹擬具「臺北 市招商投資獎勵方案作業計畫」,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財政局整理近來所提出之各項招商及振興經濟等計畫 ,作成宣導手冊;該手冊內容不宜太多,但一定要有重 點及特色,並請新聞處提供技術上的協助。 八、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九十年五月及六月份辦 理公告金額以各項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決標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興光市場新建電梯工程的決標金額只有預算的27%,差 不多只有預算的四分之一,這種現象很荒唐,另南港區 公所鄰里公園美化工程(決標金額是預算金額的34%, 差不多只有預算的三分之一)也有類似情形。此現象雖 然節省很多經費,但對當時編列預算卻產生排擠效應, 且會令人產生有無低價搶標及執行有無困難的質疑。對 於決標金額出現異常的案件,請各局處會首長親自檢討 ,了解問題的癥結,臺北市議會對此一現象已質詢多次 ,但還是不斷的發生,可見本府未能澈底檢討。對於決 標金額過低之案件,請工務局及有關機關應確實檢討改 進並追究相關責任。 九、發展局報告:為「推動臺北市都市更新方案」推動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對於老舊社區之都市更新計畫,可以評估選擇較有立即 成效之推動計畫, 將未來改善的情形與目前進行的現況 以電腦合成的圖像方式加以顯示並予以宣導,讓當地民 眾能了解推動情形。 (三) 本市停車空間已處於高度不足的情況,由於道路面積嚴 重不足,對於民眾無限制的買車,勢必增加本市車位成 本及停車壓力,本府應事先加以宣導並教育民眾。另請 停管處嗣後在辦理新建停車場完工啟用儀式時,應將全 市停車空間狀況的增減情形加以統計顯示,並以各種傳 播及查詢方式(如LED顯示、電腦網路及手機WAP功能等 ),提供即時之停車資訊,讓民眾能方便使用並了解停車 現況。 十、原民會、勞工局報告:為本府執行「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 治條例」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各局處會於十二月十三日本自治條例實施屆滿二周年 前依規定儘快進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原住民。 十一、主計處報告:檢陳九十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特別預算及本府各機關接受中央各部會補助款截至九 十年七月底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各局處會秉持撙節支出原則加強預算的執行。 (三) 對於本府於年度執行中依追加預算接受中央補助款的 情形及實際用途,請財政局及主計處研擬合理及統一 的說法,對外說明清楚。 十二、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九十年七月份推動資訊業務具體工作 項目成果暨網路新都執行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三、稅捐稽徵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月份稅收概況 及八月份重要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四、建設局報告:本市環南市場改建工程及萬大路果菜漁產批發 市場改建工程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貳、討論事項 一、 衛生局提:為訂定臺北市氣切個案進住照護機構照護費用補 助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 捷運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 系統規劃召開公聽會作業準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研考會提:謹擬具本府九十一年度施政計畫草案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四、 主計處提:九十一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請各局處會預作準備,並就相關部分與臺北市議會加強溝 通。 五、主計處提:九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對於中低收入老年生活津貼之用語部分應說明清楚

