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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796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2-07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魏助聯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請假 沈克毅     黃南淵     唐雪舫 蔡信義     陳哲男     洪德生賴丙丁代 陳師孟代    林逢慶     李鴻基 濮大威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陳其墉     王更生     周世明
    郭德恒     李慶瑞     陳正治
    柯佳安     楊勝雄     陳 廣
    張起龍     陳光      盤治郎
    黃哲夫陳昆代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一甲報告事項四之六主席裁示﹁…,並
         於一個月內協調協助相關營︵事︶業單位擬出對策
        及時間表,…﹂中﹁協助﹂二字刪除。二乙臨時報
        告事項四|(一)|3﹁…、民俗藝術︵中國結、捏
        面人、緞帶花︶…﹂中﹁面﹂修正為﹁麵﹂;四|
        (四)﹁…本府所屬機關受益員工計一、四九八人;
        …﹂修正為﹁…本府所屬機關受益員工計一一、四
        九八人;…﹂。三乙臨時報告事項六訴願會張主委
        口頭報告及環保局陳局長口頭補充報告中﹁罰款﹂
        兩字均修正為﹁罰鍰﹂,並於金額前加﹁新台幣﹂
        三字。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對於報紙反映市政意見摘要,請各相關權責
        單位切實檢討改進;另電視台、電台及報紙所報導
        之民意反映,亦請相關權責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蒐集
        ,切實針對民眾反映意見謀求解決之道,並儘速函
        復,俾便民眾暸解。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交通局、建設局)
      主席裁示:
      (一)春節前三天本市交通仍相當壅塞,顯示本府第七九
        三次市政會議指示應對交通預作規劃疏通未具顯著
        成效,請交通局、警察局︵交通大隊︶確實檢討,
        並於本週五本府召開交通改善行動小組會時確實檢
        討。
      (二)本週五召開交通改善行動小組第一次會議,將由本
        人親自主持,有關議程與開會通知,請主辦機關儘
        速簽核,俾通知相關單位預作準備。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四年一月份重要工作及業
        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台北銀行過去半年營運績效良好,盈餘即將
        達到整年法定盈餘目標,本人在此表示嘉勉之意,
        並請台北銀行在董事長暨總經理領導及全體同仁努
        力之下,繼續保持良好之營運績效。
    五、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四年元月份重要工
        作概況,敬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人於第七九三次市政會議指示,請稅捐處於一週
        內將欠稅數額達到一定額度之公司、行號、原因、
        積欠時間等清冊陳報市長室,至今未送達請儘速辦
        理。另爾後本人要求陳送市長室之資料,有關機關
        應即逕送,不必再經公文呈轉,以節省時效。
    六、工務局報告:提報﹁改進建管業務﹂專案小組第一、二
        次會議結論及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意見辦理。
      (二)營利事業登記、建築審查擬定簡化放寬原則,是項
        便民措施請工務局︵建管處︶加強宣導,以收成效
        ;另建管風紀問題應持續貫徹予以強化改善。
    七、環保局報告:檢陳﹁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
        化廠垃圾處理能源利用中心管理要點﹂修訂草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案改列討論事項第七案。
      (二)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
    1為落實回饋宗旨,﹁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
         垃圾焚化廠垃圾處理能源利用中心管理要點﹂修
         正為﹁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垃
         圾處理能源利用中心回饋地方實施要點﹂。
        2﹁溫水游泳池使用須知﹂中﹁設籍本市七十歲以
         上老人及殘障人士半價優待。﹂修正為﹁設籍本
         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殘障人士半價優待。﹂;
         ﹁設籍於本市內湖、南港地區七十歲以上老人及
         內湖區葫洲里里民可憑身分證明免費﹂修正為﹁
         設籍於本市內湖、南港地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殘障人士及內湖區葫洲里里民可憑身分證明免費
         。﹂
        3同使用須知三、﹁患有癲癇症、心臟病、皮膚病
         、傳染病、精神病及酗酒者禁止進入﹂及四﹁非
         經許可游泳池內禁止拍照﹂之規定刪除。
    八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三年十二月份查報
        改善市容及增進市民福祉有關事項案件處理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八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府八十三年十二月份便民通訊及元
        月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乙、臨時報告事項
    人事處報告: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春節假期結束後辦公紀律
        、勤惰管理之查處情形及擬採加強措施,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
      (一)人事處所提本府員工二月三日及四日請假情形調查
        表,統計資料機關別不同,如何作比較,為何仍未
        見公園處等府外單位之資料,顯示人事處辦事效率
        不理想,未能貫徹本人要求,難怪人事管理不好,
        因此要檢討各局處會應先從人事處本身作起,上述
        資料請人事處重新整理下週再提報。
      (二)本案即依所擬措施立即確實加強執行。
        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本市中山區長安段六八三|二、六九七|一
        地號等二筆市有畸零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二、財政局提:本市信義區虎林段三小段三一七|一地號等
        五筆市有畸零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
        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謹提請 審議。
      決議:請財政局將本案相關鄰地所有人、佔用人或出租
        人等詳細資料補列後再議。
    三、財政局提:為利市庫業務遂行,爰依直轄市自治法第四
        十四條:﹁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市政府擬
        定,經市議會核定﹂規定,函請台北市議會核定以
        台北銀行為台北市市庫代理機關,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四、財政局提:修正﹁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
        績效考核獎勵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仍請財政局補列各機關行政罰鍰績效表送市
        長室陳閱後再議。
    五、人事處提:訂定﹁台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組織規程﹂
        暨編制表︵草案︶,並同時廢止﹁台北市立天文台
        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配合修正﹁台北市政府教育
        局組織規程第九條條文﹂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人員進用雖採三段式進行,惟人員編制有違
        行政院精簡人事之指示,且本府許多機關仍存有勞
        逸不均之現象,請教育局就現有人力配置作通盤檢
        討,將多餘人力適當調整後再議。
    六、教育局提:為市立天母國中活動中心及游泳池新建工程
        修正總工程款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工程中之岩方及運棄包括廢土之清運,應研
        究是否出售給需用廢土之廠商,並將本項經費之分
        配情形檢討後再議。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檢陳﹁台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點﹂
        部份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提請 審議。
      決議:下週再提會討論。
    二、民政局提:如何加強迪化街歷史風貌街區的保存與發展
        ,擬請准予成立本府跨局處之工作小組,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並由民政局、都發局、工務局、財政局、
        交通局、王參事月鏡並邀請大同區議員共同組成工
        作小組。
    三、環保局提:﹁辦公室做環保﹂為院管項目,本府原訂計
        畫酌予修訂,請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加強辦理,提請
         討論。
      決議:下週再提會討論。
    四、環保局提:詹長權、張武修兩位教授函請本府協助市民
        解決延宕兩年餘之輻射污染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下週再提會討論。

