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一八六次市政
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民政局報告: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暨各區戶政事
務所指紋辨識與身分確認系統」業務推展需要
,委請本府各局處協助一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影響深遠,請白副市長召集相關局處針對
可能遭遇到的問題與預防措施詳予研議,以降
低阻力。
五、財政局報告:有關本府各局處辦理「法規鬆綁、行
政透明及流程簡化工作」之執行進度及其成果
一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法規鬆綁對推動市政工作、活絡本市經濟具有
非常重要的意義,財政局同仁在推動本案過程
中相當用心,本人予以高度肯定;惟本案仍應
持續推動,而內湖科技園區對本市經濟發展關
係重大,法規鬆綁極具戰略意義。希各局處會
從民眾需求、經濟發展與前瞻施政的角度確實
檢討各項業務,進行必要的調整與放寬,以確
實提升本府行政效能。
六、社會局報告:為辦理本府各局處社會工作同仁研討
會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七、環保局報告:檢陳本市九十一年九月份垃圾處理統
計資料,暨垃圾費隨袋徵收執行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對於「資源回收獎勵金」的現行發放方式與未
來檢討方向,請環保局適時對外說明澄清,以
免民眾誤解。另請民政局於一個月內,研擬
「資源回收獎勵金」提撥及管理的相關規範或
辦法,並請各里辦公室設立管理專戶後,再由
環保局發放,以杜爭議。
八、發展局報告:為「推動臺北市都市更新方案」推動
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請發展局將本案的推動成果,以表列方式向外
說明,至案內建成美食圓環與寧夏路特色商店
街改造等兩項計畫案,深受各界關注,請加速
推動,希在十一月底前能有明確進度;另本府
為財神酒店都市更新案所努力的過程亦請一併
說明。
(三)里鄰公園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成效能見度最
高,執行成果也最具體,而老舊社區里鄰公園
的更新,最能讓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覺,請民政
局提供里鄰公園整建資料併入都市更新的績效
,以便民眾了解。
九、文化局報告:第五屆臺北藝術節訂於九十一年十一
月二日起至十二月一日止於中山堂、臺北之家
、寶藏巖、牯嶺街小劇場等場域舉辦乙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文化局成立以來,從古蹟及歷史建物硬體建設
的活化,到舉辦各種藝文活動等軟體的推廣,
呈現本市新的面貌與氣象,尤其戶外演出廣受
市民歡迎,在此感謝文化局所有同仁的努力與
辛勞;臺北藝術節結合本土與國際藝文展演方
式,具有相當大的吸引力,請各局處鼓勵同仁
攜眷參加。
十、文化局報告:提報「臺北市政府文化政策白皮書」
(草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感謝文化局提供本府文化政策完整的回顧與未
來展望報告,亦希加強宣導,讓民眾了解本府
推動文化的藍圖。
十一、客委會報告:「臺北市政府重大市政建設藍圖-
客家事務議題」暨「臺北市政府重要客家文
化施政成果」一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研考會建議將「…增設客家語文教育系(組)
」修正為「…增設客家語文教育組」之意見請
客委會參酌。
(三)客委會成立不久,能有顯著的施政成效,誠屬
不易,感謝客委會全體同仁在推動客家事務的
努力,在此一併表達肯定與嘉勉之意。有關族
群評鑑內容與主題似有出入,請客委會研議修
正。
十二、原民會報告:有關「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政策白皮
書暨凱達格蘭文化館開館活動與未來營運規劃
」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修正後備查。
(二)本案目標四之「部落大學」易為外界誤解為新
設專屬原住民學校,而非於「社區大學」開設
原住民專屬課程(部落教室),請原民會酌作
文字修正;另有關明訂放寬國宅承租期限涉及
修法與執行問題,請先朝爭取放寬國宅承租期
限的目標努力。
(三)感謝原民會全體同仁之努力,在此表示肯定之
意。
十三、法規會報告:為「臺北市人權保障白皮書」乙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感謝法規會同仁為「本市人權保障白皮書」所
作的努力;惟本案係地方政府首次提出的人權
白皮書,應再審酌處理,請法規會、研考會與
公訓中心就人權保障基本精神與原則再進行彙
整,並於一星期內修訂簽報。
十四、研考會報告:有關「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五百萬元以上工程截至九十一年九月底施工進
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各機關學校五百萬元以上工程共計一、六
六七案,落後案件有八十四案,雖僅占百分之
五,卻影響本府形象,請各局處檢討落後原因
,嚴格督促所屬加強執行。另行政程序的疏失
亦是工程施工進度落後原因,請各局處首長注
意招標須知是否涵括應具備的資訊與條件,以
減少因補辦程序而發生進度落後之情事。
(三)「採購法」業已修正,限制性招標資格將更趨
嚴謹,請各機關進行採購業務時,注意相關規
定,提前作業,以免因採購時程緊迫而違反規
定。另本市下年度總預算案業經市議會審議通
過,各局處可先進行招標採購業務,如擬訂規
格與合約書等相關事前作業,以提高執行績效
。
貳、討論事項
一、警察局提:本局「二級保養場及刑事警察大隊贓車
保管場新建工程」用地變更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建設局、法規會提:為廢止「臺北市供公共使用營
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乙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