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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933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7-11-18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林 嘉 誠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林 嘉 誠     白 秀 雄     陳 哲 男 廖 正 井公假   馬 永 成 謝 維 采 蔡 信 義     楊 至 雄    王 啟 煌 李 逸 洋     林 全 吳 英 璋 林 逢 慶康道春代 許 瑞 峰 賀 陳 旦 陳 菊     郭 吉 仁   王 進 旺 涂 醒 哲     劉 世 芳    張 景 森 林 陵 三     卓  藤 陳 發 身 許 仁 舉     郭 瑤 琪 馬 永 成兼代 李 作 復     姚 秋 旺 沈 昆 興 葉 盛 茂     林 嘉 誠翁瑞廷代 周 弘 憲 張 富 美     高 正 尚 林 文 淵 劉 初 枝    陳 椿 亮

    列席

    陳 欽 銘     莊 武 雄     蔡 振 聰 陳 光 雄   胡 兆 康     郭 聰 欽 郭 志 雄李國樑代 鄭 賜 榮     鄭 淳 元 林 麗 玉代   林 錦 昌     黃 世 興 林 得 銓   許 國 郎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三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討論事項四決議中的「畜犬」修正為「棄犬」。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研考會報告:為本府所屬各機關答覆議會議員書面質詢作業處理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 (二)本案截至十一月十七日止,逾期答覆者僅一件,餘均依規定    期限內完成答覆,希各機關繼續保持佳績。 五之一消防局報告:檢陳八十六年十月份執行災害防救工作報告,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感謝消防局同仁之辛苦及努力。 (二)八十六年一至十月份火災發生數與去年同期比較減少一六九    次、成災數減少十八次,惟市民死亡數增加十人,距年底尚    有一個多月的時間,請消防局同仁持續加強防制火災之發生    ,以減低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 五之二消防局報告:為抑制縱火案發生,本府有關局、處共同研議    預防縱火犯罪對策結論,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各相關機關配合辦理。 六之一消防局、警察局報告:檢陳「執行縱火案件火場之鑑識與全    力偵破」檢討及對策,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之二消防局、警察局報告:為建立火場秩序,維持救災之最佳狀    態,以降低人命傷亡及財產之損失,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火災發生時,除維持火場秩序之外,對周遭交通之維護,及    如何規範一般民眾、媒體及閒雜人士等禁入警戒範圍,以利    搶救工作之進行,請消防局、警察局進一步研議。 七環保局報告:本市公共場所公廁清潔維護情形八十六年九、十月    檢查結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另本府各機關興辦之公共工程或建築物,若有新完工啟用之    公廁,除請權責機關自行管理外並知會環保局列管檢查。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警察局王局長口頭報告:昨日於北投區石牌路圍捕白案在逃嫌犯    高天民之經過:略。  主席裁示:併指示事項辦理。 二警察局報告:執行「掃黑專案」及「掃蕩電玩專案」單週成果暨    累積成果統計: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警察局所有同仁之辛勞及努力。   丙、討論事項 一發展局提:檢陳「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道路管理    要點」草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 (一)說明一「...本要點於『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修正草案』    內增列第七十二條作為本要點之法源依據....現正送市議會待    審中(詳附件二)。」等字刪除。 (二)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道路管理要點第二點第    一項第三款「公益性活動」修正為「公益活動」;第二點第    二項「前項活動不包含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政治    活動等項目。」中「政治」二字刪除;第七點「....或於核准   借用時間中途停止使用 .... 」中「借用」修正為「使用」。 (三)臺北市臨時使用道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十五款「    本府法規委員會副主委。」修正為「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    書。」。 二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草    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人事處提:本府民政局函報擬修正「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第三、四條條文及編制表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四人事處提:本府民政局函報擬訂正「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    規程」暨編制表(草案),並同時廢止原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五人事處提:有關本府為因應明(八十七)年元旦起政府部門率先    實施週休二日制,茲擬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因    應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制實施計畫」草案一份,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撤回;請人事處諮詢相關機關意見彙整後,再提會討    論。 六建設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為「臺北市    攤販輔導管理規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臺北市攤販輔導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八款「妨害公    共安全、交通秩序、市容衛生經查屬實者。」中「市容衛生    」修正為「環境衛生及公共衛生」。

