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六月四日第一一一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修正之點:參、指示事項六「…財政收
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正為「…財政收支劃
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有關高雄市提出重新調整統籌分配稅款比率之建議,本
府已明確表達反對的立場,但相關機關在闡明拒絕接受
的立場時,應準備周詳的理論基礎作為論述根據,以免
淪於意氣之爭,本人亦會在中央重要會議中,適時表達
本府堅決反對之立場。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財政局報告:為統籌運用本府財政資源,活絡本市經濟,謹
擬定「臺北市政府財經策略方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感謝財政局所有同仁的辛勞。
(二) 希各機關能重視本案,並可指定專人依機關業務特性研
究帶動商機之企劃方案,以協助振興景氣並充裕本府財
源。
五、財政局報告:提報本府各局處及本市各區公所推動「臺北市振
興景氣方案」九十年一月至三月之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建設局、民政局加速推動於各區選定一至二處商店街
及攤販集中市場之籌辦計畫,並可邀請當地里長、社區
發展協會等相關人士參與,結合地方基層意見,使該計
畫能順利推動。
六、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九十年度「公廁年」府管計畫期中查證
資料彙編,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公廁年」推動的相關示範計畫請繼續執行,只要是對
的,不必在意外界的批評,另有關公廁檢查申報文書的
效能及必要性,請環保局再予檢討。
七、衛生局報告:有關連江縣衛生局來函致意,並請本局所屬市立
醫療院所專科醫師續支援馬祖地區醫療資源乙案,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本案請繼續辦理,以協助馬祖地區醫療
衛生保健服務。
八、警察局報告:本府九十年五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工作成
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警察局彙整「正俗專案」取締色情相關之數據資料,
其中可包括取締家數、人數、罰鍰額度及新聞處色情小
廣告取締成果等,做成統計報表,按季修正,並與前一
年資料做比較,數字如有明顯增減,亦應詳細分析說明
原因,並可上網公布,以供各界參考。
九、建設局報告:為「臺北市加強山坡地安全管理方案」九十年第
一季推動執行情形(含取締山坡地濫墾績效)案,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社會局報告:為九十年七月舉辦本府「首長愛心日--市政建設
向前衝、首長愛心不落後」活動乙案,報請 公鑑。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一、環保局報告:提報本市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前後垃圾量統計
分析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環保局嗣後定期增列提報市民每日垃圾平均量,以
掌控本市垃圾相關資訊,另有關「臺北市資源垃圾強
制分類回收管理辦法」四月一日正式實施之初,偶有
出現市民不願配合情形,請環保局繼續宣導並強力執
行,以免資源回收制度受到挑戰。
貳、討論事項
一、社會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建設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商業行政委任辦法」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財政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
自治條例」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四、民政局提:為修正「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考核要點」部分條文
內容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請白副市長召集相關機關研議後,再提下次
會議討論。
五、人事處提:本府法規委員會函報擬新訂「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
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並同時廢止「臺北市政府
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 修正之點:本案訂定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組
:辦理工務、…」修正為「第二組:辦理財政、主計、
、…」。
六、人事處、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
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七、環保局、法規會提:環境保護局函請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害糾
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乙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八、環保局、法規會提:為環境保護局函請修正「臺北市環境保護
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為「臺北市環境保護共同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乙案,業經審查完竣,謹
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修正之點:本案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第四條刪除,第十
三條條文移列,說明二「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移列。」修
正為「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九、捷運局提:為訂定「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管理委
員會設置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參、臨時討論事項
建設局、法規會提:為制訂「臺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
」,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修正之點:本案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治條例…。」修正為「…、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