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丁、指示事項二﹁永春國小教室發現輻
射事件,…。請陳副市長召集國宅處、教育局、工
務局、都發局、法規會、衛生局等相關單位組成專
案小組,…。﹂專案小組增列環保局、主計處二單
位。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之一、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
件二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松山新村乙標工程落後二十二‧二五%,且承商因
財務危機無法繼續承作,已無協調空間,之所以會
中途倒閉因乃未預先確實做財務徵信,工務及其他
單位工程亦有類似情形;爾後本府各工程單位於招
標時,對於參加投標廠商之財務徵信部分應進一步
加強,以免重蹈覆轍;本案請國宅處重新提報完整
資料,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其他列管案件進度落後部分請相關局處儘速改善,
並請相關專長之參事顧問協助督考。
四之二、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市南陽街暨周邊道路髒亂改善
情形,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意見辦理。
(二)重申部分基層執法人員常為了討好市民同胞、商家
及被取締對象而推諉卸責,此非正確觀念。事實上
,市府對外絕對是一體,政策決定與執行,全體同
仁負同樣責任,有些執法人員於取締違規停車、無
照攤販、拆除違建行使公權力時,竟將責任推給上
級或其他單位,此現象殊不可取,希觀念與心態能
調整改變,並請各位首長與基層執法人員共同勉勵。
五、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工務局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於八十四年二月份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案顯示工務局受理各類建照申請案,二月份平均
核發時間是二十四‧三九天,已有顯著進步,應予
肯定,惟與原先規定一般案件十二天、重大案件二
十天核發仍有一段距離,請繼續加強檢討改進,下
次提報三月份執行情形務必達到要求。
(二)為提高核發建照效率,本府已採擴大授權、簡化流
程,研議擴大建築師簽証範圍,請工務局配合新聞
處加強宣導,俾各界了解本府改進建管業務之決心。
六之一、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
關執行至八十四年二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
六之二、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各營︵事︶業機
構截至八十四年二月底止執行保留之以前年度資本
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數額,報請
公鑒。
六之三、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
業機構截至八十四年二月底止獲得之盈︵賸︶餘數
額、資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執
行數額,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除依所擬意見辦理外;並請各位首長依本市地方總
預算執行準則第八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實際執行
結果,其差距超過百分之二十,除不可抗拒之特殊
因素外,該機關首長應予議處。﹂確實檢討機關內
預算執行情形。
(二)自來水事業處西區營業分處改建大樓工程,請自來
水處儘速謀求和解之道,俾利儘早結案。
七、建設局報告:謹將督促本市各瓦斯公司於瓦斯管線加裝
緊急遮斷裝置︵防漏防爆氣閥︶及對緊急應變電話
形同虛設之公司訂定最嚴厲之罰則等辦理情形,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意見辦理;並請建設局參酌自來水事業處、
公訓中心、勞工局等機關首長意見研究辦理。
(二)有關建請中央標準局訂定天然瓦斯管線設備緊急遮
斷裝置國家標準,除請建設局積極協調中央辦理外
,必要時由本人於行政院會提案,以落實本府重視
公共安全防止瓦斯意外之決心。
(三)昨日監委巡察本府,蔡委員與傅委員指示應加強桶
裝瓦斯業之管理,如營業場所存放桶數已超出規定
存放數量,安全堪虞;又桶裝瓦斯運送違反瓦斯特
性,桶裝瓦斯應直立運送,商家往往橫式運送;及
桶裝鋼製品外殼之檢查,據悉退輔會已不檢查,現
今亦無檢查機構,且使用期限又長,上述現象均令
人憂心,希有關機關速謀對策,有所因應。
八、教育局報告:有關本市國中、國小交通服務隊執行交通
服務工作,擬相關配合措施,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有關學生上下學時間,學校周圍路口交通維持,請
警察局派遣女警至重要路段協助,並先從國民小學
開始做起。
(二)學校周邊違規占用紅磚道、巷口之攤販、洗車業及
停車等情形,請警察局配合加強取締,以建立學校
校門前或附近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之權威。
(三)至於義工召募,除目前傳統愛心媽媽、導護媽媽外
,可邀請青商會、獅子會、扶輪社等民間團體及宗
教團體參與。
九、府會總聯絡人:為台北市議會第七屆第一次大會各次會
議決定事項摘要報告,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有關施政報告、預算報告、專案報告,最近府會彼
此之間及市議會內部有很大分歧意見,本府應耐心
地面對,值此全新的政治生態,若仍依傳統的思考
模式,動不動就表決,而不透過健全朝野協商制度
之建立,未來本府推動市府將面臨巨大挑戰與困難
,此期間議程雖稍延宕,反而可讓市民同胞、本府
、市議會大家更認真、用心思考各方面衍生之問題。
