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九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工務局李局長口頭補充報告: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之施行,本局已
依採購法母法研訂標準作業程序中,並將於本局所屬各處先
試行,未來將邀集各相關工程機關說明試行成果,另本局亦
已成立工作小組,依採購法研修「投標須知」、「工程合約
」、「施工總則」等配套草案,預定於四月底前完成,並簽
報市長核定後實施。
主席裁示:
(一)紀錄確定。
(二)政府採購法雖將於五月二十七日實施,惟施行細則須遲至三
月底始能出爐,時間極其緊迫,除原定相關作業同仁之實務
抽測時程可酌予延後外,各相關機關務必完成先期準備工作
,並請工務局參酌公訓中心顧主任之建議,設立諮詢專線電
話,亦請歐副市長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商請設立專線電
話,以供同仁查詢。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市民所關注之捷運新店線能否於年底通車至景美乙節
,請捷運局、捷運公司逕行協調,俟本人二十一日前往捷運
局聽取業務簡報後,再裁決通車時程暨方式。
四消防局報告:檢陳八十七年十二月份執行災害防救工作報告,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消防局全體同仁對防災工作所做的
努力及辛勞。
附帶指示:年關將屆,天乾物燥,火災發生機率比平日高出許多
,在此除呼籲全體市民注意防火安全外,亦請消防局、工務
局、警察局、自來水事業處針對電影院、百貨公司、餐廳、
大型賣場等公共場所可能衍生之公共危險問題,特別予以重
視,加強防範可能危險之發生,另防火巷被長期侵占情形亦
相當嚴重,如防火巷無法提供為救災通道,勢必擴大災情,
請工務局加強相關的取締工作,以維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至
防震救災亦為保障市民生命財產之重要工作,請消防局進行
整體規劃,且擇時進行實兵演練,加強同仁救災技巧及提升
市民之防災意識。
五研考會報告:報告「臺北市政府八十七年推行為民服務工作電話
測試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研考會同仁的努力,另請研考會將
電話測試紀錄彙整抽樣後,提供予尚有改進空間之單位參酌
改善,至公訓中心所開辦之「電話禮儀班」、「為民服務班
」亦鼓勵同仁踴躍參與。
六交通局報告:為重大違規停車提高移置費之法案,經提請覆議,
仍遭市議會議決維持原議決案,報請 公鑒。
歐副市長口頭報告:爾後各局處會欲提市政會議審議之議案,若
涉及相關機關時,應先行完成前置幕僚作業,妥適協調、取
得共識後再提出,俾利議事順暢。
主席裁示:
(一)本案改列討論案。
(二)請法規會今日即公布台北市議會修正通過之「台北市妨害交
通車輛處理辦法」第八條條文,至公布方式請法規會酌處。
(三)本案相關配套措施,諸如向議會提出之方案內容、重大違規
者接受講習及連續處罰之適法性、可行性,以及退費方式及
細節等,請交通局儘速研擬後提報市政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