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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06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4-25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黃瑀玲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公假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唐雪舫     蔡信義 陳哲男     廖正井代    吳英璋 林逢慶康道春代 李鴻基     唐雪舫代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討論事項一決議:修正之點:﹁…
        十五﹃…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簽報市長核定並送
        台北市審計處備查後實施,…。﹄﹂修正為﹁…十
        五﹃…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簽報市長核定後實施
        並送台北市審計處備查,…。﹄﹂。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快樂頌KTV 火災案,善後緊急處理,在本府白副市
        長及社會局、法規會、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大隊
        、萬華區公所等單位首長不辭辛勞,全力奔走協調
        ,以最大愛心、耐心與負責任態度向罹難者家屬表
        達市府最大誠意,圓滿將善後問題作初步解決,得
        到家屬代表肯定及支持,為本府對緊急事故本著﹁
        效率、便民﹂精神處理,樹立了良好典範,除對白
        副市長及諸位局處會首長,表達崇高敬意與謝意之
        外,期勉本次處理精神與原則,能作為日後本府所
        有局處會處理類似情形之借鏡。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之一、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
        件三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對於進度落後案件,請主辦單位針對落後原
        因研擬有效因應對策,積極推動,以期趕上進度。
    四之二、研考會報告:市長與民有約便民服務列管案件辦理
        情形︵八十四年第一季︶,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與民有約列管案件,請各權責單位對於重複出現之
        舊案,加以註記,確實詳明處理階段,並請研考會
        配合列管;另本次季報,仍有許多問題延宕未決,
        請各有關單位針對涉及自身業務範圍者加強檢討,
        謀求解決。
      (二)市長與民有約案件,請各局處會以負責態度主動處
        理,必要時可約請當事人於局處會首長與民有約時
        間晤談。
      (三)聯合服務中心應將與民有約無法掛號或銷號案件,
        設法安排至各相關局處會首長與民有約時間,以增
        進本府服務效能並讓局處會首長體察民意。
    五之一、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
        關執行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
    五之二、主計處報告:謹將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以前年度
        保留經費執行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
        報請 公鑒。
    五之三、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八個特別預算執
        行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公鑒。
    五之四、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府各機關辦理統一
        ︵聯合︶採購截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執行情形,報
        請 公鑒。
    五之五、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各營︵事︶業機
        構截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執行保留之以前年度資本
        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數額,報請
         公鑒。
    五之六、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
        業機構截至八十四年三月底止獲得之盈︵賸︶餘數
        額、資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執
        行數額,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八十四年度各機關預算執行雖已達八十%,惟仍應
        避免消化預算之不當浪費;另歷年保留款及八個特
        別預算案執行情形仍未理想,尤其是年度保留款一
        再落後,屢遭詬病,應速謀根本解決之道,若確實
        難以執行,亦應尋求變更計畫或執行方式,否則持
        續延宕,效率難以增進,請各單位檢討改進。
      (二)報告事項五之六說明二│(一)│2│顯示營(事)業
        機構中公車處實際虧損已達五億餘元,且超出預計
        虧損三千萬餘元,未來恐將持續擴大,請交通局於
        一週內將虧損原因與解決對策提報市長室、研考會
        ,俾進一步了解。
    六、國宅處報告:為本市延壽國宅丙標﹁海砂屋﹂乙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意見辦理。
      (二)本案鑑定報告書遲遲未出爐,請國宅處儘速取得,
        送請建管機關依法判定是否拆除重建。
      (三)案內未說明對建商責任之追究,初步了解承商亦應
        負起相當的責任,為便於將來採取索賠,應主動積
        極辦理保全手續,請法規會、地政處協助國宅處妥
        善處理。
      (四)國宅處對於住戶應以最大耐心、負責的態度誠心誠
        意溝通,並對議會關心本案之議員主動說明本府處
        理原則,必要時可請議員協助溝通、協調。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府會總聯絡人:為利市政總質詢及答復順利進行,請各
        單位積極準備,並對於民間反應、議員關注、媒體
        焦點,及日常施政等較重要議題,提供模擬質詢問
        題及答復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局處會積極配合辦理。
    二、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工務局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於八十四年三月份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建管處三月份建照申請平均核發時間,由二
        月份二十四‧三九天增至二十九‧六一天,稍有退
        步,離依規定一般案件十二天、重大案件二十天仍
        有一段距離,請建管處檢討改進。
        丙、討論事項
    一、勞工局提:擬訂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草
        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民政局提:為修正﹁台北市山胞申請各項補助須知﹂部
        分條文及調高補助金額並增列具有特殊才能之原住
        民學生獎勵項目,敬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
      (二)本府擬設置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之可行性乙節,請民
        政局週詳規劃後,提市政會議討論。
      (三)據報載某原住民座談會,原住民代表對本府從去年
        底至今所採取多項協助原住民措施,皆非充分瞭解
        ,衍生誤會,顯示政策無法落實至原住民團體,請
        民政局協調社會局、新聞處向原住民團體、相關社
        會團體妥善說明。
    三、社會局提:為﹁本市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乙案,提
        請 討論。
      決議:本案請白副市長督導協調社會局、法規會依下列
        政策性原則酌作修正後,下週再提會討論:
      (一)設籍時間以投票權︵八十三年八月三日︶為依據,
        八十三年八月三日以後遷入本市者之設籍限制以二
        年為限。
      (二)申領資格:凡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前設籍並實
        際居住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原住民、殘障者
        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且基於﹁公共資源不重複
        領取﹂之原則,對於限制條款宜以擇一行使表示;
        至於六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領一次退休金之職工是
        否放寬及財富雄厚長者是否限制,亦請社會局一併
        考量。
      (三)發給金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老農津貼
        者,應予扣減本府分擔部分後發給差額。
        丁、臨時討論事項
    社會局提:為設置﹁臺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乙案,提
        請討論。
    決議:通過。