(二)有關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增列條文及市議會
議員質詢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市長參酌廖秘書
長意見再與議會溝通協調。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工務局報告:為研議建築執照申請案件有關如何改善通
知改正作業之相關具體辦法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二、教育局報告:為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輻射污染檢測暨本市
永春國小東棟六間教室及地下室遭輻射污染處理情
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並請陳副市長速召集相關
單位組成專案小組,由環保局負責幕僚作業,謀求
全市性對策。
三、秘書處報告:提報﹁台北市政府市政大樓八十四年度萬
安十八號演習實施計畫﹂,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四、民政局陳局長:日前調查局北區機動組直接行文本局調
閱有關祭祀公業資料,因涉及當事人產權問題,有
實際困難,建請建立本府以外機關調閱本府資料之
規範。
政風處葉處長:有關調查單位直接行文本府各機關調閱
資料,口頭補充說明 是依據法務部與政風處訂定
的連繫辦法來執行,本辦法為內規,並無法律上強
制執行之拘束,各單位若有困難拒絕情形,本處均
予從旁協 助。
主席裁示:針對調查局調閱本府各機關資料之規範與詳
細情形,請政風處於下次市政會議提報,俾各局處
了解。
五、社會局陳局長:清明節即將來臨,屆時將有大量掃墓人
潮,由於本市公墓多位於郊區山區,屆時勢必造成
交通阻塞,建請有關機關於幾處大型公墓,如:文
山區富德公墓、富德靈骨塔,北投區陽明山公墓、
陽明靈骨塔等處,提供民眾掃墓時之各項服務:
(一)請交通局開設掃墓專車並設置臨時停車場,俾
便民眾停車;(二)為避免民眾燃放鞭炮,焚燒紙錢
引起火災,請警察局︵消防大隊︶指派消防車至現
場待命;(三)請環保局於公墓附近提供流動廁所,
俾便掃墓民眾使用。
主席裁示:請各有關單位全力配合。
丙、討論事項
一、都發局提:為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條文乙法規會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修正草案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為完整之
計畫街廓,或扣除已建築完成五樓以上,…﹂修正
為﹁為完整之計畫街廓,或扣除已建築完成四樓以
上,…,﹂。
二、教育局提: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以下簡稱AIT︶
使用本市大安區瑞安段一小段一三四地號等六筆市
有土地租金如何計算?租期如何處理?提請審議。
決議:
(一)同意撤回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83)府教六字第
八三○六八八六○號函之提案。
(二)AIT用地仍應朝收回方向積極規劃辦理。
(三)爾後本府若與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續約應
依左列各項前提辦理:
1租金部分:應依照本府訂頒﹁台北市市有土
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規定收取,每年平均
約新台幣二千三百五十四萬元。
2租期方面:AIT建議租期二十年並續約十年
已超越﹁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十
四條規定本府所能決定之範圍,應依規定不
得超過十年。
3自八十一年舊約失效至新約簽訂期間之不當
使用補償金,仍應依照各該年度之租金標準
計算,並請AIT於新約簽訂前全部償還。
4請教育局立即行文AIT,於一個月內依前述
三項條件重新簽約,逾期不予續約並收回土
地。
5為表示對市議會之尊重,如行文AIT期間,
市議會另有不同議決,可參酌市議會議決另
議。
三、建設局提:檢陳修正後之﹁台北市政府督導本市各煤氣
事業設施安全維護及緊急應變措施方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四、都發局提:研擬﹁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
委員會設置要點﹂暨﹁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管制審議作業程序﹂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請都發局與工務局溝通協調獲致共識後再提
會審議。
五、工務局提:為本局代辦本府各單位之公共工程回歸各局
處自行辦理乙案,提請 核議。
決議:依擬辦意見通過,惟有關市場管理處希望恢復該
處已被精簡之工程技術員額乙節,請建設局會同人
事處研處。
附帶指示:財政局洪局長建議以成本觀念分析人力資源
,請各單位參考。
六、民政局提:為修正﹁台北市山胞申請各項補助須知﹂部
分條文及調高補助金額並增列具有特殊才能之原住
民學生獎勵項目,敬請 審議。
決議:有關清寒學前教育補助請民政局與社會局溝通研
議後,再提會審議。
七、教育局提:為市立天母國中活動中心及游泳池新建工程
修正總工程款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丁、臨時討論事項
民政局提:為保存本市市民空間集體記憶及維護珍貴文化資
產,擬將本市迪化街七十七棟建築物及中山橋等三
十處歷史性建築物核列古蹟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迪化街七十七棟建築物因涉及範圍較廣,請配合都市
計畫妥善研議後再議;中山橋等三十處歷史性建築物
先予通過,並函請內政部核列古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