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三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討論事項四決議中的「畜犬」修正為「棄犬」。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研考會報告:為本府所屬各機關答覆議會議員書面質詢作業處理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
(二)本案截至十一月十七日止,逾期答覆者僅一件,餘均依規定
期限內完成答覆,希各機關繼續保持佳績。
五之一消防局報告:檢陳八十六年十月份執行災害防救工作報告,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感謝消防局同仁之辛苦及努力。
(二)八十六年一至十月份火災發生數與去年同期比較減少一六九
次、成災數減少十八次,惟市民死亡數增加十人,距年底尚
有一個多月的時間,請消防局同仁持續加強防制火災之發生
,以減低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
五之二消防局報告:為抑制縱火案發生,本府有關局、處共同研議
預防縱火犯罪對策結論,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相關機關配合辦理。
六之一消防局、警察局報告:檢陳「執行縱火案件火場之鑑識與全
力偵破」檢討及對策,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之二消防局、警察局報告:為建立火場秩序,維持救災之最佳狀
態,以降低人命傷亡及財產之損失,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火災發生時,除維持火場秩序之外,對周遭交通之維護,及
如何規範一般民眾、媒體及閒雜人士等禁入警戒範圍,以利
搶救工作之進行,請消防局、警察局進一步研議。
七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八十六年九、十月
檢查結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另本府各機關興辦之公共工程或建築物,若有新完工啟用之
公廁,除請權責機關自行管理外並知會環保局列管檢查。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警察局王局長口頭報告:昨日於北投區石牌路圍捕白案在逃嫌犯
高天民之經過:略。
主席裁示:併指示事項辦理。
二警察局報告:執行「掃黑專案」及「掃蕩電玩專案」單週成果暨
累積成果統計: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警察局所有同仁之辛勞及努力。
丙、討論事項
一發展局提:檢陳「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道路管理
要點」草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
(一)說明一「...本要點於『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修正草案』
內增列第七十二條作為本要點之法源依據....現正送市議會待
審中(詳附件二)。」等字刪除。
(二)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道路管理要點第二點第
一項第三款「公益性活動」修正為「公益活動」;第二點第
二項「前項活動不包含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政治
活動等項目。」中「政治」二字刪除;第七點「....或於核准
借用時間中途停止使用 .... 」中「借用」修正為「使用」。
(三)臺北市臨時使用道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十五款「
本府法規委員會副主委。」修正為「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
書。」。
二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草
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人事處提:本府民政局函報擬修正「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第三、四條條文及編制表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四人事處提:本府民政局函報擬訂正「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
規程」暨編制表(草案),並同時廢止原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五人事處提:有關本府為因應明(八十七)年元旦起政府部門率先
實施週休二日制,茲擬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因
應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制實施計畫」草案一份,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撤回;請人事處諮詢相關機關意見彙整後,再提會討
論。
六建設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為「臺北市
攤販輔導管理規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臺北市攤販輔導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八款「妨害公
共安全、交通秩序、市容衛生經查屬實者。」中「市容衛生
」修正為「環境衛生及公共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