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一0三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乙、討論事項二、決議中修正之點「…,第二百
三十三條之強制性交或猥褻行為。」中「強制」二字刪
除;丙、臨時討論事項一、決議中原修正文字更正為增
列該要點第五點第三款「意外事故發生後應於三個月內
,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洽悉。
四、研考會報告:檢陳「本府八十八年為民服務工作不定期查證(
第二次)複查」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請各相關機關依研考會複查結果督促同仁檢
討改進,並請研考會繼續追蹤考核。至市政大樓各通道指
示標示仍未標示商業管理處乙節,請公管中心於一週內完
成改善。
五、教育局報告:為本局辦理「健康活力臺北城」,99體育系列
活動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
乙、討論事項
一、建設局提:擬修正「臺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基準」〈草案〉如附件乙種,提請
審議。
主席裁示:修正通過,並請建設局加強宣導。
修正之點:本基準第三點「本修正基準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實
施。」修正為二項「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本基準
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實施。」
二、社會局提:「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修正案,謹
提請 審議。
主席裁示:修正通過,移請人事處函頒實施,並函送臺北市議
會參考。
修正之點:本要點四、「本府社會局應協同新聞處及資訊中心
共同辦理志願服務之宣傳、推廣工作。但有關志(義)工
之…考評、獎懲、…」修正為「本府人事處應協同新聞處
及資訊中心共同辦理志願服務之宣傳、推廣工作。但有關
志(義)工之…考評、獎勵、…」。
三、國宅處提:為本處管有之文山區政大段一小段一六地號等五筆
市有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
出售,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四、工務局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為「臺北
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請相關機關再就第二條條文內容研酌獲致共
識後,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