    決議事項


    一、 有關於公園裏舖設跑道一事,本市較大的河濱公園如大佳河 濱公園、景美河濱公園等目前均舖設柏油路面,可考慮舖設 較長的跑道,但對於淹水的問題要加以克服。雖然本市沒有 像日本福岡大濠公園有長約二公里並有標記的跑道,但可找 合適的地方規劃類似的跑道,並可邀請體育界人士,尤其是 田徑界喜好中長跑的人士共同參與規劃,這樣做出來的跑道 ,他們不但沒有意見,而且會喜歡使用。如果本市能做出指 標性的設施,並將本市具有跑道的公園加以標示,將使市民 有不同的感覺,本案請公園處積極研處。 二、 有關統籌分配款一事,本府九十一年度預算案於今日討論通 過後,即送臺北市議會審議,本府係依照財政部與主計處呈 報行政院的比例編列,因此本府將不作任何改變,行政院日 後如再作決定,本府也來不及改變。 三、 有關臺北縣政府逕自宣布板新地區供水改變計畫一案,本市 自來水事業處不可能對於沒有缺水的地區進行常態性供水, 這既不合理,且本市亦沒有能力擴大供水。本市自來水事業 處目前每日最大設備能量是340萬公噸,供應本市210 萬公噸 ,臺北縣用120萬公噸,本府只有10萬公噸的水可供緊急調配 ,這10萬噸的水是本市也是臺北縣的「救命水」。臺北縣政 府未事先與本府溝通協商情況下,即逕自宣布對原來不缺水 的地區進行換水,雖然本府事後才知道,但有鑑於陳總統已 應邀參加八月二十九日的通水典禮,本府特別將緊急救命、 救火的水拿出一半來提供,讓二十九日可以通水,不過只能 供應七天,因為緊急用水的調配在枯水期要特別小心。本府 對昨日晚間臺北縣政府的反應,並且無端將陳總統捲入此一 事件表示抱屈及遺憾。陳總統在八十三年十二月至八十七年 間擔任本市市長應完全了解翡翠水庫的容量、水處淨水量的 極限、自來水調撥能量及是否有能力擴大供水的情形,八十 三年至今,翡翠水庫的軟、硬體設備沒有增加,淨水量及供 水量都是一樣,情形並沒有改變。翡翠水庫出水量很大,但 並非都能變為自來水,仍需經過嚴謹的淨水過程才能成為自 來水。水源擴大供水計畫早已由經濟部規劃,至九十二年直 潭淨水廠第五座淨水設施完工後增加70萬公噸淨水能量後才 能實施。現在本市自來水事業處有35%的水提供給臺北縣, 有三分之一的臺北縣民使用本府的自來水。對於本府不跟北 縣分享翡翠水庫水源的指控,是不確實的。本府對此事處理 過程非常小心謹慎,為了尊重元首及維護縣市情誼,雖然臺 北縣政府始終不願意與本府聯絡,本府昨日仍指派自來水事 業處蔡處長主動提出本府的解決方案給臺北縣政府參考,本 府研判七天之內的供水量沒有問題,但超過七天後可能「力 有未逮」。這件事情給本府很好的警惕,縣市合作如果不事 先諮商,進行就會非常的困難。而比如本府與基隆市對於垃 圾合作處理的問題,事先有很好的協調,就能順利簽訂合作 協約,並未因基隆市長是不同政黨而有不同的考量,本府仍 會盡量幫忙。另基隆及臺北縣於象神颱風遭遇困難時,本府 也支援垃圾車;高雄日前淹水,本府則立即支援160人、45部 抽水機等機具,以及桃芝颱風受災縣市,本府均即時盡力支 援等。本府對縣市合作的立場一向抱持「與人為善」、水資源 與人共享、 水庫水源縣市共享的原則處理,並避免被外界扭 曲及泛政治化的聯想。此事過程中雖造成縣市雙方的誤會,但 本市還是願意站在本著溝通、協調的立場,敞開協商的大門。 未來對於縣市合作的基本立場亦是一本初衷不會猶豫,但希望 不要顧及政治考量、政治支票的兌現,而應以公共政策及互助 互惠的觀點回歸政策面及專業面。 四、 對於交通新制的實施,媒體在相關細節所反應的事情,本人 於交通會報時,已一再提醒交通局及交通大隊,對於所有相 關事宜是否均已準備周延。新制實施之前,一定要能解決所 有的問題,如果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就暫時不要上路,任 何新制上路,一定要求其周延,甚至要反覆演練,沒有問題 才上路,因為一上路,就有幾十萬、幾百萬的民眾受到影響 。上路得好,遠比上路得早來得重要,請交通局及交通大隊 確實檢討改進。 五、 日前接到幾件本府各局處會處理市政問題時,態度不一的案 件,使得基層及議員有被歧視的感覺,造成強烈的反感,這 對市政的推動非常不利。請各局處會嗣後處理市政問題時, 態度應能一致,該做就做,不必等其他人介入或因為外界的 施壓,而有所不同。有些比較大及敏感的案件,如承辦人無 法做決定時,應立即與直屬長官商量,而當承辦人答復時, 其意見就是代表單位的意見,往後其直屬長官均應支持其說 法,請各局處應提醒同仁處理市政問題絕對不要輕易承諾, 必須想清楚且與上級有共識後再作決定,擔任上級長官亦應 有同樣的認知。

    散會

    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