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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03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3-28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黃瑀玲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黃南淵     唐雪舫 蔡信義     陳哲男     洪德生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 濮大威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丁、指示事項二﹁永春國小教室發現輻
        射事件,…。請陳副市長召集國宅處、教育局、工
        務局、都發局、法規會、衛生局等相關單位組成專
        案小組,…。﹂專案小組增列環保局、主計處二單
        位。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之一、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
        件二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松山新村乙標工程落後二十二‧二五%,且承商因
        財務危機無法繼續承作,已無協調空間,之所以會
        中途倒閉因乃未預先確實做財務徵信,工務及其他
        單位工程亦有類似情形;爾後本府各工程單位於招
        標時,對於參加投標廠商之財務徵信部分應進一步
        加強,以免重蹈覆轍;本案請國宅處重新提報完整
        資料,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其他列管案件進度落後部分請相關局處儘速改善,
        並請相關專長之參事顧問協助督考。
    四之二、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市南陽街暨周邊道路髒亂改善
        情形,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意見辦理。
      (二)重申部分基層執法人員常為了討好市民同胞、商家
        及被取締對象而推諉卸責,此非正確觀念。事實上
        ,市府對外絕對是一體,政策決定與執行,全體同
        仁負同樣責任,有些執法人員於取締違規停車、無
        照攤販、拆除違建行使公權力時,竟將責任推給上
        級或其他單位,此現象殊不可取,希觀念與心態能
        調整改變,並請各位首長與基層執法人員共同勉勵。
    五、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工務局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於八十四年二月份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案顯示工務局受理各類建照申請案,二月份平均
        核發時間是二十四‧三九天,已有顯著進步,應予
        肯定,惟與原先規定一般案件十二天、重大案件二
        十天核發仍有一段距離,請繼續加強檢討改進,下
        次提報三月份執行情形務必達到要求。
      (二)為提高核發建照效率,本府已採擴大授權、簡化流
        程,研議擴大建築師簽証範圍,請工務局配合新聞
        處加強宣導,俾各界了解本府改進建管業務之決心。
    六之一、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
        關執行至八十四年二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
    六之二、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各營︵事︶業機
        構截至八十四年二月底止執行保留之以前年度資本
        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數額,報請
         公鑒。
    六之三、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
        業機構截至八十四年二月底止獲得之盈︵賸︶餘數
        額、資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執
        行數額,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除依所擬意見辦理外;並請各位首長依本市地方總
        預算執行準則第八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實際執行
        結果,其差距超過百分之二十,除不可抗拒之特殊
        因素外,該機關首長應予議處。﹂確實檢討機關內
        預算執行情形。
      (二)自來水事業處西區營業分處改建大樓工程,請自來
        水處儘速謀求和解之道,俾利儘早結案。
    七、建設局報告:謹將督促本市各瓦斯公司於瓦斯管線加裝
        緊急遮斷裝置︵防漏防爆氣閥︶及對緊急應變電話
        形同虛設之公司訂定最嚴厲之罰則等辦理情形,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意見辦理;並請建設局參酌自來水事業處、
