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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17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06-29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黃 淑 娟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廖 正 井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謝 維 采 廖 鯉 楊 至 雄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康宗虎代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謝 秀 芬 鄭 村 棋     王 進 旺馮棟森代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林 陵 三江耀宗代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郭 瑤 琪 吳 慧 美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翁瑞廷代 邱 聰 智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李銘彬代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沈 永 華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一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五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辦    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通知改正事項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八十八年五月份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平均處理天數與上個月    比較略有退步,請工務局建管處檢討改進,俾提升行政效能    。 五教育局報告:臺北區公立高中八十八學年度聯招考試期間(七月    八日、九日)擬請本府相關單位惠予支持及配合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相關機關密切配合辦理。 六主計處報告:為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    及其執行準則草案業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乙、討論事項 一教育局提:有關訂定「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草案    )」暨「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實施計    畫(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草案)四∣(二)    「委託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修正為    「委託大專院校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    。」;附件二之「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委託民間團體辦    理實施計畫」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委託大專院    校或民間團體辦理實施計畫」及計畫內容之相關文字亦請一    併配合修正,另十二「委託契約期限以不超過三年六個月為    原則。」修正為「委託契約期限以一年一約為原則,惟最長    不超過三年六個月。」。  附帶指示:有關民政局林局長建議善用西區現有學校資源改設日    間社區大學之意見,請教育局參酌;至在東區及西區增辦社    區大學乙節,亦請教育局積極籌劃,其所需相關經費則循追    加預算辦理。 二財政局提:為強化市民參與、發揮專業諮詢、整合政策規劃及研    訂發展策略,以加速本市經濟發展,特設臺北市經濟發展委    員會,並訂定「臺北市經濟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如    附件),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工務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第一條「本自治條例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     收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修正為「本自治條例     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制定之。」第八條「污水廠招考職工時,該廠當地行政     區參加甄試人員…」修正為「污水廠招考職工時,該廠當     地行政區設籍之居民參加甄試人員…」。 (二)本自治條例之母法∣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尚在     市議會審議中,亦請一併將該辦法修正為自治條例。   丙、臨時討論事項 一社會局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慧心家園婦女中途之家住    用及輔導要點」及收費標 準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備查。 二工務局提:為因應「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    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頒    布施行,謹研提其配套方案「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    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修正條文執行要點(草案),詳如附件,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執行要點(草案)五「…,其用地機關應於拆遷日三    個月前成立拆遷工作小組,以深入瞭解拆遷戶之訴求及宣導    本府執行政策,…」修正為「…,其用地機關應於拆遷日六    個月前成立跨局處之拆遷工作小組,以深入瞭解拆遷戶之需    求及宣導本府執行政策,…」;六「用地機關應於拆遷日二    個月前完成拆遷戶名冊並附戶籍資料及…」修正為「用地機    關應於拆遷日二個月前將拆遷戶名冊、全戶戶籍資料及…」    ;七「拆遷戶之安置本其意願,以左列方式擇一辦理:」修    正為「拆遷戶之安置依其意願,以左列方式擇一辦理:」;    七∣(一)∣3「放棄承購、承租建築物者:以發放另房屋補    助代金後,視同完成安置。」修正為「放棄承購、承租建築    物者:以一次發給七十二萬元房租津貼後,視同完成安置。    」,另3∣(1)∣至(3)等文字刪除;八「他 項處理:」修正    為「第七點以外之拆遷戶,以左列方式辦理:」,八∣(二)    「…、公立學校及公營機構列管之宿舍住戶,每一門牌房屋    發給二十萬元…」修正為「…、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    管之宿舍住戶,每一門牌戶房屋發給二十萬元…」;增列第    九點「拆遷戶如屬社會局依規定認定之弱勢戶,另由社會局    依其需要補助或安置。」

    決議事項


    一本府清除路霸工作自本月十四日強力執行以來,累積清查數量截  至昨日為止已達二一、五三七處,清除後劃設之停車位共計一三  、五一九個,執行成果相當豐碩,對相關單位同仁之辛勞及努力  ,在此特別表示感謝及慰勉之意;惟路霸清除後劃設之車位,如  何保持隨時可供停車之狀態,而不再被私自占用,才是落實公權  力最大的考驗,請警察局各分局及交通警察大隊務必貫徹執行到  底;另為加強列管及追蹤複查,亦請交通局、警察局共同研議路  霸清除後劃設之停車位管理方案及辨識系統,提送下次交通會報  討論,而本人亦將不定期至現場視察,以確保掃除路霸之績效。 二酒醉駕車之取締,從民意調查顯示,深受七成五以上市民之肯定  及支持,其執行績效截至昨日為止,共舉發了一、四三二件,其  中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五五毫克以刑法案件移送法辦者計有  二六六人,移送比率為百分之十九,且近日舉發件數已有趨緩現  象,顯示民眾對於本府執法決心已產生相當嚇阻與警惕作用,特  別在此對警察局及交通警察大隊相關同仁之努力,表示高度肯定  ;然為教育民眾確實遵守酒後不違規開車之規定,請警察局加強  宣導○八○智慧型安全叫車語音轉接系統,讓市民同胞都能知悉  此項貼心的服務,以逐漸改正部分民眾酒後駕車習性,進而減低  酒醉駕車之肇事率。 三近日本市二名高中職女學生不幸遇害,令人倍感痛心,請警察局  檢討當初報案後之處理有無疏失之處,避免類似憾事再次發生,  而學校對類似事件之危機處理能力及做法,仍有改進空間,特別  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處理尤須謹慎,以避免當事人二度受到傷害  ;請教育局邀請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成立機動小組,  當案發後即至學校提供正確輔導資訊,以利校方明確處理後續事  宜。

    散會

    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