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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956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8-04-28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 市 長

    紀錄

    王 志 達

    出席


    林 嘉 誠      白 秀 雄公假    陳 哲 男   廖 正 井      游 錫       馬 永 成 謝 維 采請假   王 啟 煌      張 雅 麗 楊 至 雄     李 逸 洋     林 全 郭 生 玉     林 逢 慶     許 瑞 峰 賀 陳 旦    陳 菊     郭 吉 仁 王 進 旺     涂 醒 哲     劉 世 芳洪正中代 張 景 森     林 陵 三     卓  藤 陳 發 身     許 仁 舉     郭 瑤 琪 林 錦 昌     李 作 復     姚 秋 旺 沈 昆 興     葉 盛 茂     林 嘉 誠翁瑞廷代 周 弘 憲     張 富 美     高 正 尚 林 文 淵     劉 初 枝     陳 椿 亮

    列席

    黃 榮 顯   許 虞 哲      黃 淑 清
    黃 玉 川吳篤敬代  涂 其 梅     徐 漢 雄
    劉 錦 興羅憲宏代  張 源 池     方 泰 霖
    陳 其 墉   黃 振 昌      余 星 華
    陳 光   陳 壽 寶     陳 泰 吉
    林 得 銓   許國 郎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五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林處長口頭補充報告:請各區公所於「市長與民有約」進行時能
       對現場秩序予以有效管制,以避免部分媒體之片面報導,誤
       揭陳情民眾之隱私。
     交通局賀陳局長口頭報告:臺北市議會李承龍議員上星期五已針
       對發生於一月四日之暴力事件公開道歉,此一期間感謝市長
       及各局處會支持本局不回應、不參與李議員議事之立場,對
       產生的作業困擾,在此表示歉意;至於個人部分,現正研究
       考慮撤回傷害、妨害名譽之告訴,另妨害公務部分,因屬公
       訴行為,將依司法程序處理。
     警察局王局長口頭報告二四三路公車遭挾持事件:(略)。
     林副市長補充說明:爾後警察局對於重大案件之通報系統,應即
       刻向本府高階長官反映,俾即時妥適因應。
     主席裁示:
    (一)輿情摘要報告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有關李承龍議員之暴力事件由於其已公開道歉,除訴訟程序
       之外,以往對其之抵制、不配合作為,自即日起全面取消,
       另對這段期間交通局賀陳局長及交通局同仁所受之委屈,本
       人於此亦表達關切之意,且深切期盼歷史莫再重演。
    (三)昨日發生之公車被挾持事件,對員警同仁危機處理的付出及
       努力表示感謝與肯定之意,惟對於如何防止類似情事再發生
       以及如何於最短時間內化解危機,實有改進及檢討之空間,
       例如為何臺北縣員警曾一度上車卻無法於適當時機解除危機
       ?為何歹徒能以行動電話和媒體聯繫並對外播音?為何警方
       無法有效消弭危機而需政治人物出面化解?凡此種種皆為極
       其嚴肅且必須即時探討解決之課題,請警察局及相關單位,
       虛心檢討,力謀改進之道。
    三臺北銀行報告:臺北銀行八十七年四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概
       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臺北銀行所有同仁之努力。
    四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四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稅捐處同仁之辛勞。
    五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八十七年三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
       案件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民政局、各里鄰長、里幹事及市民
       對協助治安通報所作的努力和貢獻。
    五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七年三月份里幹事上網改善
       市容查報、電話查報、追蹤列管案件及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
       報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另專供市容查報上網線路不敷使用致上網
       困難之問題,請資訊中心進一步研擬解決,以提高行政效能
       。
    六之一研考會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六年度(含)以前已動工
       興建而未完成工程截至三月三十一日執行情形,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六之二研考會報告:「八十七年市府十二大前進指標」(一至三月
       份)列管案件執行進度(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六之三研考會報告:提報「阿扁信箱」電子信件辦理情形彙編(八
       十六年十二月至八十七年二月)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根據本季「阿扁信箱」市民滿意度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本府
       各機關答覆市民案件之內容、時效、態度、用字遣詞等方面
       仍有改進空間,請依建議意見確實辦理;另依秘書長之建議
       ,請各局處會指定主任秘書或專門委員專責綜理督導「阿扁
       信箱」業務,以提高行政效率。
    七之一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七年三月份新違建與防火巷違建處理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住宅區防火巷之舊違建,請配合衛工處衛生下水道工程
       進行拆除,另自來水處、瓦斯公司之管線佈施修築,亦請同
       步進行,以避免擾民情事。
    (三)目前街頭違規懸掛之廣告物仍時而可見,尤以各式變相競選
       廣告為甚,請環保局、建管處依權責予以全部拆除,並防止
       再現,以維市容觀瞻。
    七之二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七年三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通知改正事項統計,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建管處全體同仁之努力及辛勞。
    八主計處報告:陳報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截
       至八十七年三月底止執行情形,並擬具改進意見如建議事項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確實依建議事項及參酌財政局林局長所
       提莫為消化預算而增加支出之意見辦理。
    九建設局報告:提報本府建設局受理各類公司登記申請案暨本府營
       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受理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八十七
       年三月份核准案件平均審理時間分析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感謝建設局全體同仁之辛勞。
    (二)有關公司登記、變更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案,平均審
       理時間均達目標天數,在此表示肯定之意。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及「掃蕩電玩專案」單週成果暨累計成果
       統計:略。
    (二)執行「擴大掃黃工作」斷水斷電及關門歇業累積成果統計:
       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警察局全體同仁之辛勞。
       丙、討論事項  
    一人事處提:本市中正區福和段一小段六八0地號等四筆市有非公
       用畸零土地,擬依土地法第廿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
       出售,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財政局提:本市萬華區莒光段二小段一四九∣一地號等十五筆市
       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
       規定處理,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
    (二)各機關對本案土地如有公用計畫,請於會後十日內向財政局
       提出書面申請,以便辦理保留。
    三工務局提:為修正臺北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八條、第九
       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一發展局提:為本府推辦「臺北市九八年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乙案
       ,提請 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並請發展局會同法規會酌作文字整理,至經費
       部分請主計處配合支持。
     修正之點:
    (一)本計畫名稱修正為「臺北市一九九八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二)本計畫三經費來源(三)「…,預計設置地點計69餘處,
       …」修正為「…,預計設置地點計60餘處,…」。
    (三)本計畫七「社區公共藝術專案」統一作業程序五「…並彙總
       提報本府主計處辦理各案經費核銷事宜。」等字刪除。
    (四)臺北市八十七年度推動社區公共藝術設置專案小組組織要點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擔任,委
       員十五人,由市府就下列人士聘(派)兼任之」修正為「本
       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事務副市長擔任,委員十五人,
       由市府就下列人士聘(派)兼任之」。
    (五)本案涉及臺北市文化基金會部分全部刪除。
    二建設局提:為雞南山占建戶訴訟案處理原則,提請 公鑒。
     決議:修正通過,請建設局將相關資料送請中山區公所轉發現住
       戶,並請區長、里幹事、社會局社工員向住戶妥善溝通說明
       。
     修正之點:
    (一)本案說明二∣(二)∣二增列「但被告書面切結且依臺北市
       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於民國八十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拆除地上物或騰空遷出返還土地者,
       免給付不當得利。」。
    (二)本案說明二∣(二)∣四「訴訟費用,其屬主管機關列管有
       案之低收入戶、榮民或原住民,同意免收。其他一般占建戶
       照本府總支出數減半繳交。」修正為「訴訟費用,其屬主管
       機關列管有案之低收入戶、榮民或原住民,由本府負擔。其
       他一般占建戶由被告負擔一半。」。
    (三)本案說明二增列(四)「一審已判決部分,比照前列和解條
       件辦理。」。
    (四)附件二和解條件(草案)四「…,或由乙方請求法院強制執
       行拆除占用前開土地之地上物,被告並應返還新台幣 整正
       及自和解翌日起至地上物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 
       元整之不當得利,…」修正為「…,或由乙方訴請法院拆除
       占用前開土地之地上物,甲方並應返還新台幣 元正及自和
       解翌日起至地上物拆除日止,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 元正之
       不當得利,…」。