    決議事項


    一、從﹁快樂頌KTV 縱火案﹂可發現青少年犯罪問題日趨嚴   重,如何減少青少年犯罪行為,本府教育局、勞工局、   警察局均責無旁貸,應積極輔導協助,遏阻青少年犯罪   行為之擴大,請前述單位,共同朝下列方向努力:   (一)教育局:   1短期:少輔會體制化,並積極進入社區、進入青少     年文化。從﹁法﹂的角度,從﹁暴力傷害的結果﹂     ,全力對學生宣導。對訓輔人員、校長、導師舉辦     分區座談,積極認識並消弭校園暴力。為提供青少     年正當休閒活動及場所,發洩其充沛體力及紓解精     神壓力,應積極於假日籌辦音樂會、舞會或球類競     賽及訓練營,並協助各校參與、推廣。 2長期:增加輔導人力,國中部分應設法從現行十五班     一位輔導老師,提高至十二班一位輔導老師;國小     部分亦應從﹁零﹂增加專業輔導人員。各級學校之     各處室間應﹁分工而合作﹂,減少事端之發生,並     強化校園暴力之預防及預警。   (二)勞工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對失學及不願就學之青     少年,加強技藝訓練,以培養其適應社會之一技之     長。   (三)警察局:對禁止青少年涉足之不正當休閒場所,應     加強查察,嚴加取締,並應研擬對策,禁絕青少年     於公共場所飲酒過度,致生事端。 二、為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積極向公共危險進軍,本     府已加強公共安全之查核及督導,惟限於人力,進     度相較於各公共場合違規之嚴重,仍不符預期。行     政院日前已將建築法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其主要     修正內容為建議﹁行政與技術分立﹂,規定違建物     代檢制度可委由民間公正團體、專業機構或技師代     行檢查,惟立法院何時審議通過,難以預測,為加     速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檢查,避免因立法之遲滯延宕     ,本府相關局處應積極研究依建築法修正案之精神     ,率先委託公會或民間公正團體代行檢查,以避免     公共危險發生之機率,強化本市公共安全。 三、為關渡平原、社子島、奇岩段之開發,士林、北投舊社   區之更新,以及關渡平原、社子島排水系統改善、洲美   及關渡堤防之興建、農舍改建等,本府成立由陳副市長   召集之專案小組,負責推動及改善,成員包括秘書長、   謝副秘書長、發展局、工務局、養工處、建管處、公園   處、民政局、研考會等單位首長,士林、北投區區長及   士林、北投地區之議員。 四、各局處會重大市政建設對本市之發展影響至鉅,其設置   區位之選擇,於先期作業階段應先會發展局,以都市發   展之觀點予以評估,確認之後,再編列經費進行規劃及   開發事宜,以使本市之建設發展能有整體視野、宏觀規   劃,以齊一步驟,發揮最大功效。

    散會

    十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