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九六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
(一)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各機關填報執行情形報告表時,若事涉二個機關以上者,應
送主辦機關彙整後再提會報告乙節,已於會中多次強調,請
確實照辦。
(三)至勞工局填報之第九六四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更正
為「有關社會福利政策之推動,白副市長已邀集社會局、勞
工局等相關機關召開多次籌備工作會議,就有關『社會福利
委員會』之宗旨目標、功能定位、相關議題及參與人員等,
均詳加討論。」。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新聞處林處長口頭補充報告:由於年底選舉時間將近,有些政黨
候選人為求造勢及增加個人曝光率,常用似是而非之論點來
批評市府團隊三年半以來努力的成果,為讓市民得知事情真
相,茲建議:(一)對傳媒的不實報導,相關機關首長應迅
速回應,於批評的同一版面或當天新聞報導時,立刻澄清說
明;(二)針對候選人對市政建設不實之指控,相關局處僅
以書面新聞稿回應仍稍嫌不足,希各首長能及時於電子媒體
詳加說明,予以駁斥。
主席裁示:
(一)輿情摘要報告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二)市府有雅量及胸襟來接受外界的批評及指正,惟對於有傷及
市府團隊運作及打擊本府員工士氣之言論,諸如:蔣孝剛違
建拆除案、關渡平原開發案、捷運工程案等不實指控,來否
定市府大團隊三年半以來的努力,誠屬不公,希各首長針對
錯誤不實的批評,應站出來加以回應及澄清,並讓市民同胞
知道新市府三年半來做了什麼?未來又計畫做什麼;另亦希
各首長身先士卒,儘量參加電子媒體節目,親自參與意見溝
通及廣納建言,並宣揚市政建設成果。
四研考會報告: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可開放市民參與業務(八十六
年十二月至八十七年五月)辦理情形彙編(如附件),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除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外,並感謝各相關
單位之配合及支持。
五衛生局報告:為預防退伍軍人症在夏秋季流行,本府相關局處應
主動呼籲並輔導市民或公、私立機關、學校、大樓,全面清
洗消毒中央空調系統冷卻水塔,提醒民眾注意勤於清洗,以
杜絕傳染源,避免爆發流行,確保市民健康,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請各機關依建議意見確實辦理,並將相關資料於七月底前送
衛生局彙整。
六統一發包中心報告:提報本中心八十七年六月份暨八十七年度全
年度辦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各項營繕工程暨物料採購招標執
行情形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除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外,並感謝謝副秘書長及
統一發包中心全體同仁長期之貢獻及努力。
(二)部分機關工程發包作業延宕近一年或遲至會計年度結束前再
急於辦理,是不足取及不可原諒的;又如招標過程要求過於
嚴苛,而有綁標嫌疑,應儘可能鬆綁,讓投標廠商都有更好
的機會,以八十七年度為例,經五次以上招標始決標之案件
計有二十一件,甚至有高達八次仍未決標之案例,顯見仍有
諸多問題,值得檢討改進,請營繕工程主政機關工務局及物
料採購主政機關主計處,針對目前所訂的各項招標規定提出
檢討修正;另對於各機關極力爭取預算後,卻無法如期完成
發包作業之情形,財主機關爾後分配預算或預算小組審核預
算時,應參酌營繕工程或物料採購是否如期如質完成或是否
完成發包作業,以作為預算分配及審核之依據。
七環保局報告:提報本市「按垃圾費計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
費方式試辦計畫」(垃圾清理費隨袋徵收試辦計畫)執行成
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試辦計畫推動後成效良好,在此肯定環保局相關同仁之努
力,亦非常感謝近六成民眾支持繼續推動。為有效促進垃圾
減量及資源回收,全力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垃圾清理費隨袋
徵收試辦計畫有必要賡續加強辦理,就現有試辦區同意繼續
試辦六個月,並徵求本市公立學校及機關參與試辦意願,以
擴大辦理成效,其他願意主動申請參與試辦者,本府亦多所
歡迎並深表感謝;另垃圾專用袋價格、規格及材質,攸關試
辦成功與否及未來是否全面實施的關鍵,請環保局集思廣益
積極檢討改進,未來試辦至某一階段後,要全面實施的話,
將不採分區方式辦理,而是本市全面性來推動,請環保局務
必做好萬全準備及相關宣導工作。
乙、臨時報告事項
警察局王局長報告:
(一)執行「掃黑專案」、「掃蕩電玩專案」及取締「四輪驅動軌道
車」單週成果暨累計成果統計:略。
(二)執行「擴大掃黃工作」斷水斷電及關門歇業累計成果統計表:
略。
主席裁示:洽悉,並感謝警察同仁之辛勞及努力。
丙、討論事項
一人事處提:本府勞工局函報擬修正「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
」第三條、第四條條文及編制表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說明一∣(一)「臺北市議會第卅四次臨時大會…」
修正為「臺北市議會第七屆第卅四次臨時大會…」。
二交通局提:為修正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
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要點七∣(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得另頒給『優
』字榮譽標識一面。」中的「一面」刪除。
附帶指示:
(一)本要點應通知各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及各汽車運輸職業工會
週知,以利實施,特別是轉知參與七月十日計程車管理相關
問題座談會之駕駛朋友們,以表達本府立即回應之誠意。
(二)秘書長建議優良駕駛榮譽標識,另設計精美之榮譽章或可置
放車內之優字標識乙節,請交通局參酌。
三交通局提:為訂定「臺北市公共自行車設置管理要點(草案)」
,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緩議,請交通局重新檢討修正後再提會討論。
四主計處提:為編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八
十七年度準備金動支數額表乙案,提請 核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五教育局提:為訂定「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草案),並同
時廢止「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教務
處(教導處)之研究及資訊組置系統管理師,得由教師兼任
,並得跨校聘任;總務處之組長(事務、文書、出納)為專
任,並得跨校核派。」修正為「教務處(教導處)之研究及
資訊組置系統管理師,得由教師兼任,並得跨校兼任;總務
處之組長(事務、文書、出納)為專任,必要時得由他校兼
任。」;增列第三項並修正為「各處室行政組織得由學校視
業務需要,在第一項規定範圍內,彈性調整並報教育局核。
」,原第三項、第四項,項次遞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