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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117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01-06-12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英九

    紀錄

    王志達

    出席


    歐晉德 白秀雄(公假) 陳裕璋

    列席

    蔡茂岳 陳慶安 游進忠

    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年六月四日第一一一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修正之點:參、指示事項六「…財政收 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正為「…財政收支劃 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有關高雄市提出重新調整統籌分配稅款比率之建議,本 府已明確表達反對的立場,但相關機關在闡明拒絕接受 的立場時,應準備周詳的理論基礎作為論述根據,以免 淪於意氣之爭,本人亦會在中央重要會議中,適時表達 本府堅決反對之立場。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財政局報告:為統籌運用本府財政資源,活絡本市經濟,謹 擬定「臺北市政府財經策略方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感謝財政局所有同仁的辛勞。 (二) 希各機關能重視本案,並可指定專人依機關業務特性研 究帶動商機之企劃方案,以協助振興景氣並充裕本府財 源。 五、財政局報告:提報本府各局處及本市各區公所推動「臺北市振 興景氣方案」九十年一月至三月之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建設局、民政局加速推動於各區選定一至二處商店街 及攤販集中市場之籌辦計畫,並可邀請當地里長、社區 發展協會等相關人士參與,結合地方基層意見,使該計 畫能順利推動。 六、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九十年度「公廁年」府管計畫期中查證 資料彙編,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公廁年」推動的相關示範計畫請繼續執行,只要是對 的,不必在意外界的批評,另有關公廁檢查申報文書的 效能及必要性,請環保局再予檢討。 七、衛生局報告:有關連江縣衛生局來函致意,並請本局所屬市立 醫療院所專科醫師續支援馬祖地區醫療資源乙案,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本案請繼續辦理,以協助馬祖地區醫療 衛生保健服務。 八、警察局報告:本府九十年五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工作成 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警察局彙整「正俗專案」取締色情相關之數據資料, 其中可包括取締家數、人數、罰鍰額度及新聞處色情小 廣告取締成果等,做成統計報表,按季修正,並與前一 年資料做比較,數字如有明顯增減,亦應詳細分析說明 原因,並可上網公布,以供各界參考。 九、建設局報告:為「臺北市加強山坡地安全管理方案」九十年第 一季推動執行情形(含取締山坡地濫墾績效)案,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社會局報告:為九十年七月舉辦本府「首長愛心日--市政建設 向前衝、首長愛心不落後」活動乙案,報請 公鑑。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十一、環保局報告:提報本市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前後垃圾量統計 分析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請環保局嗣後定期增列提報市民每日垃圾平均量,以 掌控本市垃圾相關資訊,另有關「臺北市資源垃圾強 制分類回收管理辦法」四月一日正式實施之初,偶有 出現市民不願配合情形,請環保局繼續宣導並強力執 行,以免資源回收制度受到挑戰。 貳、討論事項 一、社會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建設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商業行政委任辦法」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財政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 自治條例」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四、民政局提:為修正「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考核要點」部分條文 內容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請白副市長召集相關機關研議後,再提下次 會議討論。 五、人事處提:本府法規委員會函報擬新訂「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 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並同時廢止「臺北市政府 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 修正之點:本案訂定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組 :辦理工務、…」修正為「第二組:辦理財政、主計、 、…」。 六、人事處、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 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七、環保局、法規會提:環境保護局函請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害糾 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乙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八、環保局、法規會提:為環境保護局函請修正「臺北市環境保護 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為「臺北市環境保護共同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乙案,業經審查完竣,謹 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修正之點:本案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第四條刪除,第十 三條條文移列,說明二「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移列。」修 正為「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九、捷運局提:為訂定「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管理委 員會設置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參、臨時討論事項 建設局、法規會提:為制訂「臺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 」,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修正之點:本案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治條例…。」修正為「…、兒

    決議事項


    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攸關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與保障;但現行 消安檢查所發現的缺失,均給予一個月的改善期限,本人以為此規 定並未盡周延,因為每一案件的違規情節均有所不同,有些項目之 處理較為簡單,並不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即可改善完畢,而有些部分 則可能必須一個月以上的時間才能改善完成,因此依不同違規情節 訂定不同的改善期限,才能符合實際,本人不希望看到可以在短時 間內完成改善的違規項目,由於業者的輕忽、執法人員的墨守成規 ,而導致不幸事件的發生。消防安全檢查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防患 於未然,我們寧可事前以合理嚴格的規範,要求業者澈底改善缺失 ,並由執法人員落實違規查處,也不願在事後對人命的傷亡表達無 限的遺憾;因此,請消防局、建管處針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檢查項 目之改善期限重新研討,一旦違規業者不配合法令改善,即處以最 嚴厲的裁罰;如業者確實因工程繁複,無法在一定時間內改善完畢 ,則應停止使用,並要求其訂出改善期程,確實執行。要求業者改 善違規項目,避免事故發生,是政府的責任,如果我們能多付出一 份心力,預防災難發生、防止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我們就應該去 做、也應該立即去做。本府消防、建管單位已累積多年公共安全消 防安檢的資料,應該可以有系統的彙整進行分析,詳細分列各種違 規項目的情況與種類,並訂出合理的改善時間與標準,如有不合時 宜的法令規定,應建請消防署參酌修正,以供業者與執法人員依循 。只要是合理而嚴格的要求,本人相信仍會獲得市民的支持與信賴 ,進而建立合宜的管理機制,保障全體市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散會

    十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