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報告事項
一、 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八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 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 財政局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截至八十九年六月底止
執行開源節流方案績效檢討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五、 人事處報告: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進用身
心障礙人員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本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至八十九年九月份止,比例
已達一七四%,績效良好,感謝各機關之努力與配
合。目前尚有四所學校或因人員異動、學校新設等
原因致各有一位不足額,應請儘速補足,以落實本
府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
六、 自來水處報告:有關「自來水擴大生飲計畫」最新辦理情
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七、 社會局報告:有關本市殯葬管理處所屬公立殯儀館禁止大
型花圈入館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 准予備查。
(二) 殯葬業務改革已頗具成效,感謝社會局、殯葬處全
體同仁的合作與努力。
乙、 臨時報告事項
一、 社會局報告:為落實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有關兒童保護責
任通報乙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二、民政局報告:為研考會九月二十六日所提「八十九年度網路
新都策略四『便民服務自動化』」第二階段審查結果,
有關本局戶政業務實際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丙、 討論事項
一、 勞工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訴訟補
助實施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修正之點: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審核委員會應有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
」修正為「審核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
二、 工務局提:為本局養護工程處修正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
九、九十度「新生抽水站擴建工程」預算與計畫內容
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
三、 教育局、法規會提:為訂定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辦法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如有違反實驗規範,
得中止其參與。 」刪除;第二項「參與實驗教育之學
生如有違反實驗規範得中止其參與; …。」修正為「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如有違反實驗規範,得中止其
參與;…。」。
四、 文化局提:為訂定「臺北市古蹟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及「
臺北市市定古蹟指定作業要點」,並停止適用「臺北市
市定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定作業要點」,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