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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11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05-18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廖 正 井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謝 維 采 廖 鯉 楊 至 雄 黃 靖 南 朱 錫 五 梁 政 文 黃 哲 夫 黃 永 信 郭 忠 賢 楊 勝 雄 翟 三 貴 李 武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謝 秀 芬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林 陵 三江耀宗代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郭 瑤 琪 吳 慧 美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邱 聰 智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沈 永 華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丙、指示事項七「為因應行政執行法修正案即將實施    ,…」修正為「為因應行政執行法修正案及行政程序法即將    實施,…」。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工務局報告:為本府配合政府採購法實施,本局奉示辦理各項配    套措施及相關整備工作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修正後准予備查。   修正之點:說明一「政府採購法於去年(八十七)五月二十七    日頒行,並將於本(八十八)年同月同日實施…」修正為「政    府採購法於去年(八十七)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並將於本(八十    八)年同月同日施行…」。  (二)政府採購法即將施行,請各位首長督促所屬相關人員,事前    務必熟研與本身業務有關的各項環節;另施行初期,各同仁    對實施細節可能生疏不習慣,請工務局建置諮詢服務中心,    並強化網路查詢資訊服務,以解答各局處會執行層面之疑問    ;至採購法相關訓練課程,仍請公訓中心賡續辦理。 五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處理案」賡續    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六社會局報告:有關本市殯葬業務檢討與改進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殯葬業務長期以來迭受外界詬病及批評,如何突破現有窠臼    ,提升服務效能,並以多元化的作法改變市民葬儀習俗與觀    念,係日後努力重點,希社會局結合民政局加強移風易俗宣    導工作,如於社區活動中心舉辦追思會亦是可行辦法;另殯    葬處員工風紀問題,仍請政風處加強注意。 (三)至民政局林局長建議研擬「殯葬管理白皮書」策訂短、中、    長期計畫乙節,請社會局參酌辦理。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人事處報告:臺北市政府第二十一屆員工親子運動會辦理情形乙    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本屆員工親子運動會已圓滿完成,對各工作組同仁的辛勞及    努力,在此表示肯定與慰勉之意;運動會的舉辦,除可提供    同仁休閒運動的機會外,更有助提升員工士氣,凝聚機關團    隊合作精神,希爾後運動會能年年舉辦,亦請人事處研酌邀    請市議會及採訪府會之新聞記者組隊參賽,並擇訂於週休二    日假期舉辦的可行性。 二捷運公司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關渡站人員闖入軌道    事件」本公司調查報告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併指示事項三辦理。   丙、討論事項 一捷運局提:有關捷運系統南港東延案與交通部臺北市區地下鐵路    工程處共構段研究院路西側臨時軌用地取得經費籌措乙案,    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財政局提:修訂「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考核    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要點九「本考核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檢討。」    修正為「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檢討。」。 三兵役處、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役男入營輸送期間意外事故    處理辦法」為「臺北市役男入營護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    條例」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四社會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遊民輔導辦法」為「臺北市    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為提升社會服務效能及照顧無家可歸的遊民,希社會    局廣邀民間社福團體審慎研議更有效的管理輔導方案;另遊    民似有年輕化、多元化之現象,亦請確切掌握相關資訊,並    於六月底前擇期向本人簡報。 五社會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少年寄養辦法」為「臺北市    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    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申請人年齡在三十歲以上    ,六十五歲以下,… 」中「六十五歲以下,」等字刪除。 六社會局提:為訂定「臺北市市有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福利服務要點」(草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原則通過,並請會同法規會酌作文字修正。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一社會局提:為本市八十八年度育兒補助業務發放之預算不足,擬    依行政院函頒「省市政府預撥款及墊付款之處理原則」專案    送請市議會同意後辦理墊付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本市有多項社會福利政策實施津貼之發放,除造成本府財政    負擔外,外界亦有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之批評,請社會局全面    檢討,並朝向提供貼心服務的方向來努力。 二社會局提:為本市八十八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放之預算    不足,擬依行政院函頒「省市政府預撥款及墊付款之處理原    則」專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辦理墊付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決議事項


    一有關龍山寺與西三水街攤商之爭議,請建設局積極協調,希兼顧  雙方權益下圓滿達成協議,共同為萬華的長程發展努力。 二由龍門國中拆遷案處理過程,凸顯部分首長欠缺處理群眾抗爭事  件之經驗,對新聞發布時機的掌握及內容之取捨仍有改進空間,  尤其是各機關橫向聯繫不足,務須確實檢討改進;在此本人亦要  特別強調對待抗爭之民眾,處理態度要溫和,立場要堅定,並應  向拆遷戶及外界說明,一旦拆遷即有現成國宅可供承購或承租,  完全符合「先建後拆」的原則;至拆遷戶所提現地改建國宅之建  議,不切實際,也不可行。 三對於五月十四日捷運淡水線發生男童誤闖軌道死亡意外事件,本  人深表哀痛與遺憾,暫不論疏失責任歸咎於何方,本府亦難逃道  義責任;本事件發生後捷運公司痛定思痛,認真負責全面檢討的  精神值得肯定;惟如何適當善後及積極思索改善方法,防範未來  類似情形不再發生更為重要。爾後若遇類似事件,相關機關處理  時,即應勇於表示負責的態度;另為求周延,相關機關發生緊急  事故通報時,請一併提出建議探視官員之層級,以利事件作最適  切的處理。 四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審議進度,經市議  會黨團協商後,分組審查時間仍依原訂議程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  一日結束,為如期完成審查,請各局處會針對已審查而暫時擱置  之預算或未審查而議員有意見的預算項目,儘速向議員說明以爭  取支持。

    散會

    十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