    決議事項


    一、為使本府權益能獲得明確保障,爾後本府與本、外國廠   商立合約一律以中文合約簽定,不得再有讓外國廠商賺   錢,還簽訂外文合約的荒謬情形。 二、公文處理應重時效,確實分層負責。各局處會呈核公文   時亦應考量各層級所需核閱時間,不得再有前段疏怠拖   延,後段因時程緊急,公文甫送入市長室即不斷催件的   本末倒置行徑。各層級在擬辦公文時均有合理評估的考   量時間,市長也不例外。嗣後各局處在公文前置作業時   應給予各層級的考量時間。 三、請研考會貫徹本府第七九二次會議中之指示,參酌參事   、顧問之專長、經驗,以局處或任務為分工,安排代表   市長監測、查證、督考,協助改進,並與市長室、秘書   處、研考會密切連繫緊密配合。 四、健康幼稚園火燒車事件迄今三年,仍未有合理結束,三   年來推諉延宕,極為卸責。請陳副市長召集成立跨局處   之專案小組,於二週內提出必要之懲處名單,並研擬原   先市府承諾事項之執行方案。 五、洛杉磯、神戶大地震及日前板橋氣爆,顯示瓦斯爆炸之   預防,為緊要。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請白副市長召集建設局、勞工局、警察局︵消防大隊     ︶等單位,參酌日本等經驗,於三週內研擬本市瓦斯     安全具體改善方案。在完成改善前,嗣後瓦斯新用戶     申請供氣時,瓦斯公司裝設瓦斯表時應加裝防漏防爆     氣閥,且道路管線換新時亦應比照辦理。   (二)建設局督促瓦斯公司做好設備檢修及管線汰換,協調     中油對市區天然氣管線實施普查,加速更新老舊瓦斯     油電管路,並將進度提報市政會議。   (三)本市違規廣告看板裝飾物,如有妨礙逃生出口及消防     車操作者,工務局應儘速拆除,並將每月拆除情形提     報市政會議,由研考會列管。 六、消防大隊每年救護達五萬四千件,平均每日一百五十件左   右,至為辛勞。惟於救護之後,能代表全體市民發出本府   慰問函給受災戶,更能突顯市府之關切,請警察局轉知消   防大隊辦理。 七、本人近日連續查勤,發現本府部份同仁怠惰情形嚴重,除   已責成人事處立即研擬具體改進方案外,特提出下列要求   ,請各位首長積極配合,並轉知所屬切實辦理。   (一)上下班差勤刷卡系統時有故障,自即日起由工務局立     即徹查原因與責任歸屬及改進方式。在此期間,恢復     各單位簽到方式,並嚴懲代簽或簽到、退不實情事,     如有發現不實情事該員所屬科、股長受連帶處分。   (二)人事處及各局處會,如無法確實強化辦公紀律,二個     月後仍是差勤虛報、請假浮報、上班怠惰、效率低落     之舊狀,各單位人事主管將受最嚴厲之處分,各局處     會首長亦將負連帶責任。   (三)日昨有本府同仁反映本人查勤為芝麻小事,會打擊士     氣云云,實令本人痛心及驚異。本府所有同仁均為領     納稅人薪水之公務員,上班根本是基本責任,每日認     真服務八小時根本是責無旁貸之義務,此種口吻毫無     良心,不虛心檢討,還忝言打擊,實在對不起全體納     稅市民。若不揪出打混摸魚之輩,如何維護其他奉公     守法優秀同仁之士氣,如何真正建立公務員之尊嚴,     而贏得市民同胞之尊敬?此種說法根本不知公務員之     基本義務,根本不配領國家薪水,受公家保障,這種     行為如果在民間公司可能被原諒嗎?根本是視﹁公家     資源﹂低於﹁私人利益﹂,嚴重違反公私分際,大言     不慚此為芝麻小事。若非各單位主管怠惰鄉愿,需要     市長親自查核嗎?且差勤狀況如此惡劣,早成妨害市     民利益的大事。本人嚴正表示,絕不受所謂﹁反彈﹂     之惡意威脅,絕對全力貫徹前述要求,請各位積極配     合並對所屬再教育公務員之服務精神及確實轉達本人     前述指示。

    散會

    十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