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指示事項七「為因應行政執行法修正案即將實施
,…」修正為「為因應行政執行法修正案及行政程序法即將
實施,…」。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工務局報告:為本府配合政府採購法實施,本局奉示辦理各項配
套措施及相關整備工作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修正後准予備查。
修正之點:說明一「政府採購法於去年(八十七)五月二十七
日頒行,並將於本(八十八)年同月同日實施…」修正為「政
府採購法於去年(八十七)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並將於本(八十
八)年同月同日施行…」。
(二)政府採購法即將施行,請各位首長督促所屬相關人員,事前
務必熟研與本身業務有關的各項環節;另施行初期,各同仁
對實施細節可能生疏不習慣,請工務局建置諮詢服務中心,
並強化網路查詢資訊服務,以解答各局處會執行層面之疑問
;至採購法相關訓練課程,仍請公訓中心賡續辦理。
五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案」賡續
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六社會局報告:有關本市殯葬業務檢討與改進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殯葬業務長期以來迭受外界詬病及批評,如何突破現有窠臼
,提升服務效能,並以多元化的作法改變市民葬儀習俗與觀
念,係日後努力重點,希社會局結合民政局加強移風易俗宣
導工作,如於社區活動中心舉辦追思會亦是可行辦法;另殯
葬處員工風紀問題,仍請政風處加強注意。
(三)至民政局林局長建議研擬「殯葬管理白皮書」策訂短、中、
長期計畫乙節,請社會局參酌辦理。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人事處報告:臺北市政府第二十一屆員工親子運動會辦理情形乙
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本屆員工親子運動會已圓滿完成,對各工作組同仁的辛勞及
努力,在此表示肯定與慰勉之意;運動會的舉辦,除可提供
同仁休閒運動的機會外,更有助提升員工士氣,凝聚機關團
隊合作精神,希爾後運動會能年年舉辦,亦請人事處研酌邀
請市議會及採訪府會之新聞記者組隊參賽,並擇訂於週休二
日假期舉辦的可行性。
二捷運公司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關渡站人員闖入軌道
事件」本公司調查報告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併指示事項三辦理。
丙、討論事項
一捷運局提:有關捷運系統南港東延案與交通部臺北市區地下鐵路
工程處共構段研究院路西側臨時軌用地取得經費籌措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財政局提:修訂「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考核
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要點九「本考核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檢討。」
修正為「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檢討。」。
三兵役處、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役男入營輸送期間意外事故
處理辦法」為「臺北市役男入營護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
條例」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四社會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遊民輔導辦法」為「臺北市
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為提升社會服務效能及照顧無家可歸的遊民,希社會
局廣邀民間社福團體審慎研議更有效的管理輔導方案;另遊
民似有年輕化、多元化之現象,亦請確切掌握相關資訊,並
於六月底前擇期向本人簡報。
五社會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少年寄養辦法」為「臺北市
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
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申請人年齡在三十歲以上
,六十五歲以下,… 」中「六十五歲以下,」等字刪除。
六社會局提:為訂定「臺北市市有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福利服務要點」(草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原則通過,並請會同法規會酌作文字修正。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一社會局提:為本市八十八年度育兒補助業務發放之預算不足,擬
依行政院函頒「省市政府預撥款及墊付款之處理原則」專案
送請市議會同意後辦理墊付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本市有多項社會福利政策實施津貼之發放,除造成本府財政
負擔外,外界亦有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之批評,請社會局全面
檢討,並朝向提供貼心服務的方向來努力。
二社會局提:為本市八十八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放之預算
不足,擬依行政院函頒「省市政府預撥款及墊付款之處理原
則」專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辦理墊付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