    決議事項


    警察同仁在上次德行東路圍捕高天民失敗之後,昨天終於以優 勢警力壓制住高天民,困住兇殘的嫌犯,最後逼他舉槍自戕。相較 於八月份圍捕林春生的過程,警方這次以更少的損失,沒有寶貴人 命的喪生,換取最大的戰果,可以說是更為成功,也顯示在幾次的 遭遇戰及圍捕失敗後,警方確實汲取了經驗、記取了教訓,而有更 圓熟的作法,以無比的勇氣和果決的行動,得到符合民眾期待的結 果,振奮了人心,也重建了民眾對警方維護社會治安的信心。本人 除了感到欣慰之外,也要代表全體市民,向警察局王局長及全體警 察同仁及負責指揮「0四一四」專案偵辦的警政署,表示最高的敬 意及謝意,除了頒發獎金及請警察局立即辦理從優從寬敘獎之外, 本人也有幾點感想,提出來與全體員警同仁共勉: 一本市近三年來厲行擴大掃黑掃黃、掃蕩賭博性電玩、實施青少年  保護措施、壓制青少年犯罪、實施報案三聯單等作為,雖然在數  據上及績效上顯示治安略有改善,但民眾的心理卻不這麼認為,  只要民眾感受到治安沒有好轉,就表示我們的努力還要繼續加強  ,特別是類似白案這樣犯罪集團的連續性犯罪,更具有指標作用  ,如果不能有效壓制,民眾對治安的恐慌就會增加,不論數據績  效有多少進步,市民就難有安居的心理。所以請警察局繼續鍥而  不舍,特別是基層同仁在圍捕林春生及高天民時,機智及勇敢的  表現深受市民的肯定,務必請各位再接再厲,在最短的時間裡逮  捕陳進興歸案,讓這項指標性案件,在本市能儘速畫上句點。 二這次圍捕及攻堅行動的成功,有賴於熱心市民的提供線報,北投  分局及石牌派出所、刑大、保大也能按照既定的要領及步驟,依  據線報圍捕,顯示警民合作就是治安工作的最大保證,除請全體  警察同仁要繼續重視,不放棄市民的每一個線報之外,在此也要  呼籲全體市民,發揮正義感,一起來抓捕陳進興到案,做警方最  有利的後盾,遇有任何可疑線索,立即向警方通報,只要警民通  力合作,再兇殘的歹徒也難逃法網。 三白案的三名兇嫌雖然在外縣市先犯罪,卻一直在本市逃亡流竄,  就是利用都會區人口稠密,但卻關係疏離的特性,這也是都會型  犯罪的特徵及成因之一。本市要有效改善治安,就要能克服前述  的死角,其破解之道「警察社區化」就是重要的良方之一;而警  察社區化也不單單只是警方的責任,其他相關局處會及社區的配  合與協助,也是能否落實的關鍵,除請警察局繼續規劃之外,本  府也將動員一切力量,全力配合貫徹「警察社區化」的構想,以  期有效壓制都會型犯罪。 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效辦案的前提之一,就是要讓  警方有精良的裝備,這次圍捕的成功,新式防彈衣的功能發揮了  極大的作用,否則林正弘警員不但性命有極大的威脅,能否繼續  困住兇殘的高天民不使突圍,也有很大的疑問。本人上任以來對  警方裝備的更新非常重視,在經費的調撥支援上,也充分配合警  方的需求,不論在偵防裝備或安全裝備,無不如此;這次的經驗  除了可以粉碎外界對新式防彈衣功能的質疑,也再次證明警方裝  備精良與否對維持社會治安的重要性,請警察局特別重視裝備的  更新,市府也會在政策上及經費上充分配合與支持,只要讓市民  有真正安居的環境,相信市民也會樂意支持。再次感謝警察局,  特別是基層員警同仁的努力及辛勞,也期許大家再接再厲,早日  逮捕陳進興到案,更呼籲市民及社會各界給警方多一些掌聲,少  一些嘲諷,多一些鼓勵,少一些責難。   最後,籲請陳進興能主動出來投案,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 但為了自己,更要為了家人,也要為了自己的孩子,家人還要做人 、還要活下去,自己的小孩將來會長大,讓他們能好好的來做人; 市長室可做為陳進興投案的另一個管道,也可以打電話來市長室。

    散會

    十時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