        公訓中心、勞工局等機關首長意見研究辦理。
      (二)有關建請中央標準局訂定天然瓦斯管線設備緊急遮
        斷裝置國家標準,除請建設局積極協調中央辦理外
        ,必要時由本人於行政院會提案,以落實本府重視
        公共安全防止瓦斯意外之決心。
      (三)昨日監委巡察本府,蔡委員與傅委員指示應加強桶
        裝瓦斯業之管理,如營業場所存放桶數已超出規定
        存放數量,安全堪虞;又桶裝瓦斯運送違反瓦斯特
        性,桶裝瓦斯應直立運送,商家往往橫式運送;及
        桶裝鋼製品外殼之檢查,據悉退輔會已不檢查,現
        今亦無檢查機構,且使用期限又長,上述現象均令
        人憂心,希有關機關速謀對策,有所因應。
    八、教育局報告:有關本市國中、國小交通服務隊執行交通
        服務工作,擬相關配合措施,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有關學生上下學時間,學校周圍路口交通維持,請
        警察局派遣女警至重要路段協助,並先從國民小學
        開始做起。
      (二)學校周邊違規占用紅磚道、巷口之攤販、洗車業及
        停車等情形,請警察局配合加強取締,以建立學校
        校門前或附近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之權威。
      (三)至於義工召募,除目前傳統愛心媽媽、導護媽媽外
        ,可邀請青商會、獅子會、扶輪社等民間團體及宗
        教團體參與。
    九、府會總聯絡人:為台北市議會第七屆第一次大會各次會
        議決定事項摘要報告,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有關施政報告、預算報告、專案報告,最近府會彼
        此之間及市議會內部有很大分歧意見,本府應耐心
        地面對,值此全新的政治生態,若仍依傳統的思考
        模式,動不動就表決,而不透過健全朝野協商制度
        之建立,未來本府推動市府將面臨巨大挑戰與困難
        ,此期間議程雖稍延宕,反而可讓市民同胞、本府
        、市議會大家更認真、用心思考各方面衍生之問題。
      (二)有關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增列條文及市議會
        議員質詢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市長參酌廖秘書
        長意見再與議會溝通協調。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工務局報告:為研議建築執照申請案件有關如何改善通
        知改正作業之相關具體辦法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二、教育局報告:為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輻射污染檢測暨本市
        永春國小東棟六間教室及地下室遭輻射污染處理情
        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並請陳副市長速召集相關
        單位組成專案小組,由環保局負責幕僚作業,謀求
        全市性對策。
    三、秘書處報告:提報﹁台北市政府市政大樓八十四年度萬
        安十八號演習實施計畫﹂,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四、民政局陳局長:日前調查局北區機動組直接行文本局調
        閱有關祭祀公業資料,因涉及當事人產權問題,有
        實際困難,建請建立本府以外機關調閱本府資料之
        規範。
      政風處葉處長:有關調查單位直接行文本府各機關調閱
        資料,口頭補充說明 是依據法務部與政風處訂定
        的連繫辦法來執行,本辦法為內規,並無法律上強
        制執行之拘束,各單位若有困難拒絕情形,本處均
        予從旁協 助。
      主席裁示:針對調查局調閱本府各機關資料之規範與詳
        細情形,請政風處於下次市政會議提報,俾各局處
        了解。
    五、社會局陳局長:清明節即將來臨,屆時將有大量掃墓人
        潮,由於本市公墓多位於郊區山區,屆時勢必造成
        交通阻塞,建請有關機關於幾處大型公墓,如:文
        山區富德公墓、富德靈骨塔,北投區陽明山公墓、
        陽明靈骨塔等處,提供民眾掃墓時之各項服務:
        (一)請交通局開設掃墓專車並設置臨時停車場,俾
        便民眾停車;(二)為避免民眾燃放鞭炮,焚燒紙錢
        引起火災,請警察局︵消防大隊︶指派消防車至現
        場待命;(三)請環保局於公墓附近提供流動廁所,
        俾便掃墓民眾使用。
      主席裁示:請各有關單位全力配合。
        丙、討論事項
    一、都發局提:為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條文乙法規會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修正草案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為完整之
        計畫街廓,或扣除已建築完成五樓以上,…﹂修正
        為﹁為完整之計畫街廓,或扣除已建築完成四樓以
        上,…,﹂。