    決議事項


    一本市西區包括大稻埕、後站、西門町、萬華、雙園等地區,是清  朝末年就開始發展的市街,日據時代就已完成都市計畫,戰後陸  續完成各項公共建設。但是隨著市區的擴大,發展中心的東移,  舊市區受限於原有的都市架構,無法有重大的建設,因而日漸沒  落。但是隨著鐵路地下化及捷運系統的完成,本地區是台北都會  區的樞紐,仍然具有再生的潛力。尤其是臺北車站特定區,過去  曾經是臺北市最熱鬧的市中心,現除了繁忙的交通之外,各項機  能及活動都有萎縮的跡象,此時應加速更新: (一)在新生土地分配方面,中央、本市、省府的分配方式,原則    大致確定,雖然還有一小部分尚待協調,但本府應依中央協    調原則及結果,儘速處理開發工作,不能枯等、延宕時機,    尤其開發計畫中,計畫在交通轉運站上興建六十層樓高的商    業中心,未來將是本地區的新地標,對帶動繁榮有很大的助    益,應積極推動。 (二)交九用地部分,本地區的開發是帶動火車站地區開發的火車    頭,關係到後站的發展,目前的主要問題,在建成國中的遷    校時程,本府相關單位需全力配合開發的時程。 (三)從臺北車站延伸到中華路一帶,也應有通盤原則的規劃,加    速進行。  以上請發展局積極研議,在一個月內向本人做正式的簡報,以具  體的行動及措施,共同迎接臺北車站特定區的第二春。 二關渡平原、社子島地區的都市開發部分,一拖數十年,對當地居  民可以說極不公平。當然我們不能說過去的政府都沒有努力,只  是本地區的開發確實困難重重。新市府成立之後,即突破萬難,  首先編列一百五十億元的特別預算徵收關渡自然公園用地,接著  積極完成整個「關渡社子島開發綱要計畫」,把這個地區定位成  為臺北的第三副都心。為了落實第三副都心的建設,先公展社子  島及媒體文化園區的開發計畫,並且即將動工興建北投、士林通  往市區的洲美快速道路,這些都是新市府開發關渡社子島的具體  行動。其中社子島的開發正因為是新市府的努力,提出解決防洪  與生態問題的方案,獲得中央首肯,才得以突破過去三、四十年  來的禁建,露出開發的曙光。雖然這一步走的非常艱辛,但是總  算跨過難關,以後應當可以快步向前。關渡洲美地區的開發計畫  ,目前正在進行公展,居民對本府的計畫也還不是十分了解,請  發展局張局長一秉在社子島溝通的精神,在公展期間親自前往洲  美地區向居民說明,本府計畫將該地區規劃成本市第三個副都心  ,所以開發密度絕不是過去舊市府時代的低密度,而有全新的規  劃。都市計畫公展後,居民必然有許多不同意見,都市計畫委員  會應本著公正、公開的精神,耐心處理居民所提出的各項不同意  見。同時本人也呼籲關心關渡社子島地區的人士,捐棄成見,勿  因為堅持己見而延緩開發的時程。本人誠懇的希望官民一致,共  同為建設關渡社子島成為臺北第三個副都心來攜手努力。

    散會

    十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