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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034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9-11-02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馬 市 長

    紀錄

    鄧 雅 璠

    出席


    歐 晉 德 白 秀 雄 陳 裕 璋 李 博 文 劉 寶 貴   林 陵 三 廖 鯉 龍 應 台   楊 至 雄公假 王 月 鏡 夏 漢 容 劉 盈 柯 潘 宗 正 蔡 信 義 張 雅 麗 吳 慧 美 林 正 修 李 述 德 李 錫 津 黃 榮 峰  李 鴻 基 曹 壽 民 陳 皎 眉 鄭 村 棋 王 進 旺 葉 金 川  沈 世 宏 陳 威 仁 江 耀 宗 郭 瑞 華 張 博 卿 宋 清 泉 王 清 海 金 溥 聰 黃 雲 生 石 素 梅 沈 昆 興 溫 新 琳 吳 秀 光 陳 清 秀 張 明 珠 孔 文 吉 蔡 輝 昇 顧 燕 翎 陳 椿 亮

    列席

    蔡 茂 岳 沈 永 華代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三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乙、討論事項二、決議中修正之點「…,第二百     三十三條之強制性交或猥褻行為。」中「強制」二字刪     除;丙、臨時討論事項一、決議中原修正文字更正為增     列該要點第五點第三款「意外事故發生後應於三個月內     ,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洽悉。 四、研考會報告:檢陳「本府八十八年為民服務工作不定期查證(     第二次)複查」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請各相關機關依研考會複查結果督促同仁檢     討改進,並請研考會繼續追蹤考核。至市政大樓各通道指     示標示仍未標示商業管理處乙節,請公管中心於一週內完     成改善。 五、教育局報告:為本局辦理「健康活力臺北城」,99體育系列     活動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    乙、討論事項 一、建設局提:擬修正「臺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基準」〈草案〉如附件乙種,提請      審議。   主席裁示:修正通過,並請建設局加強宣導。 修正之點:本基準第三點「本修正基準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實     施。」修正為二項「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本基準     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實施。」 二、社會局提:「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修正案,謹     提請 審議。   主席裁示:修正通過,移請人事處函頒實施,並函送臺北市議     會參考。 修正之點:本要點四、「本府社會局應協同新聞處及資訊中心    共同辦理志願服務之宣傳、推廣工作。但有關志(義)工     之…考評、獎懲、…」修正為「本府人事處應協同新聞處     及資訊中心共同辦理志願服務之宣傳、推廣工作。但有關     志(義)工之…考評、獎勵、…」。 三、國宅處提:為本處管有之文山區政大段一小段一六地號等五筆     市有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     出售,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四、工務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為「臺北     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請相關機關再就第二條條文內容研酌獲致共     識後,再提會討論。

    決議事項


    一、上次會議本人所指示應積極推動的防震措施,各相關機關均已   開始進行,在此表示肯定之意,並請研考會繼續列管。地震雖   不能預知,但可做一定程度的預防,所以防災防震體系的建立   是刻不容緩的事情。請歐副市長指導各相關機關訂出一套本府   的防災防震計畫,並請研考會訂出管考週期,定期檢討計畫執   行狀況,並適度對外說明,讓所有市民都瞭解在經歷九二一大   地震後,未來臺北市政府針對防災防震有何具體因應作為,甚   至將防震方案印製成小冊子,供市民參考。請消防局將過去本   府到日本阪神考察之項目,逐案檢討可行性後,列入上述計畫   參考範圍。另發展局、工務局所規劃的十二處防災公園,應協   同民政局、各相關區、里及派出所,就社區居民在災難發生時   之逃生路線及避難場所妥善規劃研議,一併列入上述計畫考量   。 二、近來發現部分同仁在臺北市議會答詢時,因涉及其他機關業務   ,權責劃分不清,而有機關間互相推拖之情事,遭致議員的批   評,請林副秘書長檢視過去曾經發生之案例,妥善予以釐清。   在此重申,爾後凡是碰到灰色地帶時,各機關一定要秉持「寧   可撈過界、不要踢皮球」的原則,基於市府一體的立場迅速處   理。請各局處會務必要求所屬同仁做到這一點,爾後再有推拖   情事,應予警告。 三、蔡瑞月舞蹈研究社於十月三十日凌晨遭到焚燬,請民政局全力   復舊並擇期安排本人探視蔡女士。

    散會

    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