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一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八年五月份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辦
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通知改正事項統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八十八年五月份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平均處理天數與上個月
比較略有退步,請工務局建管處檢討改進,俾提升行政效能
。
五教育局報告:臺北區公立高中八十八學年度聯招考試期間(七月
八日、九日)擬請本府相關單位惠予支持及配合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相關機關密切配合辦理。
六主計處報告:為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
及其執行準則草案業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乙、討論事項
一教育局提:有關訂定「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草案
)」暨「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實施計
畫(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草案)四∣(二)
「委託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修正為
「委託大專院校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
。」;附件二之「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委託民間團體辦
理實施計畫」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委託大專院
校或民間團體辦理實施計畫」及計畫內容之相關文字亦請一
併配合修正,另十二「委託契約期限以不超過三年六個月為
原則。」修正為「委託契約期限以一年一約為原則,惟最長
不超過三年六個月。」。
附帶指示:有關民政局林局長建議善用西區現有學校資源改設日
間社區大學之意見,請教育局參酌;至在東區及西區增辦社
區大學乙節,亦請教育局積極籌劃,其所需相關經費則循追
加預算辦理。
二財政局提:為強化市民參與、發揮專業諮詢、整合政策規劃及研
訂發展策略,以加速本市經濟發展,特設臺北市經濟發展委
員會,並訂定「臺北市經濟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如
附件),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工務局、法規會提:為制定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修正之點:第一條「本自治條例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
收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修正為「本自治條例
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制定之。」第八條「污水廠招考職工時,該廠當地行政
區參加甄試人員…」修正為「污水廠招考職工時,該廠當
地行政區設籍之居民參加甄試人員…」。
(二)本自治條例之母法∣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尚在
市議會審議中,亦請一併將該辦法修正為自治條例。
丙、臨時討論事項
一社會局提:為訂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慧心家園婦女中途之家住
用及輔導要點」及收費標 準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備查。
二工務局提:為因應「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
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頒
布施行,謹研提其配套方案「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
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修正條文執行要點(草案),詳如附件,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執行要點(草案)五「…,其用地機關應於拆遷日三
個月前成立拆遷工作小組,以深入瞭解拆遷戶之訴求及宣導
本府執行政策,…」修正為「…,其用地機關應於拆遷日六
個月前成立跨局處之拆遷工作小組,以深入瞭解拆遷戶之需
求及宣導本府執行政策,…」;六「用地機關應於拆遷日二
個月前完成拆遷戶名冊並附戶籍資料及…」修正為「用地機
關應於拆遷日二個月前將拆遷戶名冊、全戶戶籍資料及…」
;七「拆遷戶之安置本其意願,以左列方式擇一辦理:」修
正為「拆遷戶之安置依其意願,以左列方式擇一辦理:」;
七∣(一)∣3「放棄承購、承租建築物者:以發放另房屋補
助代金後,視同完成安置。」修正為「放棄承購、承租建築
物者:以一次發給七十二萬元房租津貼後,視同完成安置。
」,另3∣(1)∣至(3)等文字刪除;八「他 項處理:」修正
為「第七點以外之拆遷戶,以左列方式辦理:」,八∣(二)
「…、公立學校及公營機構列管之宿舍住戶,每一門牌房屋
發給二十萬元…」修正為「…、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
管之宿舍住戶,每一門牌戶房屋發給二十萬元…」;增列第
九點「拆遷戶如屬社會局依規定認定之弱勢戶,另由社會局
依其需要補助或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