    二、教育局提: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以下簡稱AIT︶
        使用本市大安區瑞安段一小段一三四地號等六筆市
        有土地租金如何計算?租期如何處理?提請審議。
      決議:
        (一)同意撤回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83)府教六字第
          八三○六八八六○號函之提案。
        (二)AIT用地仍應朝收回方向積極規劃辦理。
        (三)爾後本府若與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續約應
          依左列各項前提辦理:
         1租金部分:應依照本府訂頒﹁台北市市有土
          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規定收取,每年平均
          約新台幣二千三百五十四萬元。
         2租期方面:AIT建議租期二十年並續約十年
          已超越﹁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十
          四條規定本府所能決定之範圍,應依規定不
          得超過十年。
         3自八十一年舊約失效至新約簽訂期間之不當
          使用補償金,仍應依照各該年度之租金標準
          計算,並請AIT於新約簽訂前全部償還。
         4請教育局立即行文AIT,於一個月內依前述
          三項條件重新簽約,逾期不予續約並收回土
          地。
         5為表示對市議會之尊重,如行文AIT期間,
          市議會另有不同議決,可參酌市議會議決另
          議。
    三、建設局提:檢陳修正後之﹁台北市政府督導本市各煤氣
        事業設施安全維護及緊急應變措施方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四、都發局提:研擬﹁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
        委員會設置要點﹂暨﹁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管制審議作業程序﹂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請都發局與工務局溝通協調獲致共識後再提
        會審議。
    五、工務局提:為本局代辦本府各單位之公共工程回歸各局
        處自行辦理乙案,提請 核議。
      決議:依擬辦意見通過,惟有關市場管理處希望恢復該
        處已被精簡之工程技術員額乙節,請建設局會同人
        事處研處。
      附帶指示:財政局洪局長建議以成本觀念分析人力資源
        ,請各單位參考。
    六、民政局提:為修正﹁台北市山胞申請各項補助須知﹂部
        分條文及調高補助金額並增列具有特殊才能之原住
        民學生獎勵項目,敬請 審議。
      決議:有關清寒學前教育補助請民政局與社會局溝通研
        議後,再提會審議。
    七、教育局提:為市立天母國中活動中心及游泳池新建工程
        修正總工程款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丁、臨時討論事項
    民政局提:為保存本市市民空間集體記憶及維護珍貴文化資
        產,擬將本市迪化街七十七棟建築物及中山橋等三
        十處歷史性建築物核列古蹟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迪化街七十七棟建築物因涉及範圍較廣,請配合都市
       計畫妥善研議後再議;中山橋等三十處歷史性建築物
       先予通過,並函請內政部核列古蹟。

    決議事項


    一、為積極推動族群融合,發揚客家文化,請單副秘書長負   責召集協調相關局處積極辦理下列活動,並督導相關進   度,定期回報市長室:(一)實施以客語為母語的母語教   學(教育局);(二)設立廣播電台客家頻道(新聞處);(三)   編撰台北市客家史︵民政局︶;(四)每年訂定客家文化   節(民政局);(五)設立民俗文化客家館(民政局)。並務將   前列項目做為年度施政重點之一。 二、為因應日漸增加的市民陳情、抗議活動,維護市民的請   願權利,並不影響本府之工作效率及安全,請單副秘書   長協調都發局、警察局、新聞處、交通局、法規會、秘   書處聯合服務中心及公營中心,規劃市政大樓正門前之   請願區及對本府陳情請願團體之處理要點,於二週內提   報市政會議。 三、鑑於﹁廢土問題﹂日漸嚴重,一昧防堵難以標本兼治,   請廖秘書長負責與北縣洽談合作事宜,並由謝副秘書長   協助,提出廢土處置之近、中、長程計畫以有效解決,   必要時應可專案提報行政院院會,請求中央協助。 四、為美化台北市容,有效整頓市招及人行道不平整之長年   積弊,請白副市長召集謝副秘書長、都發局、工務局、   新聞處、警察局、民政局、研考會、法規會等單位組成   ﹁市容美化小組﹂積極研擬方案,擇定示範路段就廣告   招牌、人行道、馬路及街樹街花之植栽等問題提出對策   ,以強化市容觀瞻,具體方案請於一個月內提報市政會   議。 五、南陽街暨周邊道路髒亂之改善,研考會已提出具體方案   ,除請警察局、環保局等單位積極辦理外,特別是攤販   問題,應儘量以輔導方式治本,並做為日後處理﹁攤販   問題﹂之重要參考,請陳副市長召集建設局、警察局、   法規會、研考會、都發局、環保局研擬具體方案,於三   週內提報市政會議研議。

    散會

    十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