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五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林處長口頭補充報告:請各區公所於「市長與民有約」進行時能
對現場秩序予以有效管制,以避免部分媒體之片面報導,誤
揭陳情民眾之隱私。
交通局賀陳局長口頭報告:臺北市議會李承龍議員上星期五已針
對發生於一月四日之暴力事件公開道歉,此一期間感謝市長
及各局處會支持本局不回應、不參與李議員議事之立場,對
產生的作業困擾,在此表示歉意;至於個人部分,現正研究
考慮撤回傷害、妨害名譽之告訴,另妨害公務部分,因屬公
訴行為,將依司法程序處理。
警察局王局長口頭報告二四三路公車遭挾持事件:(略)。
林副市長補充說明:爾後警察局對於重大案件之通報系統,應即
刻向本府高階長官反映,俾即時妥適因應。
主席裁示:
(一)輿情摘要報告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有關李承龍議員之暴力事件由於其已公開道歉,除訴訟程序
之外,以往對其之抵制、不配合作為,自即日起全面取消,
另對這段期間交通局賀陳局長及交通局同仁所受之委屈,本
人於此亦表達關切之意,且深切期盼歷史莫再重演。
(三)昨日發生之公車被挾持事件,對員警同仁危機處理的付出及
努力表示感謝與肯定之意,惟對於如何防止類似情事再發生
以及如何於最短時間內化解危機,實有改進及檢討之空間,
例如為何臺北縣員警曾一度上車卻無法於適當時機解除危機
?為何歹徒能以行動電話和媒體聯繫並對外播音?為何警方
無法有效消弭危機而需政治人物出面化解?凡此種種皆為極
其嚴肅且必須即時探討解決之課題,請警察局及相關單位,
虛心檢討,力謀改進之道。
三臺北銀行報告:臺北銀行八十七年四月份重要工作及業務營運概
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臺北銀行所有同仁之努力。
四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四月份重要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稅捐處同仁之辛勞。
五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八十七年三月份里鄰長協助治安通報
案件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民政局、各里鄰長、里幹事及市民
對協助治安通報所作的努力和貢獻。
五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七年三月份里幹事上網改善
市容查報、電話查報、追蹤列管案件及市民上網反映市容查
報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另專供市容查報上網線路不敷使用致上網
困難之問題,請資訊中心進一步研擬解決,以提高行政效能
。
六之一研考會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六年度(含)以前已動工
興建而未完成工程截至三月三十一日執行情形,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六之二研考會報告:「八十七年市府十二大前進指標」(一至三月
份)列管案件執行進度(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六之三研考會報告:提報「阿扁信箱」電子信件辦理情形彙編(八
十六年十二月至八十七年二月)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根據本季「阿扁信箱」市民滿意度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本府
各機關答覆市民案件之內容、時效、態度、用字遣詞等方面
仍有改進空間,請依建議意見確實辦理;另依秘書長之建議
,請各局處會指定主任秘書或專門委員專責綜理督導「阿扁
信箱」業務,以提高行政效率。
七之一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七年三月份新違建與防火巷違建處理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住宅區防火巷之舊違建,請配合衛工處衛生下水道工程
進行拆除,另自來水處、瓦斯公司之管線佈施修築,亦請同
步進行,以避免擾民情事。
(三)目前街頭違規懸掛之廣告物仍時而可見,尤以各式變相競選
廣告為甚,請環保局、建管處依權責予以全部拆除,並防止
再現,以維市容觀瞻。
七之二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七年三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通知改正事項統計,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感謝建管處全體同仁之努力及辛勞。
八主計處報告:陳報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截
至八十七年三月底止執行情形,並擬具改進意見如建議事項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確實依建議事項及參酌財政局林局長所
提莫為消化預算而增加支出之意見辦理。
九建設局報告:提報本府建設局受理各類公司登記申請案暨本府營
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受理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八十七
年三月份核准案件平均審理時間分析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感謝建設局全體同仁之辛勞。
(二)有關公司登記、變更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案,平均審
理時間均達目標天數,在此表示肯定之意。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及「掃蕩電玩專案」單週成果暨累計成果
統計:略。
(二)執行「擴大掃黃工作」斷水斷電及關門歇業累積成果統計:
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警察局全體同仁之辛勞。
丙、討論事項
一人事處提:本市中正區福和段一小段六八0地號等四筆市有非公
用畸零土地,擬依土地法第廿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
出售,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財政局提:本市萬華區莒光段二小段一四九∣一地號等十五筆市
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
規定處理,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
(二)各機關對本案土地如有公用計畫,請於會後十日內向財政局
提出書面申請,以便辦理保留。
三工務局提:為修正臺北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八條、第九
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一發展局提:為本府推辦「臺北市九八年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乙案
,提請 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並請發展局會同法規會酌作文字整理,至經費
部分請主計處配合支持。
修正之點:
(一)本計畫名稱修正為「臺北市一九九八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二)本計畫三經費來源(三)「…,預計設置地點計69餘處,
…」修正為「…,預計設置地點計60餘處,…」。
(三)本計畫七「社區公共藝術專案」統一作業程序五「…並彙總
提報本府主計處辦理各案經費核銷事宜。」等字刪除。
(四)臺北市八十七年度推動社區公共藝術設置專案小組組織要點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擔任,委
員十五人,由市府就下列人士聘(派)兼任之」修正為「本
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事務副市長擔任,委員十五人,
由市府就下列人士聘(派)兼任之」。
(五)本案涉及臺北市文化基金會部分全部刪除。
二建設局提:為雞南山占建戶訴訟案處理原則,提請 公鑒。
決議:修正通過,請建設局將相關資料送請中山區公所轉發現住
戶,並請區長、里幹事、社會局社工員向住戶妥善溝通說明
。
修正之點:
(一)本案說明二∣(二)∣二增列「但被告書面切結且依臺北市
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於民國八十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拆除地上物或騰空遷出返還土地者,
免給付不當得利。」。
(二)本案說明二∣(二)∣四「訴訟費用,其屬主管機關列管有
案之低收入戶、榮民或原住民,同意免收。其他一般占建戶
照本府總支出數減半繳交。」修正為「訴訟費用,其屬主管
機關列管有案之低收入戶、榮民或原住民,由本府負擔。其
他一般占建戶由被告負擔一半。」。
(三)本案說明二增列(四)「一審已判決部分,比照前列和解條
件辦理。」。
(四)附件二和解條件(草案)四「…,或由乙方請求法院強制執
行拆除占用前開土地之地上物,被告並應返還新台幣 整正
及自和解翌日起至地上物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
元整之不當得利,…」修正為「…,或由乙方訴請法院拆除
占用前開土地之地上物,甲方並應返還新台幣 元正及自和
解翌日起至地上物拆除日止,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 元正之
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