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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35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11-28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黃淑娟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夏漢容     蔡信義 唐雪舫     涂醒哲     陳哲男 林 全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     賀陳旦陳茂銑代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林俊義     張景森     林陵三 卓 藤     陳發身     許仁舉 郭瑤琪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陳朝威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三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民政局報告:為本市本(八十五)年度截至八十四年十
        月底止歲入預算實質收入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參酌廖秘書長意見,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四、工務局報告:(一)提報本局建築管理處八十四年十月份
        施工中新違建與防火巷違建處理情形,報請公鑒。
        (二)提報本府工務局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於
        八十四年十月份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及通知改正
        事項統計資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工務局建管處受理各類建照申請案核發時間已有明
        顯進步,在此給予肯定與嘉勉,並請繼續維持良好
        成果。
      (二)有關違建查報拆除處理,十月份拆除率不及五十%
        ,顯有退步;在此強調,目前雖值選舉期間,惟行
        政部門絕無選舉假期,一律依法執行。
      (三)今後凡違建查報案,經議員協調及違建戶異議後,
        因而變更原查報結果者,將議處查報人員,以加重
        查報員責任,避免影響府會和諧及查報拆除率。
    五、地政處報告:本府八十五年度公共工程用地徵收作業進
        度暨本處辦理徵收時主動告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對被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可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一併
        徵收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六、研考會報告:(一)市政會議 市長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
        請 公鑒。(二)報告本府八十五年度施政計畫列管
        案件十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辦理。
    七、主計處報告:(一)八十五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業機
        構截至八十四年十月底止盈(賸)餘、資本支出暨
        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執行情形,報請公鑒。
        (二)本市各營(事)業機構截至八十四年十月底止
        執行以前年度資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
        工程)情形,報請 公鑒。(三)謹將八十五年度本
        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執行至八十四年十月底止累計
        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事項辦理。
    七、兵役處報告:本市六十五年次役男暨六十六年次男子志
        願提前入營抽籤作業實施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有關本市役男入營抽籤作業邁入資訊化里程
        ,本人在此表示欣慰與肯定之意,惟其他作業未臻
        理想尚待改進之處,仍請兵役處詳加檢討改進,以
        有效發揮﹁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功能。
    八、國宅處報告:為修正台北市市民申請貸款自購住宅作業
        措施,以期達到簡政便民目的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國宅處自購住宅作業措施縮短審查流程、簡化
        核發證明及放寬購屋標準,達到簡政便民目的,應
        予以肯定與支持。
      (三)至於財政局林局長所提意見,請國宅處提供詳細資
        料說明,並提報本府住宅政策工作小組充分討論。
      (四)八十五年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方案,中央核定
        名額增加至九、000戶,對本市無住屋者及滯銷
        空屋之建商,有其正面之意義,請國宅處儘速公告
        ,以爭取實施時效。
        乙、臨時報告事項
    社會局報告:設置老人服務中心、社區婦女服務中心及公立
        托兒所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社會局設置長者服務中心、社區婦女服務中心及公立托
        兒所包括臨時托育服務,為新市府重要政策,且均
        有年度計畫,希有效達成預期目標。
    (二)至鼓勵公民營機構包括各級學校附設托兒所條件放寬之
        標準,請社會局進一步規劃進行。
        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本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六0︱一、六0︱
        二、一警察局  六四︱二、一六九、一七一︱一
        地號等五筆市有土地及其地上水源路二五巷一一、
        一三、一五號市有眷舍,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相關規
        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讓售與合法現住戶乙案,提請審
        議。
      決議:通過。
    二、建設局提:為修正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為台北市犬隻管
        理辦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請白副市長召集相關權責單位,於動物福利推
        動專案小組再審慎研議。
      (二)針對﹁棄犬捕捉﹂權責歸屬問題,請建設局預先詳
        擬機具、人力充分配合之報告,以供小組研議參考。
      (三)有關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條倍受爭議條文及如
        何加重飼育者責任,亦請小組於會中提出討論。
    三、建設局提:﹁台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攤(舖)位配(標)
        租原則﹂修正草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決議事項


    一、本市現有停車場嚴重不足,除鼓勵民眾多搭乘大眾運   輸系統,改善計程車服務品質或獎勵興建停車塔來降   低需求,提高供給之外,本市原應做為停車用的地下   室,有數以萬計被佔據做為其他用途,地面之停車格   也常被商家或業者佔據,作為營業之用,如汽車販售業   、洗車業等等,都使停車問題雪上加霜,特別是地下室   違規使用問題之嚴重,不僅妨礙停車功能,對公共安全   更是莫大威脅,這部份在檢討處理上並不牽涉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規則,應十分單純,過去亦有清查紀錄,請交   通局主政,配合工務局,於三週內擬出地下室停車空間   的清理計畫及進度表,以解決部份停車問題。 二、離投票日僅餘不到一週,選情勢必日趨激化,為維持選   舉的公平性,對可能發生的﹁暴力﹂或﹁賄選﹂問題務   必提高警覺,全力防杜。特別是金錢介入的賄選問題,   多半在投票前三日大規模進行,而隨著查察的加強,賄   選手法亦日趨翻新,警察系統、政風系統以及區里行政   系統應掌握各種可能動態與資訊,於賄選行為一開始時   就能有效加以打擊,並與檢調機關密切配合,絕不容許   有市民都知道哪裡賄選,只有警察或區里行政機關不知   道的縱容行徑或放水心態,如仍有此現象,一律嚴加追   究行政責任。 三、投票當日之開票計票作業,多由本府人員支援台北市選   委會並實際負責相關工作,請相關同仁務必掌握﹁準確   ﹂、﹁安全﹂、﹁迅速﹂的三大原則,積極作好份內工   作,並藉以消弭各種可能之選後紛爭。而開票後不幸落   選之候選人,有時因對開、計票結果有所疑義而聚眾抗   爭,或因競爭過於激烈,當選人或落選人支持群眾,因   對結果不同看法而引發對立衝突,在在都應事先掌握動   態,盡力疏導,進而有效避免。請警察機關,特別是快   速機動打擊部隊,應隨時待命,隨時處理突發狀況;消   防局亦應高度戒備,避免選舉完後因慶功或謝票燃放鞭   炮時發生任何公共安全意外。 四、選舉完後,本府應全體總動員,使本市各項市容景觀、   秩序迅速恢復到無選舉時的常態,使各項都市機能能正   常運作。特別是選舉旗幟、標語對市容影響甚鉅,環保   局應在最短時間︵十二月三日前︶清理完畢;各種牌樓   、競選服務處的大型看板或臨時性建築,工務機關亦應   督導儘速拆除或回復原狀;而宣傳車的停放、棄置之管   理,亦請環保局、交通局積極協調處理,務必使選舉對   都市暫時性破壞降到最低,不留下任何困擾。以上事項   之處理皆需增加本府相關員工額外之負擔,為兼顧﹁公   平﹂與﹁效率﹂,本府應協調選務機關,日後應加收候   選人之保證金,如候選人在一定期限內清理完畢,全額   退還,如需本府處理,則以保證金作為本府員工額外工   作之費用,以貫徹﹁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而不增加納   稅人之額外負擔。

    散會

    十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