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第一0五八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三、研考會報告:有關「台北市豪雨積水改善工程(工作)執
行情形」,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警察局報告:本府八十九年三月份執行「正俗專案」掃黃工
作成效檢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另請警察局持續加強查緝取締,以防
止色情行業蔓延。
五、訴願會、法規會報告:為各機關遇重大訴願案件,於受理機
關舉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原處分機關高層長官出席答辯
,必要時,請法規會派員列席協助答辯乙案,報請 公
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七月一日起施行之訴願法,凡涉及本府重大政策或標的
金額較高之訴願案件,各位首長或高層人員均有可能親
自參與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希各機關首長務必做好相
關作業規劃,以闡明本府立場。
六、主計處報告:檢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截至八十九年三月底止
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府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經費之七十八個單位中,僅有
十六個單位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績效明顯不彰,
對未來本府向中央爭取補助款將會有所影響,希各位首
長重視並加強預算執行,並請主計處統計執行率未達標
準之單位,比照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標準之處理方式辦
理。
七、工務局報告:提報八十九年三月份各類違建查報拆除處理情
形及各類執照處理時間等資料,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工務局於統計資料中敘明違章查
報數字消減原因,俾便充分掌握實際狀況。
八、研考會報告:有關﹁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餘土︶近
、中、長程處理計畫︵事項︶辦理情形﹂,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九、捷運公司報告:有關本公司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至八十九年四
月七日期間,捷運系統運轉事故及處理改善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請研考會及交通局邀請本府具相關專才之參事、顧問、
技監及交通局之專家,共同參與本案檢討過程,借重其
專業能力提出改進建議,以加強監督機制。
十、警察局、交通局報告:檢陳八十九年三月份執行防制交通事故
、掃除路霸、酒後駕車、及拖吊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十一、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九年三月份改善市容查報
、追蹤列管案件及四月份重點查報主題清查逾期案件
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十二、主計處報告:提報本府八十九年三月份推動資訊業務具體
工作項目成果 ,請 鑒核。
主席裁示:請提下次會議報告。
十三、教育局報告:為本市參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全國中等學校
運動會成績優良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提下次會議報告。
十四、財政局報告:為本市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截至八
十九年三月底止,歲入預算實質收入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十五、勞工局報告:有關千禧年五一勞動節系列活動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十六、稅捐處報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三月份重要工作
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乙、討論事項
一、主計處提:檢具臺北市中山十四、十五號公園新建工程特別
決算,提請 核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二、財政局提:修訂「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考核
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三、工務局提:為修正「臺北市政府執行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
案各類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作業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四、人事處提:本府兵役處函報擬修正「臺北市政府兵役處組織
規程」及編制表以及訂定「臺北市替代役管理中心組織
規程」及編制表(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之點:臺北市政府兵役處組織規程現
行、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款「
秘書室…、研考及不屬於其它各組室事項。」修正為「
秘書室…、研考及不屬於其它各科室事項 。」,第五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修正為「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
五、人事處提:有關「臺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草案)
」,提請 審 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並請法規會就文字部分進行潤飾後再依擬辦
意見辦理。
(二)修正之點:本要點草案第二條「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
指一切不受歡迎且令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有被侵犯
感覺之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行為。」修
正為「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一切與性有關之不受歡
迎且令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有被侵犯感覺之言語、
舉動或其他行為。」,第五條第六款刪除,餘款次依序
遞改。
(三)本案實施半年後再行檢討修正,以符實際需要。