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討論事項一決議:修正之點:﹁…
十五﹃…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簽報市長核定並送
台北市審計處備查後實施,…。﹄﹂修正為﹁…十
五﹃…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簽報市長核定後實施
並送台北市審計處備查,…。﹄﹂。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快樂頌KTV 火災案,善後緊急處理,在本府白副市
長及社會局、法規會、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大隊
、萬華區公所等單位首長不辭辛勞,全力奔走協調
,以最大愛心、耐心與負責任態度向罹難者家屬表
達市府最大誠意,圓滿將善後問題作初步解決,得
到家屬代表肯定及支持,為本府對緊急事故本著﹁
效率、便民﹂精神處理,樹立了良好典範,除對白
副市長及諸位局處會首長,表達崇高敬意與謝意之
外,期勉本次處理精神與原則,能作為日後本府所
有局處會處理類似情形之借鏡。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之一、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
件三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對於進度落後案件,請主辦單位針對落後原
因研擬有效因應對策,積極推動,以期趕上進度。
四之二、研考會報告:市長與民有約便民服務列管案件辦理
情形︵八十四年第一季︶,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與民有約列管案件,請各權責單位對於重複出現之
舊案,加以註記,確實詳明處理階段,並請研考會
配合列管;另本次季報,仍有許多問題延宕未決,
請各有關單位針對涉及自身業務範圍者加強檢討,
謀求解決。
(二)市長與民有約案件,請各局處會以負責態度主動處
理,必要時可約請當事人於局處會首長與民有約時
間晤談。
(三)聯合服務中心應將與民有約無法掛號或銷號案件,
設法安排至各相關局處會首長與民有約時間,以增
進本府服務效能並讓局處會首長體察民意。
五之一、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
關執行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
五之二、主計處報告:謹將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以前年度
保留經費執行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
報請 公鑒。
五之三、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八個特別預算執
行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公鑒。
五之四、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府各機關辦理統一
︵聯合︶採購截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執行情形,報
請 公鑒。
五之五、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各營︵事︶業機
構截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執行保留之以前年度資本
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數額,報請
公鑒。
五之六、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
業機構截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獲得之盈︵賸︶餘數
額、資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執
行數額,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八十四年度各機關預算執行雖已達八十%,惟仍應
避免消化預算之不當浪費;另歷年保留款及八個特
別預算案執行情形仍未理想,尤其是年度保留款一
再落後,屢遭詬病,應速謀根本解決之道,若確實
難以執行,亦應尋求變更計畫或執行方式,否則持
續延宕,效率難以增進,請各單位檢討改進。
(二)報告事項五之六說明二│(一)│2│顯示營(事)業
機構中公車處實際虧損已達五億餘元,且超出預計
虧損三千萬餘元,未來恐將持續擴大,請交通局於
一週內將虧損原因與解決對策提報市長室、研考會
,俾進一步了解。
六、國宅處報告:為本市延壽國宅丙標﹁海砂屋﹂乙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意見辦理。
(二)本案鑑定報告書遲遲未出爐,請國宅處儘速取得,
送請建管機關依法判定是否拆除重建。
(三)案內未說明對建商責任之追究,初步了解承商亦應
負起相當的責任,為便於將來採取索賠,應主動積
極辦理保全手續,請法規會、地政處協助國宅處妥
善處理。
(四)國宅處對於住戶應以最大耐心、負責的態度誠心誠
意溝通,並對議會關心本案之議員主動說明本府處
理原則,必要時可請議員協助溝通、協調。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府會總聯絡人:為利市政總質詢及答復順利進行,請各
單位積極準備,並對於民間反應、議員關注、媒體
焦點,及日常施政等較重要議題,提供模擬質詢問
題及答復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局處會積極配合辦理。
二、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工務局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於八十四年三月份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建管處三月份建照申請平均核發時間,由二
月份二十四‧三九天增至二十九‧六一天,稍有退
步,離依規定一般案件十二天、重大案件二十天仍
有一段距離,請建管處檢討改進。
丙、討論事項
一、勞工局提:擬訂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草
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民政局提:為修正﹁台北市山胞申請各項補助須知﹂部
分條文及調高補助金額並增列具有特殊才能之原住
民學生獎勵項目,敬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
(二)本府擬設置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之可行性乙節,請民
政局週詳規劃後,提市政會議討論。
(三)據報載某原住民座談會,原住民代表對本府從去年
底至今所採取多項協助原住民措施,皆非充分瞭解
,衍生誤會,顯示政策無法落實至原住民團體,請
民政局協調社會局、新聞處向原住民團體、相關社
會團體妥善說明。
三、社會局提:為﹁本市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乙案,提
請 討論。
決議:本案請白副市長督導協調社會局、法規會依下列
政策性原則酌作修正後,下週再提會討論:
(一)設籍時間以投票權︵八十三年八月三日︶為依據,
八十三年八月三日以後遷入本市者之設籍限制以二
年為限。
(二)申領資格:凡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前設籍並實
際居住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原住民、殘障者
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且基於﹁公共資源不重複
領取﹂之原則,對於限制條款宜以擇一行使表示;
至於六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領一次退休金之職工是
否放寬及財富雄厚長者是否限制,亦請社會局一併
考量。
(三)發給金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老農津貼
者,應予扣減本府分擔部分後發給差額。
丁、臨時討論事項
社會局提:為設置﹁臺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乙案,提
請討論。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