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五八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捷運公司陳董事長口頭補充報告:有關捷運兩次停
擺原因之分析、營運後亟待解決的問題及旅運人數
之說明:︵略︶。
捷運局林局長口頭補充報告:
(一)有關工程驗收及履約保證金部分:
1因工程瑕疵未改善,所以木柵線工程無法正式驗收;
至於近日談判的重點係認為安全有顧慮之缺點,確定
改善完成後方同意辦理驗收,另其他安全上無顧慮但
合約履行有瑕疵,同意以扣款驗收方式來處理。
2目前談判的方向以簽訂維修外包合約後再辦理正式驗
收事宜,二者同時作業的方式繼續進行。
3馬特拉總公司於廿八日下午召開董事會議,決定是否
展延木柵線履約保證金及簽訂維修外包合約,若未獲
滿意回應,捷運局預計廿九日於銀行下班前押提履約
保證金,再處理後續事宜。
(二)兌幣機經調整後,真鈔接受率降至百分之六十五,
且全面提高判讀假鈔嚴謹度,以降低偽鈔的使用率
,並於合約中明定凡兌幣機所接受偽鈔,應由承包
商依原值賠償。
主席裁示:請相關單位面對近日營運問題與停擺狀況,
應全力以赴妥善解決,以確保乘車安全及服務品質
,另相關問題的解決,端賴捷運局與馬特拉公司談
判過程中捷運公司能有充分的配合,希發揮團隊精
神,俾利問題徹底解決。
四、建設局報告:提報本府建設局受理各類公司登記申請案
暨本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受理營利事業登
記申請案,於八十五年四月份核准案件平均審理時
間分析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對建設局四月份受理各類登記申請案之審理
時效,較之前數月已有顯著提昇,值得肯定,期能
精益求精,朝百分之百的目標天數達成率來努力。
五、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工務局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於八十五年四月份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及通知
改正事項統計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三月份及四月份辦結案件平均處理時間各為
十.九六天及十一天,維持如此成績,本人甚感欣
慰,希繼續努力,以提昇行政績效。
六、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答復議會議員書面質
詢作業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有關議會議員書面質詢答復情形,自五月一
日至廿三日教育局、社會局逾期答復一天者各一件
,另四月一日至三十日衛生局、教育局、交通局均
有逾期答復情形,請上列各單位再加強公文處理及
稽催作業,若限期答復確有困難,應先行原則性答
復,日後再將處理情形詳實答復,請各相關單位充
分配合辦理。
七、主計處報告:(一)謹將八十五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
關執行至八十五年四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公
鑒。(二)八十五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業機構截
至八十五年四月底止盈︵賸︶餘、資本支出暨增加
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三)本市各營︵事︶業機構截至八十五年四月底止
執行以前年度資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
工程︶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請依建議事項積極謀求改善。
(二)交通局因交通管制工程處辦理公車專用道土木工程
及交通設施工程,因施工緩慢處於半停頓狀態,造
成交通不順暢,若為改善交通反而增加市民不便,
是不可以的,所以能提前半天或一天完工也應積極
努力,縱使提前一分鐘、半小時或一小時將障礙物
排除亦是應該的,實不應為工程單位或承包商的方
便,而導致市民不方便,特別是台北市幾乎天天下
雨,對工程進度勢必造成重大影響,請交通局督促
所屬單位積極趕工。
八、財政局報告:為本市本︵八十五︶年度截至八十五年四
月底止歲入預算實質收入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有關稅課收入請稅捐處繼續加強稽徵外,特別對地
下經濟涉嫌逃漏稅部分應加強查處。
(二)各項稅外收入執行進度落後之單位,特別被點名執
行取締不彰之處,應痛加檢討加強執行。
九、民政局報告:為加強便民服務,擬將國民身分證核發作
業時間縮短為每張三十分鐘。
主席裁示:此項縮短國民身分證核發作業時間的便民服
務措施,十分值得肯定,特別對各區戶政事務所近
來積極提昇服務效率的作為,本人再次表示嘉勉之
意。
乙、討論事項
一、教育局提:為本市永安、健康、新生國小實施開放教育
暨因應地質改良需要,調增其校舍工程費額度乙案
,提請 討論。
決議:通過並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二、環保局提:檢陳﹁台北市推行資源垃圾回收變賣所得款
項回饋實施要點﹂草案(附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三、民政局提:為修訂﹁台北市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
長銜牌製作使用管理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台北市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長銜
牌製作使用管理要點四、﹁…如附圖一、二里辦公
處及里、鄰長銜牌以木質製作,藍底白字,其規格
如附圖二、三、四。﹂修正為﹁…如附圖一、二,
里辦公處及里、鄰長銜牌以木質製作,藍底白字,
其規格如附圖三、四、五。﹂。
四、民政局提:為修正﹁台北市市徽市旗設置辦法﹂乙案,
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限於會議時間,俟下次市政會議優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